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做财税这20年,见过太多企业注销的烂摊子,但集体企业注销后的劳动仲裁问题,绝对是其中的硬骨头。前几天还有个老朋友打电话来,他们单位是集体所有制,准备注销,结果好几个老员工突然跳出来,说要追讨十年前的买断工龄补偿,现在企业账上都没钱了,劳动局那边到底怎么处理?这问题确实让人头疼。集体企业这东西,跟一般私营企业不一样,历史遗留问题多,主体复杂,注销后员工仲裁起来,往往不是简单的谁欠钱谁还那么简单。今天我就以一个老财税人的视角,跟大家聊聊注销集体企业后,劳动局到底怎么处理劳动仲裁,这里面门道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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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注销,仲裁的锅谁来背?
先搞清楚一个事儿:集体企业注销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局能不能受理?受理了之后,责任主体是谁?这得从集体企业的特殊性说起。集体企业,顾名思义,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以前很多都是街道办、乡镇政府或者职工集体出资办的,产权结构复杂,可能涉及职工持股会、主管部门等多个主体。这种企业注销,跟一般公司注销流程不一样,清算组怎么组成、清算方案怎么定,都可能影响后续责任承担。
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是某街道办的集体企业,90年代成立的,后来经营不善,2020年悄悄注销了,清算组就是原来的厂长和会计,连个公告都没发。结果2021年,几个老员工找上门,说企业欠他们2008年到2015年的工资,还有社保没缴。员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劳动局受理了,但企业已经注销了,营业执照都没了,仲裁文书都送不出去。这时候劳动局怎么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关键是,用人单位不存在了,仲裁还能继续吗?
我当时建议员工,先去工商调取企业的注销档案,看看清算程序是否合法。结果发现,这个企业注销时,清算组根本没通知已知债权人,更别说员工了,清算报告也是假的。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劳动局在仲裁时,会认定清算组成员(原厂长、会计)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子的结果就是,仲裁委裁定由原厂长和会计对员工的工资、社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组消失了,员工还能找谁?
但现实往往更复杂。很多集体企业注销时,清算组本身就是临时拼凑的,甚至注销后清算组成员就散伙了,想找他们负责难如登天。这时候,劳动局会不会把锅甩给主管部门?这得看具体情况。
我印象比较深的是另一个案子,某乡镇办的集体企业,2005年注销,当时清算组是乡镇政府派的人,但清算报告里一句无未了结债权债务就完事了。结果2020年,十几个老员工集体仲裁,要求补缴1995年到2005年的社保。劳动局受理后,发现企业注销时根本没处理员工社保问题,清算组也没告知员工有权利申报。这时候,仲裁委会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注销时没给员工办社保转移,也没支付经济补偿,这明显是违法的。但企业已经注销了,谁来承担?
这时候,劳动局会重点审查主管部门的责任。如果是乡镇政府、街道办这类开办单位,如果它对企业投入过注册资金,或者从企业获得了资产,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办单位在企业注销后,对原企业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在这个案子里,乡镇政府作为开办单位,确实从企业拿过管理费,相当于抽逃了资金。所以仲裁委最终裁定,由乡镇政府对员工的社保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过说实话,这种案子拖得久,员工维权成本高,最后能拿回多少钱,真不好说。
没签劳动合同、没缴社保,仲裁怎么算?
集体企业还有一个老大难问题:历史用工不规范。很多老员工都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厂的,那时候根本没签劳动合同,工资都是现金发,社保更是没缴过。企业注销后,员工凭工牌、同事证言这些证据去仲裁,劳动局认不认?
我见过一个更极端的,某集体企业1998年注销,员工老张2000年才去劳动局仲裁,说自己从1985年到1998年在企业上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劳动局首先会看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老张说我2000年才知道企业注销会影响我的权益,这种说法站不站得住脚?
说实话,这种案子仲裁委一般会驳回,因为早就过了时效。但也不是完全没希望。如果员工能证明,企业在注销时采取了欺诈手段,比如隐瞒了员工有权利申报债权的事实,导致员工没及时主张权利,那么时效可能会中断。不过这种举证太难了,员工根本拿不出证据。我经常跟年轻同事说,处理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一定要先看时效,这是红线。
劳动局处理仲裁的潜规则:既要讲法,也要讲情
做了这么多年财税,我发现劳动局处理集体企业注销后的仲裁案件,其实有个潜规则:既要严格依法办事,也要考虑维稳和社会效果。毕竟集体企业的员工很多都是下岗工人,年龄大、技能单一,维权能力弱。如果完全按法律条文来,很多员工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容易引发。
比如我之前遇到一个案子,集体企业注销后,员工要求支付加班费,但企业考勤记录早就没了。劳动局仲裁员没有直接驳回,而是组织双方调解,让清算组成员(原企业领导)凑了点钱,给员工发了人道主义补偿。虽然这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确实解决了问题,避免了矛盾激化。不过话说回来,这种情理处理,也得有个度,不能违法。如果企业注销时清算程序完全合法,员工没有证据,那仲裁委还是得依法驳回。
给企业的建议:注销前把劳动债清了,省得后患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点:集体企业注销前,一定要把劳动用工问题处理好。别以为注销了就万事大吉,历史欠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一个都跑不掉。作为老财税人,我给企业的建议是:
第一,清算组一定要合法组成,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包括员工),公告不能少。这是避免后续责任的关键一步。
第二,员工工资、社保、经济补偿要优先支付。《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就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虽然企业注销不是破产,但这个清偿顺序可以参考。
第三,历史用工问题要梳理清楚。没签劳动合同的,尽量让员工签个确认书,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工资标准;没缴社保的,要么补缴,要么协商补偿。别等注销了再扯皮,那时候麻烦更大。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对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服务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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