在上海做财税这20年,见过太多企业从热闹到落幕的故事。但最让人头疼的,不是公司欠了供应商多少钱,也不是股东之间怎么分剩余财产,而是股权激励成本这个烫手山芋——尤其是当企业清算决议怎么都达不成,只能走强制注销流程时,这笔钱到底该怎么处理,简直能把股东、员工、税务局都逼疯。<

上海企业清算决议无法达成,强制注销流程中,如何处理公司股权激励成本?

>

我上周刚接了个案子,浦东张江一家科技公司,股东三个,两个想清算注销,一个死活不同意,理由是公司还有专利没变现,现在注销亏了。结果拖了两年,公司账户里就剩10万块,连员工工资都发不出,员工拿着股权激励协议找上门:当初说好公司上市了能行权,现在公司没了,我们的激励款怎么办?股东互相甩锅,一个说我没钱,一个说应该找那个不同意的股东,最后闹到法院强制清算。这种案子,十个里有八个都卡在股权激励成本上——它不是普通债务,不是欠供应商的货款,也不是欠银行的贷款,它是对未来服务的承诺,是给员工的画饼,现在饼没画成,员工却拿着饼皮来要钱,你说难不难?

先搞清楚:这笔激励成本到底是不是公司的债?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股权激励就是给员工点股份,其实没那么简单。常见的股权激励有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权,不管哪种,本质都是公司让渡一部分未来收益,换取员工现在或未来的服务。那在强制注销时,这笔激励成本到底算不算公司的负债?能不能从剩余财产里扣?这得分情况说。

第一种情况:员工已经行权了,但公司还没给钱。比如公司约定,员工服务满3年,可以以1块钱/股的价格买公司10万股,现在员工服务满3年了,也行权了,签了《行权确认书》,但公司账户没钱,一直没支付。这种情况下,这笔激励成本肯定算负债,属于应付职工薪酬,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也就是职工债权)。所以员工有权要求优先支付,股东想赖都赖不掉。

我之前有个案子,徐汇区一家设计公司,强制清算时,有5个员工已经行权,公司欠他们每人20万激励款,股东说公司没钱,你们找法院去。结果法院把股东个人账户冻结了,理由是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偿职工债权——其实股东早就出资到位了,但法院认为,既然公司已经确认了职工的激励债权,股东就有义务在剩余财产不足时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股东没办法,只能每人掏了20万。

第二种情况:员工还没行权,或者没达到行权条件。比如公司约定,员工服务满5年才能行权,现在公司注销时,员工才服务了3年;或者公司业绩没达标,员工没资格行权。这种情况下,这笔激励成本不算负债,因为服务还没完成,激励的条件还没成就,公司没有支付的义务。但这里有个坑:很多股权激励协议里会写公司注销时,未行权的激励自动作废,但如果协议没写,员工可能会主张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应该赔偿损失。我见过一个案子,杨浦区一家电商公司,协议里没写注销时激励作废,员工起诉要求赔偿机会损失,法院最后判公司赔了员工5万——理由是公司提前终止协议,导致员工无法获得激励,存在过错。所以啊,做股权激励时,协议一定要写清楚公司注销时未行权的激励处理方式,不然以后扯皮。

第三种种情况:激励成本已经计提了,但还没到支付条件。比如公司每个月计提股权激励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但员工还没行权,公司没实际支付。这种情况下,这笔计提的费用在清算时能不能税前扣除,就有争议了。税务局可能会说你计提了费用,但没实际支付,属于虚列费用,不能扣除;企业可能会说这是权责发生制,费用已经发生了,应该扣除。我之前和税务局沟通过一个案子,普陀区一家贸易公司,计提了100万激励费用,但还没支付,清算时税务局不让扣除,后来我们找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说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又找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说工资薪金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最后税务局认可了,说只要计提的依据充分(比如股权激励协议、绩效考核表),就可以扣除。但说实话,这种操作全靠沟通,政策里没写死,不同税务局的执行标准可能不一样。

税务处理:所得税、个税的连环坑,一不小心就多缴税

股权激励成本不仅涉及债的问题,更麻烦的是税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都能把企业逼死。

先说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下,股权激励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但强制注销时,清算所得的计算方式不一样。《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那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激励费用,能不能从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里扣?我估计大部分税务局会认可,因为这是企业的真实负债,但前提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笔负债存在,比如股权激励协议、员工行权确认书、董事会决议等。如果没有这些证据,税务局可能会认定为虚列费用,要求纳税调增,补企业所得税。

再说个人所得税,这个坑更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行权时,企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负最高可达45%。但如果公司强制注销,员工已经行权但没拿到钱,个税怎么算?员工可能会说我行权时没拿到钱,没有实际所得,不应该缴税;税务局可能会说行权时你就获得了所得,不管有没有拿到钱,都应该缴税。我之前有个案子,长宁区一家科技公司,有10个员工行权时,公司账上没钱,没代扣代缴个税,后来税务局查出来,要求公司补缴个税加滞纳金,一共200多万。公司股东急了:员工都没拿到钱,凭什么让我们缴税?税务局说:你们是扣缴义务人,没履行义务,当然要承担责任。最后没办法,股东只能每人掏了20多万。

这里有个猜测:如果公司强制注销时,员工还没行权,个税会不会涉及?我估计不会,因为行权是获得所得的前提,没行权就没所得,不用缴个税。但如果公司注销时,员工要求提前行权,公司要不要同意?这要看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如果协议里没写公司注销时可以提前行权,公司可以拒绝;如果写了,那行权时就要代扣代缴个税。

实操中最头疼的:员工闹上门,股东互相甩锅,清算组怎么摆平?

