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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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秋的午后,阳光透过百叶窗在张明远律师的办公室切割出明暗交错的光斑。书架上整齐排列着《公司法》《税法》等专业书籍,最显眼的位置放着一个磨损的紫砂杯——那是他从业25年的老伙计。张明远,国内知名财税与公司法律师,某律所合伙人,擅长处理企业重组与解散纠纷,以抠细节、讲人情在业内闻名,口头禅总是:这个事情啊,得从根上找问题。
当记者带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异议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坐下时,他刚处理完一个紧急咨询,眉宇间带着一丝疲惫,但谈起专业话题,眼神立刻亮了起来。
一、先搞懂是什么:异议权不是闹脾气,是法律赋予的安全阀
记者:张律师您好,很多企业股东可能对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异议权这个词很陌生,能先通俗解释一下吗?这项权利到底保护什么?
张明远:(端起紫砂杯抿了一口,茶香在空气中弥漫)这个问题问得接地气。简单说,就是当公司开股东会,投票决定散伙时,如果你这个股东不同意,法律给你一个说话的机会,甚至拦一拦的权利。
(放下杯子,手指轻轻敲了敲桌面)别以为解散是大股东说了算。《公司法》第226条写得明明白白: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了,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而异议权,就是针对股东会决议解散这种情况——比如大股然说公司不干了,分钱走人,小股东觉得公司明明还能赚,这时候异议权就派上用场了。
记者:法律依据具体有哪些条款?
张明远:核心是《公司法》第22条(决议无效/撤销之诉)和第74条(股权回购请求权),但解散异议权更特殊。比如第74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权,相当于用脚投票。但如果是股东会决议解散,没有直接回购规定,股东只能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起诉决议无效或撤销(比如程序违法、内容违法),二是如果公司根本没到散伙的程度(比如只是大股东想套现),可以请求法院不准解散。
(笑了笑)记住,异议权不是闹脾气,是股东权益的安全阀。就像家里要卖房,所有产权人同意才能卖,你要是不同意,总得有个说法吧?
二、再搞清怎么做:三步走,每一步都要留痕
记者:那具体怎么行使这个权利?有没有操作手册?
张明远:(身体前倾,双手交叉放在桌上)操作谈不上,但步骤必须清楚。我总结为三步走:找对理由、留足证据、选对途径。
第一步,找对理由。 异议不是我觉得不好就行,得有法律认可的硬理由。常见的有三种:一是程序违法,比如股东会没通知你开会,或者通知时间不够(提前15天是底线);二是内容违法,比如解散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损害了小股东利益(像解散后大股东优先收购资产,小股东分不到钱);三是公司没到解散的地步,比如公司虽然有点困难,但账上还有现金,业务还能正常运转,大股东就是想甩包袱。
(停顿了一下,若有所思)这里有个坑:很多股东以为公司亏损就能申请解散,但法院不认。我去年有个案子,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小股东要求解散,结果法院说亏损不等于严重困难,公司还有设备、有客户,可以调整经营,直接驳回了。
第二步,留足证据。 法律讲谁主张,谁举证。你要说程序违法,就得拿出会议通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要说内容损害利益,就得有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我见过最惨的股东,开会时被大股东请出会场,事后想主张未参会,连张照片都没拍,最后输了官司。
(拿起紫砂杯晃了晃)记住,证据要成链。比如你说没收到通知,最好有快递记录、通话录音;你说大股东操控决议,股东会的会议纪要、签到表都得齐全。
第三步,选对途径。 理由和证据齐了,怎么出手?分两种情况:
如果是对决议本身不服,比如程序违法、内容违法,得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向法院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这是《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过期作废;
如果是公司根本不该解散,比如没达到严重困难,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但要注意,持股得10%以上,而且要用尽内部救济——比如先提过异议、协商过,解决不了才能起诉。
(叹了口气)我见过太多股东想当然,觉得我有理就能赢,结果忘了60天起诉期,或者持股不够9%(差1%都不行),最后只能干瞪眼。
三、案例说话:一个差点打起来的解散案,教会我的事
记者:您处理过这么多解散案件,有没有哪个案例让您印象特别深刻?
张明远:(眼神突然变得深邃)去年有个案子,我现在想起来还觉得后怕。是个家族企业,三个股东:大哥持股51%,二哥持股30%,小弟持股19%。做服装批发的,疫情后生意不好做,大哥突然提议解散公司,分钱走人,二哥和小弟都不同意。
(拿起杯子喝了口茶,语气放缓)股东会那天,大哥带着律师来,二哥和小弟没请。会上大哥直接说我持股过半,决议有效,然后让秘书打印了决议,让大家签字。二哥火了:我不同意!公司还有100多万库存,按账面价值分亏了!小弟也急:我投反对票!结果大哥说反对无效,决议照样通过。
(拍了下桌子)后来二哥和小弟找到我,气得发抖。我看了材料,发现两个致命问题:一是股东会通知只提前3天,违反了提前15天的规定;二是会上根本没讨论库存怎么处理,决议里只写了按出资比例分配,但库存实际价值远低于账面——这明显损害了小股东利益。
记者:那最后怎么解决的?
