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20年财税咨询,经手的国企改制案例少说也有上百个。但要说最让人头疼的,不是资产怎么评估、员工怎么安置,而是改制主体注销后,一堆历史遗留的债权转让合同——对方突然跳出来说合同解除,你连个说理的对象都找不着。今天咱们就聊聊这个事儿:国企改制主体注销了,债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到底该怎么处理?这可不是纸上谈兵,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没搞明白,要么多赔了几百万,要么注销程序卡了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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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明白:国企改制注销,债权转让合同到底还在不在?
很多人以为,国企一注销,签过的合同就自动作废了。大错特错!合同这东西,讲究的是合同相对性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举个我之前遇到的案例:某市属国企A公司,2018年改制时把一块不良债权(对B公司的500万应收款)打包转让给了C公司,签了债权转让合同,还通知了B公司。结果2020年A公司完成注销,2021年C公司突然收到B公司的函,说当初A公司转让债权时,内部决策程序不合规,合同无效,解除债权转让。C公司懵了:A公司都没了,找谁说理去?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国企改制主体注销后,原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我的经验是,大概率有效。根据《民法典》第557条,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终止,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国企改制注销,本质上是企业法人的终止,但终止前未履行的合同,并不会因为主体消失就自动解除。尤其是债权转让这种债权债务转移性质的合同,只要转让时符合《民法典》第545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546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的规定,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注销只是让原债权人(国企)的主体资格消灭,但受让方(比如案例里的C公司)已经合法取得了债权,债务人的抗辩权(比如转让无效)并不能随意否定合同的效力。
案例1:注销前没打招呼,受让方解除权怎么算?
去年我处理过一个更棘手的案子:D集团(国企)2016年把对E公司的800万债权转让给了F投资公司,合同约定若E公司2020年前未还款,F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D集团回购。结果D集团2022年改制注销时,既没通知F公司债权转让可能涉及回购风险,也没在清算报告中提及这笔未了结的合同。2023年E公司没还款,F公司想找D集团行使回购权,一查:D集团早在2022年就注销了,清算组里没人记得这笔合同。
F公司急了:合同里写了D集团回购,现在D没了,是不是等于我的回购权也没了?我跟F公司的负责人说:别慌,你们要的不是‘找D集团’,而是‘确认解除权是否有效’。这里的关键是:国企改制注销时,清算组有没有处理未了结合同?有没有通知合同相对方?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这笔债权转让合同属于未了结合同,清算组理应在清算报告中说明:是继续履行(比如F公司继续向E公司主张债权),还是解除(比如F公司主张回购,但D集团已无财产履行)。如果清算组根本没通知F公司,也没在报告中提及,那属于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F公司完全可以主张:因为D集团清算组没告知,导致我无法及时行使回购权,现在D注销了,清算组成员(比如原D集团的股东、主管部门)得承担回购责任。
这个案子最后怎么解决的?我们帮F公司收集了证据:2016年的债权转让合同、D集团2022年的注销公告、清算组成员名单,证明清算组确实没通知F公司。然后我们向当地国资委发函,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后对方妥协了,同意由原D集团的母公司(未注销)承担回购责任。所以你看,国企注销时,通知和清算报告有多重要——这不仅是程序要求,更是保护合同相对方权益的护身符。
案例2:国资评估瑕疵能当解除合同的万能理由吗?
国企改制嘛,最敏感的就是国有资产处置。很多债务人在国企注销后,会突然冒出一句:你们当初转让债权时,没做评估,或者评估价太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合同无效! 我见过不止一个债务人这么干,想赖掉债务。
比如G公司(国企)2019年把对H公司的1000万债权转让给了I基金,当时G公司内部走了一个简易评估,确认债权可回收价值300万,所以以300万转让给了I基金。结果2021年G公司注销,2022年H公司突然说:你们没委托第三方评估,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转让无效,解除合同!
H公司的说法站得住脚吗?得分情况看。根据32号文第14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但这里有个关键:债权转让是否属于产权转让? 实务中存在争议。如果债权是主业债权,可能适用;如果是非主业债权或不良债权,很多地方有打包转让批量转让的特殊规定,不一定需要严格审计。而且,32号文主要是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并不是说只要没评估,合同就无效——合同无效要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32号文更多是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
我们当时帮I基金处理这个案子,查了G公司所在省的《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里面明确不良债权转让,可由企业内部决策,无需第三方评估。于是我们拿着这个规定,加上G公司内部决策的会议纪要,证明转让程序合法。最后法院认定:虽然G公司没做第三方评估,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H公司必须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所以我的建议是:遇到对方拿国资评估瑕疵说事,别慌,先搞清楚两点:一是债权转让是否属于必须第三方评估的情形(查当地国资监管的具体规定);二是评估瑕疵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多时候,这不过是债务人拖延履行的借口而已。
国企注销后,债权转让合同解除权到底归谁?
这个问题其实没有标准答案,得看合同履行到哪一步了。我总结了几种常见情况:
1. 合同已履行完毕:比如受让方已经收到全部转让款,债务人已经还清债务——那还谈什么解除权?早就结束了。
2. 合同未履行完毕,但国企注销前清算组已处理:比如清算组在报告中明确该债权转让合同继续履行,由受让方自行向债务人主张,并且通知了受让方——那解除权就在受让方手里,债务人不能随便主张解除。
3. 合同未履行完毕,国企注销时清算组没处理:这是最麻烦的。这时候,原国企的股东、主管部门(清算组成员)可能要背锅。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国企注销时没处理,相当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不成就,受让方依然有权主张债权,债务人不能以主体注销为由拒绝履行。
4. 合同约定国企注销后自动解除:这种条款有效吗?大概率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合同约定国企注销后,无论什么情况都自动解除,相当于免除了债务人的主要债务,排除了受让方的主要权利,属于格式条款无效。
给国企改制企业的3条避坑建议
做了这么多年,我发现很多国企改制时,都把债权债务清理当成了走过场。其实这恰恰是后续纠纷的根源。结合我的经验,给正在改制或准备注销的国企提3条建议:
1. 清算组必须盯紧未了结合同:尤其是债权转让合同,要逐笔梳理:转让是否通知了债务人?受让方是谁?合同履行到哪一步?有没有回购条款?这些都要写进清算报告,并且书面通知所有合同相对方。别怕麻烦,省得以后扯皮。
2. 国资评估别图省事:虽然不是所有债权转让都需要第三方评估,但如果是大额债权、不良债权,最好还是按规定做评估。一来避免被债务人挑刺,二来也保护自己——万一将来有审计、巡视,至少程序上是合规的。
3. 注销前留个后手:如果有些债权转让合同确实存在风险(比如债务人经营困难、可能涉及诉讼),别急着注销。可以和受让方协商补充协议,比如若国企注销后发生纠纷,由原股东/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由受让方放弃部分权利,换取国企顺利注销。这得双方自愿,但总比注销后没人管强。
上海加喜财税的服务见解: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在国企改制主体注销过程中,财务凭证不完整是常见问题,可能导致债权债务无法清算,进而影响债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比如,若债权转让合同缺少付款凭证、内部决策文件不齐全,受让方可能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进而要求解除。企业注销后,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若未妥善处理,可能面临权属争议或贬值。例如,某国企注销时未将商标权转移给关联企业,导致商标被他人抢注,后期维权成本极高。上海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建议,企业注销前务必规范财务档案,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和权属梳理,避免后续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