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上海分公司注销,未注销分支机构债务如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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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三点,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会议室的桌上,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我们围绕上海分公司注销后,未注销分支机构债务如何追偿这一主题,邀请到三位不同背景的嘉宾:深耕企业法务十年的李明远律师(专家)、某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张薇(从业者),以及曾遭遇分公司注销后债务纠纷的中小企业主王建军(受益者)。访谈以圆桌形式展开,话题从基础概念逐步深入实务细节。

【访谈对象】

- 李明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公司法与商事纠纷,著有《企业分支机构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 张薇:某上市公司法务总监,曾处理多起分公司注销后债务追偿案件,熟悉企业合规与风险管控。

- 王建军:某建材公司老板,2022年遭遇上海分公司注销后债务无法追偿,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功。

【访谈实录】

访谈者:今天想和大家聊聊上海分公司注销后,未注销分支机构债务如何追偿这个话题。首先想请教李律师,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分公司注销后,债务责任会自动消失吗?

李明远:(轻轻放下茶杯)这个问题得分两层看。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民法典》第74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是核心原则。但分公司注销不是债务消失的开关,而是责任转移的起点。注销只是终止了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的资格,债务并不会跟着注销就没了,反而会触发总公司对债务的清偿义务。

访谈者:那如果分公司注销时,总公司没做清算,或者债权人根本不知道分公司注销了,这种情况债务怎么追?

李明远:这里的关键是清算义务和债权人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185条,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通知债权人。分公司注销相当于总公司的解散行为,清算组(通常是总公司)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公告期不得少于45天。如果没通知,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清算组成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可能涉及股东、董事甚至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张薇:(插话)李律师说得对,但实务中更复杂的是分公司注销但未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比如我们之前遇到过,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但下面的某个营业部没注销,还在偷偷经营,结果欠了供应商货款。这时候债权人该找谁?

李明远:(点头)这属于注销程序瑕疵。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分公司注销后,其所属的营业场所、设施、人员等应当由总公司承接或妥善处理。如果分支机构没注销,实际仍在运营,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分支机构视为未注销,直接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同时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因为分公司始终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责任最终还是要总公司兜底。

访谈者:张总监,您作为企业法务,在处理分公司注销时,最常遇到的债务风险点是什么?

张薇:(翻了翻笔记本)最头疼的是历史遗留债务。比如分公司注销前,有些债务没入账,或者员工私下签了合同,总公司不知道。去年我们集团注销一个上海分公司时,就漏了一笔20万的装修款,是分公司经理私下找的施工队,没走正规流程。后来施工队起诉,我们只能认栽,因为《民法典》规定法人或者其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责任——分公司经理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总公司得赔。

访谈者:那企业怎么避免这种漏网之鱼?注销前必须做哪些清算工作?

张薇:(推了推眼镜)我们内部有个注销三查清单:第一查财务账目,重点核对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看有没有未入账的债务;第二查合同档案,特别是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的合同,要逐一核对履行情况;第三查员工和第三方,发书面函确认是否存在未结款项。去年注销分公司时,我们光是函证就发了80多份,虽然麻烦,但避免了后续纠纷。

王建军:(突然提高声音)麻烦?我们小企业哪有那么多钱请律师、发函证!我当时就是吃了不懂规矩的亏。

访谈者:王老板,您能具体说说当时的情况吗?

王建军:(叹了口气)2021年,我给上海某建材公司的分公司送了一批瓷砖,货款15万,当时签了合同,盖的是分公司的章。后来催款时,他们说分公司注销了,让我找总公司。总公司又说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账上没钱。我当时就懵了——合同是分公司签的,钱总公司不认,分公司没了,我找谁去?

访谈者:那您最后是怎么解决的?

王建军:(拍了下桌子)打官司呗!找了律师,律师教我两招:第一,去工商局查分公司的注销档案,发现他们注销时根本没通知我,连公告都没发;第二,起诉总公司,拿出分公司盖章的合同,证明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后判总公司赔钱,还罚了分公司负责人未履行清算通知义务的款。

李明远:王老板的案例很有代表性。这里要提醒债权人:遇到分公司注销后债务纠纷,第一步一定是查档案!去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分公司的注销登记材料,看清算程序是否合法——有没有公告、有没有债权人会议记录、清算组有没有通知债权人。如果有瑕疵,债权人就可以主张程序违法,要求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甚至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张薇:补充一点,债权人还可以申请执行追加。如果分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已经拿到胜诉判决,但总公司拒不履行,可以去法院申请追加分公司注销时的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的,法院可以直接追加他们为被执行人,让他们还钱。

访谈者:那如果分公司注销时,总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了,债权人还有办法吗?

李明远:(沉吟片刻)这就涉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了。如果总公司利用分公司注销转移财产,比如把分公司的优质资产转到总公司,然后注销分公司,留下空壳,债权人可以主张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在法律上叫刺破公司面纱。不过实践中举证比较难,需要证明股东和总公司存在财产混同过度支配等情形。

王建军:唉,我们小企业打官司本来就难,还要举证财产混同,想想就头疼。当时律师建议我,实在不行就找媒体曝光,给点压力。不过最后没走到那一步,法院判总公司赔钱后,他们怕影响声誉,很快就付钱了。

张薇:(摇头)王老板这招是无奈之举,企业还是得靠合规。我建议所有企业,特别是分公司多的,一定要建立分支机构债务台账,定期对账。分公司注销前,法务和财务必须联合审计,确保每一笔债务都有处理方案——该付的付,该说明的说明,别留尾巴。

访谈者:最后一个问题,如果债权人遇到分公司注销后债务无法追偿,最核心的维权步骤是什么?

李明远:三步走:第一步,固定证据(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第二步,查工商档案(确认注销程序是否合法);第三步,精准起诉(以总公司为被告,必要时追加清算义务人)。记住,分公司注销不是免死金牌,总公司永远是最终责任人。

张薇:补充一点,时效很重要!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如果分公司注销后没通知债权人,时效从债权人实际知道注销时开始计算——千万别拖过了时效!

王建军:对,赶紧找律师!别像我一样,一开始想着算了,麻烦,结果钱越拖越难要。法律是保护懂法的人的,早行动,早回款。

【访谈后总结】

三个小时的访谈下来,一个核心观点愈发清晰:分公司注销不是债务的终点,而是总公司责任的起点。无论是企业还是债权人,都需要对分支机构债务保持清醒认知——企业要规范注销程序,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要主动维权,善用法律工具查档案、诉主体、保时效。

李律师从法理层面厘清了总公司责任的边界,张总监分享了企业合规的实操经验,王老板则以亲身经历印证了法律维权的重要性。这场对话不仅解答了债务如何追偿的技术问题,更传递出一个信号:在商业活动中,合规意识与风险防控,永远是避免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对于上海这座超大城市而言,分公司的频繁设立与注销是市场活力的体现,但只有当每个市场主体都敬畏规则、尊重法律,才能让债务清偿从难题变为常态。毕竟,商业信用的基石,从来不是关系或运气,而是对规则的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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