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三点,我盯着电脑屏幕上那份泛黄的《资产清算报告》,纸页边缘的褶皱里还夹着三年前咖啡渍的痕迹。报告末尾资产处置完毕,清算程序终结的红章像一枚生锈的钉子,死死钉在XX影视有限公司的注销档案里。三个月前,这家公司曾因拖欠尾款把我告上法庭,而我在法庭上提交的已履行清算义务的证据,正是这份报告——它清晰地列出了公司账上那台价值8万元的摄像机、三套闲置灯光设备,以及其他应收账款12万元。可就在昨天,我在二手影视器材平台上看到了那台已处置的摄像机,标价5万元,买家备注:从原XX影视创始人处购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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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刻,我突然意识到,我们精心制作的清算公告,可能只是一堵纸面防火墙——它在法律上划清了责任边界,却在现实中为资产流失敞开了后门。作为参与过七家影视公司注销清算的财税人员,我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被行业视为例行公事的流程:当一家影视公司熄灭灯光,那些曾创造过光影故事的资产,究竟该如何体面地告别?
一、被格式化的清算:当程序正义掩盖实质不公
我曾一度认为,清算公告的核心价值在于程序合规。《公司法》第185条写得明明白白: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影视行业,这个流程早已被格式化:找一家省级报纸,花800元刊登千字公告,内容无非是本公司因决议解散,请债权人申报债权,联系人XXX,电话XXX。至于公司到底有什么资产,公告里从不细说——毕竟商业秘密。
2021年清算光影传媒时,我第一次对这个流程产生了怀疑。公司账面上有500万元影视版权,是三年前一部未完成网剧的改编权。清算组提交的资产清单里只写了影视版权500万元,却没说明版权状态(是否已备案、有无质押)、潜在收益(是否曾与平台接洽过)。公告发布后,唯一申报债权的只有供应商A,金额30万元。可我后来从侧面得知,那部网剧的剧本曾卖给某平台,预付了100万元,而这笔钱早被创始人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还债。当小股东B拿着未披露的预付款合同质问时,清算组的律师只甩来一句话:公告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你没申报是你自己的事。\
这句话像一记耳光打在我脸上。我们天天讲债权人利益保护,可当连资产清单都是模糊的,债权人如何申报?影视行业的资产本就特殊——版权不像房产有产权证,设备不像存货有实物清单,很多权益藏在合同、邮件、口头约定里。传统清算流程里,公告成了免责符,只要报纸上有字,法律上就算尽到义务,至于债权人能不能看懂、能不能发现资产,那是他们自己的事。
二、行业潜规则下的资产蒸发:谁在清算中薅羊毛?
影视行业的清算乱象,远不止于信息不透明。更隐蔽的,是资产在清算过程中的定向蒸发。我逐渐意识到,很多影视公司注销,根本不是经营不善,而是主动清场——把优质资产转移出去,留下空壳公司应付债务。
去年接触的星辰影视就是典型。公司账上有两部已备案的网剧版权,市场估值至少800万元。清算时,创始人找来自己的亲戚成立空壳公司A,以评估价200万元买走版权,评估报告还是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更讽刺的是,A公司买下版权后,立刻以1500万元转手给某视频平台——中间差价1200万元,一分税款没交,全进了创始人口袋。而真正的债权人——拖欠了半年的20名群演,每人几千块的劳务费,在清算公告发布后因未申报被自动清偿。
这种操作在行业里早已不是秘密。某影视制片人私下告诉我:注销前把好资产转走,是'行业惯例'。反正清算公告没人看,就算有人看,也看不懂版权值多少钱。我查过数据:2022年全国注销影视公司超1.2万家,其中约30%在注销前6个月有资产转让行为,转让价格普遍低于市场价30%-50%。而财税部门的人力有限,根本不可能每笔都核查——我们更关注的是税务清算,至于资产是不是贱卖,那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事。
我曾质疑过这种潜规则的合理性:这样做不怕被追责吗?同行老张苦笑:追责?你见过几个创始人因为清算资产贱卖坐牢的?《刑法》第162条的'妨害清算罪',要求'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怎么算'严重'?群演几千块没拿到,够不上'重大损失';平台几千万的版权款没追回,可人家有'合法'的评估报告和转让合同。\
