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点,办公室的灯还亮着。我盯着电脑屏幕上那份刚从法院系统调出的执行裁定书,指尖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几个字上悬了很久。案卷里,那个叫小张的年轻人因工伤致残的鉴定报告、医疗费单据,还有他父母从老家寄来的感谢信(感谢我们帮他追回了部分赔偿,尽管杯水车薪),都散在桌面上。而另一边,是三个月前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消失的小微企业——那家曾雇佣小张的餐饮公司,股东老李和王某,在承诺无债权债务后,顺利走完了注销流程,如今连人都联系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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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经是我今年处理的第三起类似案件。作为在企业财税领域摸爬滚打十年的从业者,我曾一度认为,小微企业简易注销承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良药——它让那些真正想退出市场的企业摆脱了冗长的清算程序,降低了制度易成本。但小张的案子,像一根刺,扎进了我对这项制度的固有认知。我开始反复追问:当承诺撞上安全生产纠纷,当效率与公平的天平倾斜,我们究竟在简化什么?又可能在逃避什么?
一、被简化的退出,与被忽视的责任
最初接触简易注销承诺制时,我是充满认同的。2017年,原工商总局等部门推出这项制度,核心是允许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小微企业,通过向社会公示承诺后直接注销,无需再提交清算报告、刊登公告。彼时,我正帮一家社区便利店处理注销事宜,老板娘说:开了五年小店,赚的都是辛苦钱,最后请会计师事务所做清算报告就得花小一万,还不如直接关了。简易注销的出现,让她省了这笔钱,也少跑了三趟腿。那时我觉得,这是对小微企业的雪中送炭,是放管服改革最生动的注脚。
但现实很快给我上了更复杂的一课。小张的案子中,那家餐饮公司是一家开了四年的火锅店,证照齐全,但后厨的燃气报警器常年失灵,员工培训记录也是填表式的走过场。去年夏天,小张在更换液化气罐时因阀门老化引发爆炸,全身大面积烧伤。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68万元,但公司账户早已没钱。执行法官去查,发现公司已于判决作出前一个月通过简易注销注销了登记,股东老李和王某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字: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在此承诺,本企业不存在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包括应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承诺书?执行法官把电话打给我时,语气里带着无奈,按现在的规定,我们只能认定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小张的赔偿只能向股东主张,但承诺书本身不是执行依据,股东是否‘虚假承诺’,需要另案起诉。
另案起诉?小张的父母都是农民,为了打这场官司已经借遍了亲戚,哪里还有钱和精力再打一场股东责任纠纷的官司?我看着小张的伤残鉴定报告上终身护理依赖几个字,忽然意识到,我们简化了企业退出的程序,却可能让受害者失去了追偿的路径。这种简化,真的是效率的提升吗?还是说,它只是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更弱势的个体?
二、当有限责任遇上无限痛感:制度设计的灰色地带
我曾一度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不能因为个案就动摇。但小张的案子让我开始反思:当有限责任与安全生产纠纷中的无限痛感相遇时,制度设计的灰色地带,是否正在被某些人利用?
传统企业注销流程中,清算公告的45天公示期,本质上是为债权人(尤其是像小张这样信息不对称的劳动者)留出的权利救济窗口。而简易注销将公示期缩短至20天,且以承诺替代实质审查,看似提高了效率,却可能让债权人失去知情权和异议权。更关键的是,安全生产纠纷往往具有滞后性——事故发生在注销前,赔偿义务产生于注销后,债权人很难在短短20天的公示期内发现潜在风险。
我翻阅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的,应当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不存在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包括应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但承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如果承诺不实,是行政处罚还是民事追责?细则里只提到构成虚假承诺的,登记机关依职权撤销注销登记,并将相关责任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对于已经注销后才发现的债务,如何救济?规定是模糊的。
这种模糊性,在实践中往往演变成股东的侥幸心理。我接触过几个类似案例,有的股东在注销前将公司资产转移给亲友,有的干脆认缴但不实缴,让公司成为一个空壳。他们很清楚,安全生产纠纷的受害者大多是普通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资源,即便发现承诺虚假,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追责。正如一位律师朋友所说:现在的简易注销,有点像‘先上车后补票’,但有些‘票’永远也补不上了,比如一条人命,一个家庭的未来。
三、效率与公平的再平衡: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简易?
