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企业注销时,如何与劳动局沟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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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长条会议桌上,笔记本和录音笔整齐摆放。访谈者小林(职场媒体人)对面坐着三位不同背景的受访者:李明(劳动法专业律师,前劳动局争议调解处副处长)、王芳(某科技公司HR主管,8年从业经验)、张伟(某制造厂前员工,所在工厂2022年因环保政策注销)。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一场关于企业注销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对话即将展开。

【访谈实录】

一、开场:从是什么切入

小林:各位好!今天想聊聊企业注销时,劳动合同该怎么解除。很多企业遇到这种情况,第一反应是直接关门不就行了,但员工权益怎么保障?和劳动局沟通时要注意什么?我们先从最基础的问起:企业注销解除劳动合同,和正常裁员、员工主动辞职,本质上有什么不同?

李明(律师,语速沉稳,习惯性推眼镜):这个问题问到了核心。正常裁员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比如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且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而员工主动辞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就行。但企业注销不一样——它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劳动合同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原因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王芳(HR,语速较快,带着点行业术语):对,我们公司去年注销过一家分公司,当时法务就反复强调不是裁员,是解散。最大的区别是,解散不需要证明经营困难,但必须依法定程序走,不然劳动局会卡你备案。而且补偿金标准其实和裁员一样,都是N+1,但解散的N是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算,没上限,裁员可能有人数限制和优先留用的条件。

张伟(员工,搓了搓手,声音有点局促):我当时……根本不懂这些。厂里突然说要关了,让我们签个解除协议,上面写着给两个月工资补偿。我当时就懵了,干了8年,按李律师说的应该是8个月工资吧?后来还是工友提醒我,去劳动局问了才知道,企业自己定的协议不算数,得按法律来。

二、深入:沟通流程与关键节点

小林:看来员工最关心的是补偿能不能到位。那企业方在和劳动局沟通时,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哪些环节最容易出问题?

王芳(抢话):我来说实操!第一步肯定是提前准备材料,别等劳动局打电话催。我们当时准备了五样东西:① 股东会关于解散的决议(必须盖公章);② 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去市场监管局拿的);③ 员工名单(含入职时间、岗位、工资);④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写明原因、补偿标准);⑤ 工会意见(如果没有工会,要写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记录)。

小林:等等,这个解除通知书是不是要提前发给员工?

王芳:对!必须在解除合同前30日送达,不然劳动局备案时会说程序违法。我们当时有个员工在外地,用EMS寄的,签收记录和物流单都留着,还拍了视频证明他收到了。劳动局特别看重证据链,少一个文件都可能打回来重弄。

李明(补充):还有个关键点——书面沟通。很多HR喜欢打电话问劳动局需要什么材料,但电话记录很难作为证据。我建议所有沟通都通过书面形式,比如邮件、政务APP留言,或者去窗口当面提交时让工作人员在材料清单上签字盖章。去年有个企业,口头问过劳动局工伤职工能不能一次性结算,结果备案时对方说没说过,最后只能走仲裁,就是因为没留书面记录。

小林:那员工如果对补偿有异议,企业怎么和劳动局沟通?比如员工要求2N,企业只给N+1,这时候劳动局会介入吗?

李明:会的。这时候劳动局的角色是监督指导,不是裁判。他们会先让企业和员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会建议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但企业注销时,劳动局会更关注程序合法性和补偿足额性——比如有没有少算工龄、有没有漏缴社保。至于2N,那是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企业注销只要程序合法,一般不会涉及这个。除非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或者未支付经济补偿,这时候员工可以主张额外一个月工资(即N+1中的+1)。

张伟(插话):我们当时就有同事闹,说厂子说关就关,至少赔双倍。后来劳动局的人来了,把我们和企业叫到一起,拿出《劳动合同法》条文一条条解释,说解散不是违法解除,按N+1已经算多了。同事听了才没再闹。其实……当时心里还是有点委屈,但法律摆在那儿,也没办法。

三、难点:特殊情形与风险规避

小林:企业注销时,总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工伤职工还在治疗期孕期员工老员工工龄长补偿高,这些怎么和劳动局沟通?会不会被卡脖子?

