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影视圈的日子,大家多少都有耳闻。项目卡脖子、资金链断裂、公司说没就没……前阵子我见了一个老朋友,在某知名影视公司做了十年制片,刚办完离职。他苦笑着跟我说:公司注销流程走了一半,HR说按‘N’给补偿,但我们项目组的提成还没结清,这账到底怎么算?这事儿让我想起从业20年来碰到的不少案例——影视公司注销时,员工离职补偿往往是最容易扯皮的一环。今天咱们就掰扯清楚:影视制作公司注销,员工离职补偿到底该怎么算?<

影视制作公司注销,员工离职补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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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懂补偿的底层逻辑:法律不是橡皮泥

说到离职补偿,很多人第一反应是N+1或者2N,但这些字母到底代表啥?其实核心就一条:公司注销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补偿标准怎么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写得明明白白: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说的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注意,是应发,不是实发。

可能有影视行业的伙伴会问:我们项目制工资,年底才有大额奖金,这算不算进去?我的经验是,只要能证明这笔奖金和劳动挂钩,比如劳动合同里写了项目奖金按业绩发放,或者公司有明确的奖金发放制度,那这部分就应该算进月工资基数。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动画公司的原画师,离职前12个月里有10个月是基本工资+项目提成,公司想只按基本工资算补偿,最后仲裁时我们把提成流水、项目合同都拿出来了,按平均应发工资算,员工多拿了近3万块。

影视公司的特殊账本:项目未完成、提成未结算,补偿怎么算?

影视公司和其他行业不太一样,员工工资里项目提成占比往往很高,而且项目周期长、结算滞后。公司注销时,很多项目还没结束,提成没拿到手,这部分钱能不能算进补偿?我的看法是:只要是你应得的,就不能少。

举个例子:李姐在某影视公司做编剧,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万/月,项目奖金按票房分成的2%计算。去年公司因资金问题决定注销,此时李姐刚完成一个剧本,但项目还没上映,公司说票房没出来,奖金没法算,只按N(3个月工资)给补偿。李姐找到我时很委屈:剧本我都写完了,只是还没上映,这奖金难道不是我的劳动所得?

我查了李姐的劳动合同、项目委托书,还有她提交的剧本修改记录,证明她确实完成了主要工作。最后我们通过劳动仲裁,把预期可实现的奖金也算进了补偿基数——具体怎么算?参考了同类型剧本的市场价格、李姐过往项目的分成比例,最终仲裁机构支持了按基本工资+预期奖金平均计算补偿,李姐拿到了5万多元,比公司最初给的多了2万多。

这里有个关键点:预期奖金的认定需要证据。比如项目合同里约定的奖金计算方式、你参与项目的证明(邮件、聊天记录、考勤)、过往类似项目的结算记录等。如果公司注销时连这些资料都没了,补偿计算就会很麻烦——这也是为什么我总劝影视行业的朋友,平时一定要把项目资料、工资条、劳动合同收好,电子版备份,纸质件归档。

N+1和2N:影视公司注销时,到底适用哪个?

很多影视从业者对N+12N分不清,甚至觉得公司注销就得给2N。其实没那么绝对,关键看公司有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先说N,这是法定补偿,只要公司注销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不管有没有提前通知,都得给。那+1是什么?是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影视公司注销时,通常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公司解散、项目终止),如果公司没提前30天通知,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也就是N+1。但如果公司提前30天发了书面通知,那就只需要给N。

再说2N,这是赔偿金,适用场景是公司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比如公司注销了,但HR说我们不给补偿,你自己离职吧,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主张2N。但影视公司注销时,如果是合法清算、程序合规,一般不会直接触发2N。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极端案例:某影视公司老板跑路,员工连工资都没拿到,更别说补偿,最后只能走破产清算程序,从公司剩余财产里优先支付员工工资和补偿——这种情况下,补偿能不能足额拿到,还得看公司家底厚不厚。

影视行业坑多:这些补偿细节,90%的人可能不知道

做了20年财税,我发现影视公司在注销时,员工补偿最容易踩的坑有三个,今天给大家重点提个醒:

第一个坑:平均工资按基本工资算。前面说过,平均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但有些影视公司会钻空子,只按基本工资算补偿。比如某剧组场记,基本工资5000元,但每月有3000元外景补贴、2000元项目奖金,公司注销时只按5000元算补偿,这就少算了。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把工资条、银行流水、项目补贴证明都找出来,证明你的实际收入。

第二个坑:工龄从转正开始算。有些影视公司是项目制用工,员工入职可能先签项目协议,几个月后再签劳动合同,公司会说你的工龄从签劳动合同那天开始算。其实不对,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你是整个团队被影视公司收购或项目转隶,之前的工龄都得算。

第三个坑:社保公积金没缴足,补偿打折扣。影视行业灵活用工多,有些公司为了省钱,不给员工缴社保,或者按最低基数缴。公司注销时,员工可能会想反正补偿也没多少,不追了。其实这亏大了!社保属于法定义务,公司没缴的,员工可以要求补缴;如果补缴不了,可以折现算进补偿。我之前有个客户,在影视公司做了5年,公司只给他缴了2年社保,最后通过劳动仲裁,公司不仅补缴了社保,还把未缴社保期间的损失折算成了补偿,多拿了4万多。

影视公司注销,员工怎么主动维权?我的3个实操建议

给正面临影视公司注销的员工3个实在的建议,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立刻收集证据,别等公司人去楼空。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项目合同、提成计算表、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微信、钉钉、邮件)……所有能证明你工作年限、工资收入的资料,赶紧打包备份。我见过太多公司注销前HR把员工资料删光的案例,早存证据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别信口头承诺,一切以书面文件为准。有些老板会说公司注销后我私人给你打钱,这种话听听就好,一定要签书面的《离职补偿协议》,写清楚补偿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最好让公司盖公章。如果公司已经注销,找清算组签字也行,清算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优先走劳动仲裁,别怕打官司。影视公司注销时,员工往往处于弱势,觉得算了,折腾不起。但我要说,劳动仲裁的成本很低(几十块受理费),而且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不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哪怕公司注销了,也能从清算财产里拿钱。我之前有个客户,仲裁赢了之后公司老板不赔,他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老板名下的车,最后拿到了8万补偿。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对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服务见解

在处理影视公司注销时,我们常遇到财务凭证缺失、知识产权处置不规范的问题。财务凭证不完整会导致员工补偿基数无法核实,甚至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账目不清,影响清算进度;而知识产权(如剧本、版权、剪辑素材)若未妥善评估、过户或清算,可能引发后续纠纷,甚至影响员工补偿的优先级——根据《企业破产法》,员工工资和补偿是第一清偿顺序,但知识产权若被低价转让,可能损害员工权益。上海加喜财税公司(https://www.110414.com)深耕影视行业财税服务10余年,擅长通过财务合规梳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帮助企业完善注销前准备,确保员工补偿合法合规,同时降低法律风险。我们相信,企业注销不是甩包袱,而是负责任的终点站,只有处理好员工权益和资产清算,才能让行业更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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