经过反复思考,我开始意识到,问题的核心或许不在于简易注销本身,而在于我们如何定义简易——是简化程序,还是简化责任?是降低制度成本,还是转嫁社会成本?
我曾读过经济学家周其仁的一篇文章,他说:制度改革的本质,是调整利益格局。好的制度,既要让市场主体‘活起来’,也要让公平正义‘立得住’。小微企业是就业的毛细血管,优化营商环境、降低退出成本,确实有必要。但安全生产是红线,劳动者权益是底线,这两者不能因为简易而被牺牲。
那么,如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找到平衡点?我逐渐意识到,或许可以从三个层面入手:
第一,区分企业类型,对涉及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不简易。比如,对于餐饮、建筑、化工等高危行业的小微企业,即便没有债权债务,也应要求其完成实质性清算,通过延长公示期、要求提交安全评估报告等方式,为劳动者权益留足缓冲带。毕竟,这类企业的退出,不应是一走了之,而应是责任清算。
第二,强化承诺的法律约束力,让承诺变成契约。目前,《民法典》规定,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股东明知公司存在未结清的工伤赔偿却承诺无债权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行为,承诺无效?应建立承诺-核查-追责的闭环:登记部门在受理简易注销时,可通过与税务、社保、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欠税、欠缴社保、安全生产处罚记录等;对于虚假承诺的股东,除撤销注销外,还应纳入信用黑名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探索责任保险+简易注销模式,为受害者提供兜底保障。比如,要求高危行业的小微企业在经营期间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企业注销时,保险公司需确认无未决赔偿才能出具无债务证明。这样既不简化企业的安全责任,也不简化对受害者的赔偿,只是将风险分散给市场机制。
这些想法,在我和同行交流时,也得到了一些回应。有税务部门的同事说,现在正在推进多证合一,税务数据与市场监管部门实时共享,确实能发现一些欠税企业注销的异常;有保险公司的朋友说,他们正在试点针对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组合产品,保费不高,但保障范围覆盖了工伤赔偿。这些探索,让我看到了制度优化的可能性。
四、未解的困惑: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但困惑依然存在。比如,如何界定涉及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是按行业分类,还是按经营规模?如果一家小餐馆后厨只有一个燃气罐,是否也要不简易?这可能会增加制度执行的成本。再比如,如果股东确实不知道公司存在未决的工伤赔偿(比如隐瞒了事故),是否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涉及到股东的主观状态认定,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更深层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过于强调企业退出的效率,而忽视了市场生态的健康?一个健康的市场,不仅要有生的活力,也要有死的尊严——企业退出时,该清算的清算,该赔偿的赔偿,该担责的担责。只有这样,才能倒逼企业在经营时重视安全生产、尊重劳动者权益,而不是抱着不行就注销的心态,将风险转嫁给社会。
窗外的雨渐渐停了,天边泛起一丝微光。我合上案卷,小张父母的感谢信还摊在桌上,那句谢谢你们没放弃让我眼眶发热。作为财税从业者,我们常常关注的是税率、申报期限、注销流程这些技术性问题,但小张的案子提醒我:每一个数字背后,都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每一项制度的简化,都可能牵动无数家庭的命运。
或许,简易注销承诺制的完善,没有一蹴而就的答案。它需要立法者的前瞻思考,需要执法者的审慎平衡,也需要我们每一个从业者的反思与追问。但至少,从今天起,当我再看到简易注销四个字时,我会想起小张的遭遇,想起那份轻飘飘的承诺书背后,可能承载着沉重的责任。
因为真正的简易,从来不是责任的免除,而是让每个市场主体都能在规则内,体面地生,也负责地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