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十几年企业登记管理,见过太多公司开张,也送走过不少企业谢幕。但要说最让人头疼的,莫过于企业注销时股东失联——这就像一场散伙饭,有人提前离席,留下一堆烂摊子,剩下的股东和市场监管局,只能硬着头皮收拾。<
.jpg)
股东失联的情况五花八门,我见过最典型的是三种:一种是出资后甩手掌柜,公司注册时凑个数,出了钱就不管不问,连营业执照都没见过;一种是经营矛盾后消极避世,股东之间闹掰了,有人直接拉黑所有人,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仿佛人间蒸发;还有一种最麻烦,是债务危机前跑路,公司欠了一屁股债,股东干脆躲起来,想让其他股东或市场监管局背锅。
记得2021年处理过一个案子,是个做服装批发的小规模公司,两个股东,老张和小李。老张负责经营,小李是老张的发小,只出了10万块钱当注册资本,平时连公司门都没进过。后来生意不好做,公司欠了供应商20多万,老张联系不上小李,连法院传票都送不到,小李的手机直接停机,老家地址也人去楼空。老张想注销公司,清算组根本成立不了——毕竟清算得所有股东签字,小李这关键人物失联,整个流程卡得死死的。
我当时负责这个案子,带着工作人员去小李老家跑了两趟,村支书说:小李好几年没回来了,听说在南方做生意,具体谁也不知道。我们又查了他的社保、公积金,记录全是空白。最后只能走公告程序,在报纸上发了三次注销公告,公告期满了还是没动静。说实话,当时我心里挺矛盾的:按《公司法》,股东失联不代表公司不能注销,但债务问题怎么解决?供应商的钱谁来还?老张急得直挠头,说我认了,这债我慢慢还,但公司总得注销吧,放着也是个麻烦。
这种情况其实很常见,股东失联往往伴随着公司债务、税务未清等问题,市场监管局夹在中间,既要维护市场秩序,又要保护债权人利益,还得兼顾其他股东的合理诉求,真是里外不是人。
市场监管局的破局之路:在规则与情理间找平衡
面对股东失联的注销难题,市场监管局也不是没办法,只是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既要合法合规,又要尽量解决问题。这些年我们摸索出了一套组合拳,核心就八个字:程序合规,责任厘清。
第一步,肯定是找。股东失联,先得确认是不是真的失联。我们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安系统、税务系统、社保系统等多渠道核查,比如查股东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名下房产、车辆、关联企业等。去年有个案子,股东王某失联,我们查到他名下有辆摩托车,通过部门联系上了他——原来他换了手机号,没去变更登记,根本不是失联,就是不想担责。这种假失联的,我们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通过信用惩戒逼他现身。
如果确认是真失联,就走第二步公告。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股东失联无法通知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这里有个细节:公告内容必须写清楚股东失联,无法参与清算,以及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提出。去年有个科技公司,股东赵某失联,我们公告后,赵某的姐姐突然联系我们,说赵某在国外,家里出了事,不知道公司要注销。后来通过视频通话确认了赵某的身份,他委托姐姐代为办理了清算手续,公司顺利注销。所以说,公告不仅是通知,更是给失联股东一个补救机会。
公告期满了没人异议,或者有异议但不影响注销的,就进入第三步清算责任划分。这是最关键的一步,核心原则是:股东失联,不代表责任消失。比如前面那个服装公司,老张和小李是股东,小李失联,老张作为实际经营人,主动承担了债务,我们才同意注销。如果公司有财产,我们会要求其他股东或清算组用财产清偿债务;没有财产的,也要明确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避免一销了之损害债权人利益。
2022年还处理过一个更复杂的案子:餐饮公司,三个股东,孙某是法人,负责经营,钱某和周某各占20%股份,平时不管事。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了员工3个月工资,孙某跑路了,钱某和周某也失联。员工集体投诉到市场监管局,还闹到了信访局。我们联合人社局、法院一起处理,先查封了公司的设备,通过公告通知钱某和周某。公告期过了,两人没出现,我们只能走强制清算程序,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把设备拍卖了,优先支付员工工资,剩下的钱用来缴税,最后公司注销。钱某和周某虽然失联,但被列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后贷款、坐飞机都会受限。
说实话,处理这类案子,我们最怕的就是无财产、无人员、无痕迹的三无公司。股东失联,公司又没剩啥,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但市场监管局不能一推了之,哪怕公司只剩个空壳,也得走完程序,至少让市场知道这家公司已经合法退出,避免它继续幽灵营业。
从注销难到退出易:制度优化与责任共担的思考
这些年,随着放管服改革推进,企业注销流程简化了不少,比如简易注销,只要没有债权债务公告20天就能搞定。但股东失联的问题,始终是简易注销的拦路虎——毕竟简易注销要求所有股东承诺无债权债务,失联股东怎么承诺?
我一直在想,有没有更灵活的办法?比如,对于无债务、股东失联的企业,能不能允许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代为承诺?或者建立失联股东责任公示制度,只要其他股东能证明公司无债务,就算失联股东不出现,也能注销,但要把失联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以后他再想当股东、开公司,就得先补课。
还有,股东失联往往和公司治理不规范有关。很多小公司注册时认钱不认人,朋友、亲戚随便拉个人当股东,出了问题就互相推诿。其实市场监管局在注册环节就能做点事:比如提醒股东签订出资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失联后的责任承担;或者通过企业登记告知承诺制,让股东知晓失联的法律后果——比如被列入失信名单,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前几天和一个老法官聊天,他说:股东失联本质是‘诚信缺失’,光靠市场监管部门单打独斗不行,得联合法院、税务、人社、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我深有同感。比如,股东失联后,市场监管局可以把他推送到失信联合惩戒平台,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公安可以协助查找下落,税务可以对其名下其他企业加强监管。只有让失联成本高于逃避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这种现象。
不过话说回来,我们总说法不责众,但股东失联背后,是不是也有法不责细的问题?比如,有些股东确实是客观失联——比如突发疾病、意外事故,根本不知道公司要注销。这种情况下,强制惩戒是不是有点不近人情?如何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个体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这可能是我们下一步需要思考的。
说实话,处理股东失联的注销案子,我常常感到无奈。市场监管部门不是万能的,我们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尽量把事情办得周全一些。但说到底,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企业自身要规范治理,股东要诚信经营——毕竟,开公司是共担风险,注销时也得共担责任。当退出成为企业的最后一公里,我们是否该重新审视股东失联背后的制度漏洞与人性困境?或者说,在强调宽进严管的如何让善终同样成为企业家的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