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肌体中,企业注销如同细胞的自然凋亡,是资源配置效率的体现,但当这一过程与劳动者的生存权发生碰撞,未结工资便从单纯的劳动法律问题,升华为折射市场、制度刚性与社会公平的多棱镜。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公报》显示,全国企业注销案件中,涉及未结工资的占比达18.7%,涉及劳动者超120万人次,平均欠薪金额4.3万元——这一组冰冷的数字背后,是外卖骑手在注销平台前最后一单的奔波,是制造业工人在工厂大门紧锁时的茫然,更是法律条文在现实执行中的温差。当企业注销的法定程序与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迫切需求在时间轴上形成尖锐对立时,未结工资的处理便不再是简单的债权排序问题,而是考验制度设计者能否在市场退出自由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找到黄金分割点的时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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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镜像:未结工资问题的规模与结构性差异
要理解企业注销中未结工资处理的复杂性,首先需直面其现实体量。除人社部的宏观数据外,不同维度的调研进一步揭示了问题的结构性特征。某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报告》显示,在200件强制清算注销案件中,工资债权清偿率仅为32%,其中中小企业占比高达89%,且平均清偿周期长达14.6个月——这意味着近七成劳动者在企业注销后仍需通过漫长的法律程序追讨报酬,而中小企业的劳动者因资产规模有限、抗风险能力薄弱,成为欠薪风险的重灾区。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某高校劳动法研究中心2023年的《企业退出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报告》指出,在大型企业注销案件中,工资债权清偿率可达78%,但这一优势并非源于法律保护的倾斜,而是大型企业通常有母公司担保、资产处置路径清晰,且面临更严格的社会舆论监督。
数据的差异背后,是不同规模企业在注销逻辑上的分野:大型企业注销往往伴随战略重组或业务整合,资产处置相对规范,而中小企业受制于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制度混乱,甚至存在为注销而注销的恶意逃债行为——某调研显示,43%的拖欠工资中小企业在注销前6个月内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虚构债务等资产空心化操作,这种合法形式下的非法转移,使得工资债权在清偿程序启动时早已名存实亡。当法律仅停留在应当支付的道德宣示层面,而缺乏对如何支付的刚性约束时,未结工资是否终将成为企业退出成本中最容易被转嫁的部分?数据的对比,恰恰揭示了法律保护与市场现实之间的巨大张力。
二、法律框架的理想与现实:清偿顺序的争议与碰撞
我国法律对企业注销中未结工资的处理并非空白,但条文间的冲突与实践中的变异,构成了当前困境的核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需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优于税款和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这一规定被学界视为劳动者绝对优先原则的体现,彰显了劳动权作为生存权的特殊保护地位。
理想的法律设计在非破产清算场景中遭遇滑铁卢。实践中,超过70%的企业注销并非通过破产清算,而是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简易注销程序——该程序将公告期限从45天压缩至20天,且无需提交清算报告,其立法初衷是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却因缺乏对债权尤其是工资债权的实质审查,沦为部分企业逃避工资责任的绿色通道。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坦言:简易注销程序中,我们只能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法核实‘无债权债务声明’的真实性,更不可能主动排查是否存在未结工资。当效率压倒公平,法律的刚性便在便捷退出的需求面前变得柔软。
争议由此产生:一方观点认为,应严格限制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将是否存在未结工资作为简易注销的前置审查条件,甚至引入劳动监察部门的一票否决权,以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另一方则尖锐指出,过度增加注销程序将提高企业退出成本,导致部分企业因担心被拖入工资清偿泥潭而选择僵尸化存续,反而违背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初衷。难道为了保障少数劳动者的权益,就要牺牲多数企业的市场退出自由吗?当股东以有限责任为盾牌规避出资责任时,法律的利剑究竟该指向何方?这种保护劳动者与维护市场效率的二元对立,恰恰反映了当前法律框架的内在矛盾。
三、清偿困境的深层逻辑:从债权顺位到责任主体的追问
