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财税这行20年,见过太多公司注销时踩坑的案例。最近有个老客户找我喝茶,愁眉苦脸地说公司刚办完注销,结果半年前的一笔仲裁费用突然找上门,现在股东们互相推诿,当初清算时压根没把这事儿当回事儿。其实啊,像这种内资公司自愿解散注销,如何处理对外仲裁费用的问题,看似是小细节,稍不注意就可能让股东们背锅,甚至引发新的法律纠纷。今天我就以20年的实战经验,跟大家聊聊这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点。<

内资公司自愿解散注销,如何处理对外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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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清楚:这笔仲裁费到底算啥?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注销了就一了百了,反正法人资格都没了,谁还来找你要钱?但现实是,对外仲裁费用这事儿,得分两种情况看:一种是仲裁已经裁决、金额确定的明债;另一种是仲裁还在进行中、结果未定的暗雷。

先说明债。比如公司跟供应商合作纠纷,仲裁委已经下了裁决书,公司得赔对方50万,但当时公司账户没钱,就一直拖着。后来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把这50万债务给漏了,没在清算方案里列出来。结果呢?对方拿着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公司名下没财产了,转头就把股东告了,要求他们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案例我见过不止一次,最后股东们要么掏腰包赔钱,要么打官司扯皮,费时又费钱。

再说暗雷。更麻烦的是那种仲裁还没结束的情况。比如公司跟前员工打劳动仲裁,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还没开庭呢,公司就急着注销了。这时候清算组能不能不管?当然不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要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税款,然后才是公司债务。这里的债务,就包括未决仲裁可能形成的债务。

我之前帮一个科技公司做过注销,当时公司有个合同纠纷正在仲裁,对方索赔200万。清算组一开始想等裁决出来再说,结果被我一票否决——万一仲裁输了,公司财产都分完了,拿什么赔?最后我们跟对方协商,先支付了50万作为保证金,约定仲裁结束后多退少补,这才顺利通过工商注销。所以说,对外仲裁费用不管是明债还是暗雷,都得在清算阶段就提前规划,不能等米下锅。

清算组不是摆设:仲裁费用得主动管

有些老板可能会问:公司注销是股东们一致同意的,清算组也是我们自己选的,凭什么要我们额外操心仲裁费用?这话听着有道理,但法律可不这么看。清算组的职责就是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对外仲裁费用本质上就是公司债务的一种,必须纳入清算范围。

具体怎么操作呢?我给大家拆成三步:

第一步,全面排查未了结的仲裁。清算组成立后,得赶紧梳理公司名下有没有正在进行的仲裁案件。怎么查?除了看财务账上的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还要翻翻合同台账、法务档案,甚至问一问前员工、前合作方——有些仲裁可能还没立案,但纠纷已经发生了。我之前遇到一个案例,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漏了一笔跟客户的潜在仲裁,结果注销后客户直接起诉,最后法院认定清算组未尽到审慎义务,股东连带赔偿。所以说,排查工作一定要细,不能只盯着账面。

第二步,评估仲裁费用的确定性。对于已经裁决的,金额明确,直接列入债务清单就行;对于还在仲裁中的,得找专业律师评估风险。比如仲裁请求是什么?证据充分吗?公司败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败诉,大概要赔多少钱?我见过一个老板,觉得仲裁肯定输不了,就没预留费用,结果仲裁一裁,公司要赔80万,这时候公司财产早就分完了,股东们只能自掏腰包。对于未决仲裁,宁可多估,也别漏估,实在不行就拿部分资产出来做担保,避免后续扯皮。

第三步,优先支付确定的仲裁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精神(虽然公司破产和注销清算不同,但清偿顺序可以参考),清算财产要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仲裁费用如果已经发生,属于普通债权;但如果是为了处理仲裁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可能被认定为清算费用,优先受偿。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公司为了应诉仲裁支了10万律师费,这笔钱在清算时直接从清算费用里扣了,没跟其他普通债务抢蛋糕,股东们也没意见。

这里有个坑要提醒大家:有些老板觉得反正公司要注销了,仲裁费用能拖就拖。大错特错!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如果明知有仲裁债务却不预留,导致公司财产被分掉,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说白了,就是股东得用自己的钱赔!

未决仲裁最头疼:钱没花出去,债先来了?

要说内资公司自愿解散注销时最麻烦的对外仲裁费用,非未决仲裁莫属。钱还没花出去,结果却像定时一样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爆炸。

我之前帮一个贸易公司做过注销,当时公司跟供应商有一笔货款纠纷,供应商已经申请仲裁,但还没开庭。清算组评估后觉得公司占理,大概率不用赔,就没预留费用,直接把剩余财产分给了股东。结果呢?仲裁开庭后,法院认定公司合同违约,判赔30万。这时候公司账户早就空了,股东们互相推诿,最后供应商把所有股东都告了,官司打了两年,股东们不仅赔了30万,还搭了律师费和诉讼费,比当初预留费用多花了不止一倍。

这种案例的教训就是:未决仲裁的风险不可控,但预留费用是可控的。我的建议是,对于未决仲裁,要么跟对方协商中止仲裁,等公司注销后再恢复;要么就拿出一部分资产设立担保,比如把一部分股权(如果还没注销的话)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对方,约定仲裁结束后用担保财产清偿。如果对方不同意,那就得按法律规定预留——哪怕最后仲裁输了,钱从预留款里出,也不会影响股东个人财产。

税务处理也得注意。如果仲裁费用是在清算期间实际发生的,比如支付律师费、仲裁费,这些费用可以在清算所得中扣除,减少清算所得,从而降低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但前提是,费用凭证必须齐全——发票、付款凭证、仲裁文书缺一不可。我见过一个公司,注销时支付了20万律师费,但因为没拿到发票,税务机关不允许扣除,结果股东们多交了近5万的个税,得不偿失。

注销不是终点,清算责任终身追责?

可能有些老板会觉得:公司都注销了,营业执照都吊销了,谁还管这些?但现实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清算组的责任不因公司注销而免除。如果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法定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之前遇到一个极端案例:某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明知公司有一笔仲裁债务,但为了快点把财产分掉,故意隐瞒不报,还向工商部门出具无债务承诺书。结果注销后,债权人拿着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公司没财产,就把清算组成员(包括股东、律师、会计师)一起告了。最后法院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东们不仅分的钱吐了出来,还额外赔了不少。

所以说,内资公司自愿解散注销时处理对外仲裁费用,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清算组得把风险意识放在第一位,该排查的排查,该评估的评估,该预留的预留。哪怕最后仲裁结果对公司有利,多预留一点钱也没坏处——总比股东们背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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