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上海证券公司注销需要哪些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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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三点,陆家嘴某金融咖啡馆的角落落地窗旁,阳光透过玻璃在会议桌上投下斑驳光影。桌上散落着几份翻旧的《公司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以及两杯喝了一半的美式咖啡。访谈者(财经媒体记者林薇)正与三位受访者围坐——专攻金融证券法律的王律师、某中型证券公司合规部李经理,以及刚完成注销的小型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张总。

第一部分:注销的地基——章程为何如此重要?

林薇(开门见山):今天想聊聊上海证券公司注销时,公司章程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很多人可能觉得注销就是关门大吉,但章程作为公司根本大法,在注销中应该很关键吧?

王律师(推了推眼镜,语速平稳):关键?不,是基石。普通公司注销可能流程相对简化,但证券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完全不同。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公司法》,注销必须以公司章程为操作手册,从解散决议到清算组备案,再到注销登记,每一步都离不开章程的框架约束。比如,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符合章程中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是三分之二以上,还是特别多数?章程里写了,就得照着来;没写清楚,后续监管审批根本通不过。

李经理(放下咖啡杯,插话):王律师说得对。我们去年推进子公司注销时,就栽在章程上。最初以为按《公司法》一般规定,股东会决议二分之一通过就行,结果翻章程才发现,我们公司章程第37条明确写了解散公司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且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计算,不是人数。当时有个小股然反对,差点卡住,最后只能重新召集会议,折腾了两个月。

张总(苦笑):我更有发言权。我们营业部注销时,连清算组怎么成立都差点翻车。章程里只写了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但没说股东能不能委托外人。后来清算时,股东们自己清算不了,只能找第三方机构,结果因为章程没授权,备案时被上海证监局打回来三次,补了章程修正案才搞定。

林薇(追问):章程在注销中不是参考文件,而是强制依据?

王律师(点头):对。证券公司的章程不仅要符合《公司法》,还得遵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比如清算组的组成,证监会要求清算组成员中应有具备证券、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如果章程里只写股东组成,就得先修改章程,增加可聘请专业人士的条款,否则备案材料不合规。

第二部分:章程的必修课——注销到底需要哪些章程相关文件?

林薇(翻开笔记本):那具体到操作层面,注销时需要准备哪些与章程直接相关的文件?能不能列个清单

李经理(拿出手机,划了划备忘录):实操中,至少要准备四类核心文件。第一类是股东会决议,内容必须包括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确认清算组组成人员,而且决议内容要和章程条款一一对应。比如我们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需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那通知记录、签到表、表决票都得留着,不然被质疑程序违法。

王律师(补充):决议的表决比例是重点。举个例子,如果章程规定解散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那哪怕99%的股东同意,1%反对也不行。去年有个案例,某证券公司章程写的是特别决议需经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通过,结果实际表决时算错了,把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也算进去了,被证监会要求重新决议,直接拖慢了半年进度。

张总(拍了下大腿):说到这个,我得多说一句。我们当初做决议时,章程里对表决权的定义模糊,写的是按出资比例行使,但有个股东用实物出资,评估值和出资额有差异,最后闹到要审计确认。章程修正案也很关键——如果章程条款有歧义,或者和现行法规冲突,得先修改章程,再走解散流程。我们当时就同步做了章程修正案,把表决权明确为按实缴出资比例计算,才把这个问题解决。

林薇(追问):除了决议和修正案,还有没有其他必备文件?

李经理:第三类是清算组备案材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组成立后10天内要向工商局备案,备案时得提交清算组名单、负责人,而这些人选必须符合章程规定。比如我们章程规定清算组由3名股东代表和2名独立董事组成,那备案材料里就得附上股东的身份证明、独立董事的资格证明,少一个都不行。

王律师:第四类是清算报告中的章程依据。清算报告要写清楚清算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如何清偿,而分配方案必须符合章程中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的条款。比如章程规定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那清算报告就得附上出资比例证明,如果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之类的特殊约定,也得一一列明,否则清算报告可能被股东会或法院否决。

林薇(思考停顿):这么看来,章程几乎贯穿了注销的全流程?从决议到清算再到注销登记,每一步都要按章办事?