李明(正了正身体):这些确实是难点,但法律有明确规定。比如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伤残等级一到六级,员工提出解除合同,企业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承担)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注销时社保账户没钱了,这笔钱得从清算财产里优先拨付。劳动局备案时,会特别审核工伤职工的补偿是否足额,甚至会让企业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和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王芳(叹气):我们公司之前有个怀孕的HR,她所在的部门要注销,她不签解除协议,说三期员工不能辞退。我们法务查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确实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后来劳动局告诉我们,解散不是辞退,只要按标准支付补偿,孕期员工也得解除合同。最后我们按她的工资标准,算到哺乳期结束,多给了几个月补贴,她才同意。

小林:这个多给的补贴是法律规定的吗?还是企业自愿的?

王芳:法律没规定,但劳动局建议的。他们说三期员工特殊,协商时多考虑点,不然容易出纠纷。其实企业注销时,最怕的就是个别员工卡脖子——只要有一个员工不签解除协议,工商局可能就不给办注销手续。所以我们宁愿多花点钱,也要把关系捋顺。

张伟(突然开口):我们厂有个老工伤,工伤等级五级,当时厂里要注销,他说我以后看病谁管?。后来劳动局的人带着《工伤保险条例》来了,说厂里注销后,社保基金会继续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8个月工资给,从清算款里优先出。老人才放心签的字。其实……当时我们这些普通员工也担心,厂子注销了,找谁要钱啊?后来劳动局说清算组没把钱发完,不能去办工商注销,我们才踏实。

四、反思:企业、员工与劳动局的三角关系

小林:聊了这么多,感觉企业注销时的劳动合同解除,本质是法律程序与人文关怀的结合。李律师,您作为前劳动局工作人员,能不能从监管角度说说,企业最容易犯的错是什么?

李明(喝了口水):三个错最常见。第一,重实体轻程序,比如只想着给钱就行,忘了提前30日通知员工、忘了报工会,结果补偿金给了,还是被劳动局认定为程序违法,可能要额外赔偿。第二,混淆解除原因,把解散说成员工不胜任工作,想少付补偿金,这种一旦被查,劳动局会要求重新核算,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第三,忽视优先留用,虽然解散没有优先留用的硬性规定,但如果企业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残疾人,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劳动局会建议企业优先留用,体现社会责任。

王芳(点头):我们公司注销前,HR总监专门开了会,强调别和员工吵,别扣着补偿金不发。他说企业注销是‘体面退场’,不是‘跑路’,万一员工去劳动局投诉,备案过不了,工商注销就卡住了,最后清算组天天跑劳动局、市场监管局,更麻烦。确实,去年我们分公司注销,有个员工因为加班费没算清,闹到劳动局,结果备案拖了两个月,工商注销时间也顺延了,多花了十几万清算费。

张伟(声音低了一些):其实……员工也不想闹。我们当时就怕厂子注销了,老板跑了,钱拿不到。后来劳动局的人说清算组要在报纸上公告,你们看到公告后,如果有异议,可以在45天内申报债权。我们几个老员工天天盯着报纸,看到公告才放心。现在想想,劳动局就像中间人,既要管企业别违法,也要帮员工把钱拿到手。

五、结尾:给企业、员工的建议

小林:能不能给正在经历或即将经历企业注销的企业和员工,各一句最实在的建议?

王芳(对企业):别省流程费,别抠补偿钱。 提前3个月找律师或专业HR梳理流程,材料一次备齐,补偿金按法律标准算,多花的那点钱,能少跑半年的腿。

张伟(对员工):留好证据,别怕问。 入职合同、工资条、解除通知书,都留着;不懂就去劳动局窗口问,或者打12333,别听企业口头承诺,白纸黑字才算数。

李明(总结):企业注销时的劳动合同解除,本质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企业要敬畏法律,员工要了解法律,劳动局要执行法律——只有三方都守住自己的本分,才能让解散变成有序的告别,而不是无序的纠纷。

【访谈后记】

三个小时的访谈下来,小林在笔记本上写下了最后一行字:企业注销不是‘终点’,而是‘劳动关系清理的起点’。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法律都是最坚实的‘护身符’。窗外的阳光已经偏西,但三位受访者的观点仍在脑海里回荡——合规、沟通、信任,或许正是化解企业注销时劳资矛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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