企业注销中未结工资清偿率低下的根源,不仅在于法律程序的漏洞,更在于责任主体认定的模糊与追责机制的乏力。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法人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本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却可能成为企业主逃避工资责任的护身符。实践中,大量中小企业存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但在注销清算中,法院往往以公司独立人格为由,拒绝穿透追索股东责任,导致劳动者即使胜诉也面临执行不能的困境。
更值得警惕的是恶意注销现象。某调研显示,在拖欠工资企业中,27%的企业主通过先注销公司、再以个人名义重新注册的方式金蝉脱壳,利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断层,使新公司得以干净运营。这种换马甲逃债行为,暴露了当前企业信用体系与劳动监察机制的协同不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注销登记,劳动监察部门负责欠薪查处,但两者之间缺乏信息共享与联动惩戒机制,导致企业主能够钻制度的空子。当法律的执行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治理,当部门间的壁垒比企业主的小聪明更坚固,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便无从谈起。
或许,我们该跳出债权清偿顺序的传统思维,转而追问:企业注销的本质是什么?是市场主体生命的终结,还是社会责任的转移?如果将企业视为社会契约的载体,那么注销便不应是责任的终点,而是股东、债权人、劳动者等多方主体重新分配责任的新起点。从这个角度看,未结工资的处理问题,本质上是企业社会责任退出机制的缺失问题——当企业主享受了市场红利,却试图在退出时逃避对劳动者的基本责任,这无疑是对市场的背叛。
四、重构路径:从单一保护到多元共治的立场转变
面对企业注销中未结工资的复杂困境,简单的劳动者绝对优先或企业效率至上都无法破解难题。笔者的立场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化保护到现实性平衡的转变:最初认为应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工资债权在所有债权中享有超级优先权,甚至突破破产程序的清偿顺序;但随着调研的深入,逐渐意识到这种一刀切的保护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若企业知道工资无论如何都会优先清偿,是否会降低其规范用工的动力?若因过度保护导致企业退出成本高企,是否会抑制市场活力?最终,笔者提出分层清偿+动态监管+社会共治的系统性解决方案,试图在保护劳动者与维护市场效率之间找到动态平衡。
法律层面,应区分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两种场景:在破产清算中,坚持劳动者绝对优先原则,并探索建立工资债权专项基金,通过财政补贴、行业互助等方式补充清偿资金;在非破产清算中,强制要求企业提交由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工资清偿证明》作为注销前置条件,对简易注销程序设置冷静期,允许劳动者在冷静期内提出异议。应修订《公司法》,明确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情形,特别是对于资产混同恶意注销等行为,赋予劳动者直接追索股东的权利。
监管层面,需打破部门壁垒,建立市场监管、人社、税务、法院等多部门联动的企业注销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资产状况、欠薪记录、涉诉信息等数据的实时共享。对存在欠薪记录的企业,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的高消费行为,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可借鉴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经验,要求企业在注册时按员工人数和工资水平缴纳工资保障金,该资金仅在企业注销且存在未结工资时方可动用,从源头上构建防火墙。
社会层面,应发挥工会、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的作用:工会可代表劳动者参与企业清算过程,监督资产处置的透明性;行业协会可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将工资清偿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指标;公益组织则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降低其维权成本。当政府、市场、社会形成三位一体的保障网络,劳动者权益便不再孤立无援。
让企业注销成为法治进步的试金石
企业注销中的未结工资问题,看似是市场退出机制的细枝末节,实则关乎劳动者的尊严与社会的公平。当我们在讨论优化营商环境时,不应忘记,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是对企业主的温柔,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兜底;当我们在强调市场效率时,不应忽视,失去公平的效率如同没有灵魂的躯壳,终将失去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唯有在企业注销的制度设计中嵌入劳动者权益的刚性保障,在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找到动态平衡,才能让每一次市场退出都成为法治进步的注脚,而非劳动者权益的滑铁卢。毕竟,一个真正健康的市场经济,不仅要有生的活力,更要有死的尊严——而劳动者的工资,正是这种尊严最直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