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徐汇区做了十五年企业合规顾问,经手过不下两百起企业注销项目。要说哪个环节老板们最容易栽跟头,工资支付绝对能排进前三。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注销时工资没处理好,要么被员工堵门讨薪,要么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甚至有的公司好不容易走到最后一步,就因为几万块工资没结清,整个注销流程卡了半年。今天我就以过来人的身份,跟大家聊聊徐汇区企业注销时,工资支付到底有哪些门道,顺便分享两个我亲身经历的案例,希望能帮大家少走弯路。<

上海徐汇区注销企业工资支付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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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前的工资清算:不是你想结就能结,也不是你想拖就能拖

先说个最基本的:企业要注销,不管你是主动注销还是被吊销后注销,工资支付都是优先级最高的债务。这点在《劳动合同法》第185条和《企业破产法》第113条里写得明明白白,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甚至未休年假的工资,都排在税款、普通债权之前优先受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老板会犯两个极端错误:要么觉得公司都要没了,工资慢慢再说,要么为了省事,想跟员工协商打折支付。

我去年就碰到过这么个事。徐汇区天钥桥路那边一家小型设计公司,老板姓李,因为业务不行想注销。他找到我的时候,公司已经开了股东会,决定把剩下的设备卖了抵债,但拖欠了5个员工近3个月的工资,总共大概12万。李老板的想法是:反正公司没钱,跟员工商量下,先给一半,剩下的等以后有钱了再给,不然注销流程走不了,员工也拿不到钱。我当时就劝他:李总,你这想法太危险了。徐汇区的劳动监察这几年对欠薪查得特别严,尤其是注销企业,一旦员工投诉,不仅工资一分不能少,还得加付50%-100%的赔偿金,更别说公司根本没法注销了。

果不其然,李老板没听我的,私下跟员工谈,结果有两个员工直接去了徐汇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部门介入后,不仅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全部工资,还因为恶意欠薪开出了2万多元的罚款。更麻烦的是,工商部门那边也收到了欠薪投诉,公司注销申请被直接驳回。最后李老板没办法,只能把卖设备的钱先拿出来补发工资,加上罚款,比一开始多花了将近5万。他后来跟我说:早知道还不如一开始就按规矩来,省得又赔钱又丢人。

所以这里我得强调一下:注销企业的工资清算,必须足额、及时,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哪怕公司账上真的没钱,也得通过变卖资产、股东出资等方式优先解决工资问题。我经常跟老板们说:工资不是‘成本’,是‘负债’,尤其是注销时的工资,是带‘优先权’的负债,你想躲?法律第一个不答应。

未了结工资怎么算?从最后工作日到注销公告期的细节别漏了

很多老板以为,注销企业的工资支付就是把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结了,其实这里面门道多着呢。我见过不少企业,因为漏算了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奖金,或者搞错了工资计算节点,最后又扯皮。

先说说工资的计算节点。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注销时,员工的工资应支付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但注销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怎么算?是股东会决议注销的日期?还是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日期?其实都不是,应该是员工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举个例子:如果公司决定2023年12月31日解散,但员工工作到12月25日就没班可上了,那工资就应该支付到12月25日,而不是12月31日。这里有个细节:如果员工在最后工作日之后,还有需要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社保转移等手续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这期间的工资?根据上海法院的判例,如果企业确实需要员工配合,且员工提供了劳动,那这期间的工资也得付;如果不需要员工配合,那从最后工作日次日起,劳动关系就终止了,不用再付工资。

再说说未了结工资的具体项目。除了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未休年假工资,这些在注销时都得一次性结清。我印象特别深的是2021年接的一个案子,徐汇区一家做外贸的公司,因为疫情业务萎缩要注销。老板跟员工算工资时,只算了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结果员工提出异议,说还有2020年的年终奖没发,以及2021年上半年的未休年假工资。老板当时就懵了:年终奖不是公司说了算吗?未休年假不是已经补偿过钱了吗?

我介入后,先查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确实写了年终奖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发放,不保证支付,但同时也写了员工在职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可享受年终奖。关键是,这家公司2020年是盈利的,之前几年都发了年终奖,唯独2021年要注销就不发了。我跟老板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海高院的指导意见,‘年终奖’如果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支付条件,那企业就必须支付。至于未休年假工资,只要员工当年度未休满年假,企业就得按300%支付工资报酬,不管是不是注销。通过劳动仲裁,公司不仅补发了年终奖(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工资),还支付了未休年假工资,前后多花了将近20万。

这里我得提醒一句:注销企业的工资清算,一定要细。最好让HR或者财务把每个员工的工资明细列清楚,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计算加班费时要注意加班基数是否合规)、奖金(有没有约定支付条件)、未休年假(有没有折算)、甚至一些补贴(比如餐补、交通补贴,如果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我经常建议客户,在启动注销前,先做一个《员工工资清算表》,让员工签字确认,这样既能避免遗漏,也能减少后续纠纷。

经济补偿金:注销时的隐性成本,别等清算时才算账

除了工资,注销企业还有一个大头支出——经济补偿金。很多老板会忽略这一点,觉得公司注销了,劳动合同终止,不用给补偿金,大错特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1吗?其实N+1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标准,如果是企业注销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标准是N(即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至于+1,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需要:一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等),二是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企业注销,只要提前30日通知了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也就是代通知金),那就可以只给N;如果没有提前30日通知,那就要给N+1。

我去年底处理过一家徐汇区的互联网公司,因为业务转型要注销团队。老板觉得公司注销,直接跟员工说合同终止,没有补偿,结果员工集体反对,还找了律师。我介入后,先帮老板算了笔账:团队有15个员工,平均工龄3年,月薪大概1.5万,如果按N算,总共需要支付15×3×1.5=67.5万;如果按N+1算,就是15×4×1.5=90万。老板一开始觉得太贵了,我跟他说:你要是不给补偿,员工去劳动仲裁,大概率会支持‘N’,而且公司注销流程会被卡住,到时候设备、资产都卖不掉,损失更大。而且徐汇区的仲裁委对企业注销时的经济补偿案件,判得都比较快,员工胜诉率很高。最后老板想通了,按N的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虽然花了钱,但注销流程很顺利,员工也没再闹事。

这里有个问题很多老板会问:如果公司账上没钱,支付不了经济补偿金怎么办?其实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企业是破产清算,经济补偿金属于职工债权,可以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但如果是非破产清算(比如主动注销),股东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资产不够支付经济补偿金,股东得自己掏钱补上。我见过有的老板为了省经济补偿金,故意把公司资产转移,结果被员工起诉,不仅得补钱,还被列入了失信名单,得不偿失。

最后想说:注销企业的工资支付,考验的是企业的最后一公里诚信

做了这么多年企业合规,我发现一个规律:越是重视员工权益的企业,注销时越顺利;越是想钻空子拖欠工资的企业,麻烦越多。徐汇区作为上海的中心城区,劳动监察和司法实践都比较严格,企业注销时的工资支付,已经不是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做才合规的问题。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注销时把工资、经济补偿金结清,也是对企业声誉的一种保护。现在都是大数据时代,一旦企业被列入欠薪黑名单,不仅法人、股东会被限制高消费,还会影响企业的征信,以后再创业、贷款都会麻烦。我经常跟老板们说:企业注销不是‘甩包袱’,而是‘体面退场’。把员工的权益保障好了,大家好聚好散,对企业、对员工、对社会都是好事。

最后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当企业选择退出市场时,工资支付和员工权益保护,究竟是企业的负担,还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石?在资本和劳动的天平上,我们是否应该重新审视诚信这两个字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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