张明远:(嘴角扬起一丝笑意)我让二哥和小弟先给大哥发了个《异议函》,明确写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内容损害股东利益,要求撤销。大哥收到函后,有点慌——他怕闹到法院,把程序违法的事抖出来,影响其他生意。
(停顿了一下,眼神里带着得意)后来我提议调解:库存请第三方评估,按实际价值分,大哥多拿一点现金,二哥和小弟拿库存。大哥算了一笔账:如果打官司,律师费、评估费加上时间成本,可能比让点步还亏。最后三方握手言和,公司没解散,重新调整了经营策略,现在生意反而好了。
(放下杯子,语气认真)这个案子给我提了个醒:处理解散纠纷,别总想着斗到底,有时候各退一步,对大家都好。法律是底线,不是目的。
四、争议焦点:严重困难怎么算?别被亏损忽悠了
记者:您刚才提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解散的关键,但这个词很模糊,实践中怎么认定?有没有踩坑的案例?
张明远:(眉头微蹙,手指无意识地转动着茶杯)这个问题,可以说是解散异议权里的千古难题。最高院有个指导案例,说严重困难不是亏损,而是公司僵局——股东会、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董事长期冲突,公司经营决策瘫痪。
(放下茶杯,身体靠向椅背)我见过一个奇葩案子:公司两个股东,各占50%,因为一个想扩大生产,一个想收缩业务,三年没开过股东会,账上趴着2000万现金,但一分钱都花不出去——这就是典型的管理严重困难。最后法院判了解散,因为继续存续会损害股东利益。
但反过来,我也有个反例案子: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东吵着要解散,但我查了财务报表,发现公司虽然亏损,但核心客户稳定,只是因为疫情暂时困难,而且股东们刚签了新的合作协议。我跟法院说解散不是‘治病’,是‘安乐死’,公司还有救,最后法院驳回了解散请求。
(叹了口气)关键是要看有没有救。如果公司只是暂时困难,通过调整经营、股东让步能解决,就不能解散;如果股东矛盾已经不可调和,公司就像植物人,只能拔管了。
记者:有观点认为,异议权可能被少数股东滥用,比如明明公司正常经营,却为了个人利益故意提出异议,阻碍公司解散,您怎么看?
张明远:(笑了笑,露出看透一切的表情)滥用肯定有,但堵不如疏。我见过一个股东,因为和大股东吵架,连续三年提起解散之诉,每次都被法院驳回,最后被恶意诉讼判赔了5万律师费。
(正色道)法律有反制手段。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利益的,法院可以罚款、拘留;股东恶意提起解散之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
(双手一摊)但话说回来,滥用是少数,大部分股东提异议,是真的走投无路。法律要做的,不是一刀切限制,而是精准判断——既要保护小股东的救命稻草,也要防止害群之马捣乱。
五、给行业新人的建议:懂法律,更要懂人性
记者:对于刚入行的财税或法律从业者,处理这类解散异议案件时,您有什么独家秘诀?
张明远:(眼神变得温和,像在回忆刚入行时的自己)秘诀谈不上,但有三句话想分享。
第一句:法律是骨架,人情是血肉。 我刚入行时,师傅跟我说:办案子别只盯着条文,要看看‘人’——股东为什么闹?是利益不均,还是心里有气?比如那个家族企业案,大哥想快速套现,二哥怕亏本,小弟担心没话语权,本质上都是利益分配问题。如果只讲法律,可能两败俱伤;如果能找到利益平衡点,反而双赢。
第二句:细节决定成败,证据是‘弹药’。 我见过一个律师,因为忘了查股东会通知时间,明明客户没收到通知,却拿不出证据,最后输了官司。做解散纠纷,一定要抠细节:会议通知怎么送的?谁签收的?决议怎么通过的?有没有反对票?这些小细节,可能就是翻盘的关键。
第三句:调解比判决更有‘温度’。 法院判决是非黑即白,但商业纠纷往往灰色地带。我有个习惯,接手案子后,先不急着起诉,而是把股东们叫到一起,喝杯茶,聊聊过去的好日子,再谈谈未来的路。很多矛盾,其实说开了就能解决。比如有个案子,股东们因为谁当董事长闹得不可开交,我提议轮流,一年一换,最后大家居然同意了。
(拿起紫砂杯,看了看杯壁的茶渍)这行干了25年,我最大的体会是:法律是冰冷的,但人心是温暖的。做律师,不仅要懂法,更要懂人——理解焦虑,化解矛盾,这才是有温度的法律。
【访谈尾声】
窗外的阳光渐渐西斜,在张明远的脸上镀上一层金边。他最后总结道:异议权不是‘武器’,是‘对话’的桥梁。股东们闹矛盾,就像夫妻吵架,有时候需要‘外人’帮着‘调解’,而不是‘判离婚’。法律的意义,不是‘分对错’,而是‘解决问题’。
临走时,记者看到他办公桌上的便签纸,写着一行字:每一个解散案背后,都是一群人的‘江湖’。或许,这就是资深财税专家最珍贵的经验——不仅懂法律,更懂江湖的人情世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