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公司注销里最让人头疼的事儿,未决诉讼绝对排得上号。我见过太多老板,公司经营不下去了,想赶紧注销了事,结果一查账,好家伙,还有几起官司没打完。这时候股东就说了:我承诺!这债我担!可问题来了,拿着这份承诺书,去市场监管部门办注销,人家会不会问:那诉讼的执行裁定书呢?今天咱就掰扯掰扯,公司股东承诺担责注销,到底要不要提交未决诉讼的执行裁定书。<

公司股东承诺担责注销,是否需要提交未决诉讼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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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为啥这个问题总让人犯迷糊。按理说,公司注销前得把家底清算清楚,债务得还清,不然不能注销。可现实中,很多公司账上没钱,官司又拖着,股东想一走了之,但又怕公司注销后被追责,于是就想出承诺担责这招——我股东个人保证,公司的债我来还!听起来挺仗义,但监管部门和法律买不买账,就得另说了。

我记得2019年接过一个案子,客户是做餐饮的,疫情期间撑不下去,想注销。结果一查,还有两笔供应商货款没付,对方已经起诉了,案子在法院挂着,还没判。老板急得直挠头,说:这两笔钱我认,我签个承诺书,保证以后从我个人口袋里还,行不行?我当时就告诉他:光承诺可能不够,得看诉讼到哪一步了。

后来我们帮客户跟法院沟通,拿到了《中止诉讼裁定书》(因为公司没财产,法院暂时没法执行),又让股东签了详细的《担责承诺书》,明确写清债务金额、还款计划,还做了公证。拿着这些材料,去市场监管部门,总算把注销办下来了。这个案例说明,如果诉讼还没进入执行阶段,可能不需要执行裁定书,但得有法院出具的诉讼进展证明,比如《中止裁定书》《受理通知书》之类的,再加上股东的担责承诺,才更有说服力。

要是官司已经打完了,法院判公司赔钱,公司又没钱赔,进入执行阶段了,这时候情况就不一样了。我去年遇到另一个客户,是做贸易的,被判决赔偿对方50万,公司账户上没钱,法院已经出了《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股东想注销,承诺这50万他个人掏。结果市场监管局直接说:不行,得先把《执行裁定书》交上来,证明债务在法律上已经处理完毕,不然不能注销。

为啥这时候必须交执行裁定书?因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写得明明白白: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而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属于未完成清算的情形。如果已经有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特别是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就相当于法律上确认了公司暂时无力偿还,但债务并未消灭,这时候股东承诺担责,相当于给债务找到了新的承担主体,监管部门才能认可清算已完成。

这里有个关键点:股东承诺担责,在法律上属于债务加入,也就是股东自愿成为新的债务人,和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但这个承诺对监管部门来说,只是主观意愿,必须有法律文件来佐证客观状态——也就是债务是否在法律上被处理过。如果连执行裁定书都没有,监管部门怎么知道这债务不是空头支票?万一公司注销后,股东反悔不认账,债权人找谁去?监管部门可不担这个风险。

也不是所有有未决诉讼的公司注销都必须交执行裁定书。我猜测,如果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比如几千块钱,而且股东当场就能把钱还了,拿到法院的《履行完毕证明》,可能不需要单独的执行裁定书。但这种情况太少了,大部分公司注销时的未决诉讼,金额都不小,流程也复杂,还是得按规矩来。

不同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执行尺度可能也有差异。我听说有些地方比较灵活,只要股东承诺担责的公证材料做得扎实,再加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债务风险可控,可能会允许先注销。但灵活不等于随便,核心还是得让监管部门相信债务不会变成烂账。我建议各位老板,别想着钻空子,老老实实按流程走,该要的法律文件一样不能少,不然注销办不下来,还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个人征信,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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