这让我想起读《公司法的制度逻辑》时,作者提到清算中的信义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但在影视行业,信义义务常常让位于人情世故:清算组可能是创始人指定的律师、会计师,他们拿了人家的钱,自然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曾试图在清算报告中加入资产转让合理性说明,却被创始人以影响注销进度为由驳回——毕竟,工商局只看公告发了没,不管资产怎么卖。
三、自我颠覆:从程序执行者到价值守护者的转变
经过反复思考,我开始怀疑自己过去十年的工作逻辑。我一直以为,财税人员的职责就是按规矩办事:税该交多少,公告该怎么发,报告该怎么写。可当看到那么多影视资产在清算中蒸发,那么多债权人因为信息差拿不到钱,我突然意识到:合规不等于正义,程序不等于公平。
去年底清算棱镜影视时,我做了个出格的决定:在清算公告里附上了《资产详细清单》,包括版权名称、备案号、评估方法、设备型号、存放地点,甚至还有潜在债权人提示——曾与本公司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但未尾款结算的个人,请于公告期内联系清算组。这个清单足足有三页纸,刊登费花了3000元,是平时的四倍。创始人当场炸了:你这不是把家底都亮出来了吗?谁还敢买我们的资产?\
我第一次没有妥协:如果资产不敢公开,那说明它本身就有问题。如果债权人因为不知道资产存在而受损,那我们的清算就是失职。那天晚上,我翻出了大学时读的《正义论》,罗尔斯说的无知之幕突然有了新的含义:清算程序的设计,应该让每个参与者在不知道自己身份的情况下,都觉得公平。如果我们站在债权人的角度,会希望看到什么?是模糊的其他资产,还是清晰的资产清单?是冷冰冰的公告,还是主动的提示?
结果出乎意料:公告发布后,有5个未申报的债权人找上门,其中包括一位编剧,她拿着2019年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要求支付尾款28万元。清算组原本想以合同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但我查了《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抗辩。最终,我们用处置闲置设备的钱支付了尾款。编剧拿到钱时,说了句:我以为这钱打水漂了。\
这件事让我逐渐意识到,清算公告不该是免责声明,而该是责任承诺。它告诉所有利益相关者:我们认真对待每一份资产,尊重每一笔债权,即使公司注销,也要体面地告别。
四、未解的困惑:当光影遇上法条,谁来守护最后的公平?
现在的影视行业,正在经历一场大浪淘沙。中小影视公司注销潮背后,是行业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的阵痛。但阵痛中,有些问题依然没有答案:
比如版权评估。影视版权的价值具有极强的未来性——一部网剧可能因为一个爆款镜头而身价倍增,也可能因为政策变化而一文不值。传统清算中,评估机构往往用成本法(创作投入+合理利润)来定价,可现实是,很多网剧的创作投入才50万,却能卖500万。如果清算时按50万评估,债权人利益受损;如果按500万评估,又可能因高估导致无人接盘。有没有更科学的评估方法?比如引入收益分成机制,让买方先支付基础价款,未来版权产生收益后再按比例分成?
比如债权人保护。影视行业的债权人太分散了:群演、编剧、后期、场地供应商……他们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有债权,更不知道要去申报清算公告。我们能不能借鉴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权申报主动告知机制?比如在清算时,通过行业协会向所有合作方发送《债权确认通知书》,而不是仅仅依赖报纸公告?
再比如监管责任。财税部门管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管注销,法院管纠纷,但资产清算中的灰色地带,往往处于监管真空。能不能建立影视资产清算备案制?要求公司在注销前,将资产清单、转让合同、评估报告上传至监管部门平台,接受社会监督?这些问题,我至今没有找到完美答案。
窗外的天已经泛白,电脑屏幕上的《资产清算报告》依然泛着冷光。我想起三年前刚入行时,带教老师对我说:财税工作,一半是数字,一半是良心。现在我终于明白,影视公司的资产清算,从来不是简单的关门大吉,而是对创作价值的尊重,对契约精神的守护,对公平正义的追寻。那些曾用光影讲述故事的公司,即使注销,也不该让资产在纸面防火墙后悄悄蒸发。
或许,真正的清算公告不该是一张冰冷的报纸,而该是一面镜子——照见行业的过去,也照亮未来的路。而我们这些财税人,就该是举着镜子的人,即使深夜独处,也要让每一份资产都体面地告别,让每一份权益都被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