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影视行业在政策调控与市场变革中经历深度洗牌,不少中小影视公司因项目停滞、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选择注销。公司注销并非企业责任的终点,尤其当涉及未完结的租赁合同纠纷时,前期已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结算常成为争议爆点——公司作为债务主体已注销,律师费该向谁追索?未结清的费用如何定性?清算组、股东是否需承担责任?这些问题不仅让律所陷入赢了官司难追费的困境,也让影视公司原股东、清算组等主体面临法律风险。本文将结合影视行业特性与法律规定,拆解影视公司注销后租赁纠纷律师代理费用结算的核心争议,提供可操作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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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影视公司注销与租赁纠纷的交织困境
影视公司具有轻资产、重项目、合同周期长的特点,租赁场地(如摄影棚、办公室、道具仓库)是其核心运营需求之一。但在注销过程中,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如房东主张租金欠款、押金扣除,或公司主张提前解约赔偿),往往需通过诉讼/仲裁解决纠纷。律师代理费用已发生但未结清,而公司进入注销程序后,主体资格即将消灭,费用结算的责任主体与法律依据便成为难题。
实践中,常见争议场景包括:影视公司注销前已委托律师处理租赁纠纷,但仅支付部分费用;清算组在清理债务时,将律师费列为普通债务但未足额清偿;律所起诉时,公司已被注销,股东以已履行清算义务抗辩;甚至部分公司通过恶意注销逃避律师费债务,损害律所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公司注销后债务清偿的规则适用与律师费债权的特殊性认定。
二、核心争议:律师费债权的生存空间与责任边界
影视公司注销后,律师费结算需解决三大核心问题:律师费债权是否因公司注销而消灭? 谁应承担最终的清偿责任? 清算程序中如何保障律师费债权的实现?
(一)律师费债权:不因公司注销当然消灭
律师费是律所提供法律服务对价的债权,属于《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的合法债权。即使影视公司进入注销程序,只要律师费已基于有效合同产生(如《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费用计算方式、支付期限),该债权不因公司注销而自动消灭。但关键在于:公司注销后,债务主体是否还存在?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公司注销前需经过清算程序,清算组需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若律所作为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或清算组未依法清偿债务即注销公司,可能导致律师费债权悬空。
(二)责任主体:清算组、股东还是僵尸公司?
影视公司注销后,律师费债权的责任主体需分情况讨论:
1. 清算组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若清算组未通知律所申报债权,或未将律师费纳入清算范围即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算组成员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某影视公司清算时未联系代理律所,直接办理注销,后律所起诉,法院判令公司原股东在未清偿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 股东恶意注销逃避债务:若股东为逃避律师费债务,虚假清算、注销公司,或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根据《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及《公司法》第20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公司已依法清算且清偿债务:若清算组已通知律所申报债权,律所明确放弃或未申报,且公司已按清算方案清偿所有债务(包括律师费),则律师费债权因清偿而消灭,股东不再承担责任。
(三)租赁纠纷的特殊性:律师费是否属于清算财产?
影视公司租赁纠纷的律师费,是否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进而优先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但律师费是否包含在内,需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用途。若律师费用于解决公司租赁纠纷(如追收租金、减少损失),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42条),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若用于公司单方解约赔偿等非必要支出,则可能作为普通债务按比例清偿。但影视公司注销多适用《公司法》清算程序,而非破产清算,故律师费一般作为普通债务,在清算财产中按顺序清偿(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
三、实务指引:如何破解律师费结算难题?
针对影视公司注销后租赁纠纷律师费结算问题,律所、公司股东及清算组需分别采取不同策略,以规避风险、明确责任。
(一)对律所:主动申报债权,固定证据链
1. 及时申报债权:若得知影视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律所应在《公司法》规定的45日公告期内(或清算组通知的期限内),向清算书提交书面债权申报材料,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案件进展说明等,确保债权纳入清算范围。
2. 主张必要费用优先性:若租赁纠纷涉及公司核心利益(如避免高额违约金、追回租赁押金),可主张律师费为共益债务,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行为使公司整体受益(如减少损失金额远超律师费)。
3. 起诉责任主体:若公司已注销且清算组未清偿律师费,可起诉原股东、清算组成员,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并提交清算组未通知申报债权、虚假清算的证据(如工商注销材料、清算报告)。
(二)对影视公司股东/清算组:依法清算,避免个人责任
1. 全面清理债务:清算组应编制债权债务清单,主动通知已知债权人(包括律所),并在公告期内等待申报。对律师费等或有债务,可预留相应财产,避免因遗漏清偿导致股东担责。
2. 区分必要与非必要律师费:若租赁纠纷律师费与公司经营无关(如股东个人诉讼产生的费用),可不予清偿;但若用于公司事务(如应对房东起诉、主张合同解除权),应作为普通债务优先清偿。
3. 规范清算流程:清算报告需经股东会确认,并注明已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工商注销时提交清算组承诺书,避免因程序违法被认定为恶意注销。
(三)对双方:协商优先,灵活处理
若影视公司注销后仍有剩余财产,或股东有清偿意愿,律所可与股东、清算组协商以物抵债分期支付等方案,通过《和解协议》明确债权金额与支付方式,避免诉讼耗时耗力。例如,某影视公司注销后,股东同意用未分配的影视项目收益抵偿律师费,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结语
影视公司注销后租赁纠纷律师费结算,本质是公司终止后债务清偿的法律问题,需结合《公司法》《民法典》及清算程序规则综合判断。对律所而言,主动申报债权、固定证据是核心;对公司股东及清算组而言,依法清算、避免个人责任是关键。唯有厘清责任边界、规范操作流程,才能在行业调整期中,既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