强制注销流程中,股权激励成本处理最麻烦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人的问题。员工情绪激动,觉得我为公司干了这么多年,现在公司没了,我的激励款不能少;股东互相推诿,觉得这不是我的责任,应该找清算组;清算组又不懂财税,不知道怎么处理。

我去年接了个案子,松江区一家制造企业,股东四个,两个想注销,两个不同意,拖了一年多,法院指定了清算组。清算组一查,公司有30个员工的股权激励没处理,其中15个已经行权,15个没行权。员工天天来公司闹,举着我们要激励款的牌子,还找了媒体,搞得股东没办法办公。清算组没办法,先开了个会,把员工代表、股东都叫过来,先讲法律:已经行权的,属于职工债权,优先支付;没行权的,如果协议里写了‘注销时作废’,就作废,没写的,我们可以协商补偿。然后讲现实:公司账户里就剩50万,15个已经行权的员工,每人平均3万多,剩下的钱还要支付清算费用(比如审计费、律师费),不够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股东不愿意了:我们早就出资到位了,凭什么再掏钱?清算组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现在公司还有50万,先支付职工债权和清算费用,不够的话,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你们没有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损害了员工利益。股东一听要承担连带责任,慌了,最后同意每人再掏5万,总共20万,加上账户里的50万,一共70万,支付给15个已经行权的员工,每人4万多;没行权的15个员工,给了每人1万补偿,签了《放弃债权声明书》。员工虽然不满意,但也没办法,毕竟公司真的没钱了。

说实话,这种案子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只能折中。员工要钱,股东不想掏,清算组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尽量平衡双方的利益。我建议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先和员工沟通,说明公司的实际情况,争取分期支付或者以物抵债(比如用公司的存货、设备抵偿激励款);再和股东沟通,告诉他们如果不承担,可能要承担更多法律责任(比如连带责任、员工起诉的赔偿);最后和税务局沟通,争取税务处理优惠(比如分期缴纳个税、企业所得税)。

我的经验:三个步骤,尽量少踩雷

做了20年财税,我总结出处理强制注销中股权激励成本的三个步骤,虽然不能保证100%解决问题,但能少踩很多雷:

第一步:梳理股权激励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把所有员工的股权激励协议都找出来,看看里面有没有写公司注销时未行权的激励处理方式行权条件支付期限等条款。如果有注销时作废的条款,那就好办了,没行权的员工不用支付;如果没有,那就要考虑补偿的问题,比如按员工服务年限、岗位等级,给一部分补偿。我之前有个案子,嘉定区一家互联网公司,协议里写了公司注销时,未行权的激励自动作废,员工闹到法院,法院最后判公司不用支付,因为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

第二步:与员工协商,争取柔性处理。员工闹上门,不要硬碰硬,先听他们诉求,再说明公司的困难。比如可以告诉员工公司账户里确实没钱,但我们可以分期支付,或者用公司的知识产权(比如专利、商标)抵偿激励款;如果员工不同意,那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但法律程序耗时耗力,最后可能拿到的钱更少。我之前有个案子,浦东新区一家软件公司,员工要求一次性支付10万激励款,公司没钱,最后协商用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抵偿,员工同意了,因为著作权可以转让给别人,能拿到钱。

第三步: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税务优惠。税务问题是强制注销中的隐形,一定要提前处理。比如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激励费用,要准备好证据(股权激励协议、董事会决议、员工绩效考核表等),和税务局沟通,争取在清算时扣除;员工行权但未支付的个税,要和税务局沟通,争取分期缴纳或者减免滞纳金。我之前和税务局沟通过一个案子,虹口区一家餐饮公司,员工行权时公司没钱,没代扣代缴个税,后来我们和税务局沟通,说明公司的实际情况,税务局同意分期缴纳个税,不用加收滞纳金。

在上海加喜财税,我们处理过不少强制注销的案子,发现很多企业因为财务凭证不完整,导致股权激励成本无法确认,最终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列费用,补税加罚款。还有的企业,注销时没处理好知识产权,比如专利、商标没转移或注销,后续可能被他人冒用,带来法律风险。其实,企业注销不是一销了之,前期规划很重要。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提供专业的注销服务,帮助企业梳理财务凭证,处理知识产权问题,让企业注销更顺利。

需要专业公司注销服务?

我们拥有十年公司注销经验,已为上千家企业提供专业注销服务,无论是简易注销还是疑难注销,我们都能高效解决。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