李经理(点头):没错。而且证券公司的注销还要经过上海证监局的预先审批,证监局审核时,重点就是看你的章程条款是否落实到位、程序是否合规。我们当时提交的材料里,光是关于章程的说明就写了20多页,包括章程修改记录、条款与法规的对应表、股东会决议与章程条款的匹配证明……

第三部分:避坑指南——章程相关的高频雷区

林薇(转向张总):您作为过来人,在章程相关操作中踩过哪些坑?能给其他企业提个醒吗?

张总(喝了口咖啡,语气感慨):坑太多了,说三个最典型的。第一个是章程条款过时。我们公司成立早,章程还是2005年版本,里面写着解散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后来《公司法》修改了,一般公司三分之二就行,但我们没及时修改,结果注销时一个小股东不签字,只能花高价把他的股权买下来,多花了200多万。

李经理(接话):第二个坑是程序空转。有些公司觉得章程是摆设,注销时随便写个决议,比如清算组组成,章程明明规定需经董事会提名,结果直接股东会定了人,被证监局要求补充董事会的提名记录,整个流程停了半个月。我建议企业注销前,先让法务部门逐条对照章程和法规,把程序漏洞补上。

王律师(严肃):第三个坑是条款冲突。章程条款不能和上位法冲突,也不能和公司其他文件矛盾。比如章程规定清算组可自行决定处置公司财产,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重大资产处置需报证监会批准,这种冲突就会导致清算无法推进。去年有个案例,某证券公司章程里写了清算组有权变卖固定资产,结果变卖营业部房产时没报备,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注销流程直接中断。

林薇(追问):那怎么避免这些坑?是提前请律师审核章程,还是注销时再处理?

张总(摆手):千万别等注销时!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如果公司有注销计划,至少提前半年梳理章程,看看哪些条款和现行法规不符,哪些条款有歧义,先开股东会修改章程,拿到工商局备案后,再启动注销流程。我们后来是找了王律师团队,花了三个月把章程从头到尾捋了一遍,修改了12条条款,后面注销才顺了。

王律师:对。章程是动态文件,不是一签了之。证券公司章程不仅要符合《公司法》,还得符合证监会最新的监管政策,比如最近强调的股东穿透管理,如果章程里没写最终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就得补充。建议企业每年做一次章程合规体检,有注销计划的,至少提前3-6个月启动章程梳理。

第四部分:未来展望——章程管理的长效机制

林薇(总结):今天聊下来,发现章程在证券公司注销中简直是灵魂角色。最后想问三位,未来证券公司注销,章程管理可能会有哪些新趋势?

李经理:我觉得会越来越精细化。现在监管要求全流程留痕,以后章程条款可能会更具体,比如股东会通知时间表决方式清算组履职期限等,都要写得明明白白,避免模糊地带。我们公司现在章程修订,每个条款都附上操作指引,比如解散决议需提前20天通知,就明确通知方式(邮件+快递)、送达标准(签收记录)、异议反馈渠道(指定联系人),就是为了减少后续争议。

张总:对中小企业来说,章程模板化可能是个坑。很多公司喜欢从网上下载模板,但证券公司业务复杂,模板根本不适用。我建议中小企业别怕花钱,找专业律师定制章程,虽然前期成本高,但注销时能省下几十倍的时间和金钱。我们营业部注销时,因为章程定制得好,整个流程只用了4个月,比行业平均快了一半。

王律师(总结):核心是合规与灵活的平衡。章程既要坚守法律底线,确保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也要结合公司实际,预留调整空间。未来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化,证券公司进退会更频繁,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其重要性只会越来越凸显。对企业而言,把章程管理从静态备案转向动态治理,才是应对注销等重大事项的终极密码。

【访谈后记】

走出咖啡馆时,夕阳已染红黄浦江面。三位受访者的话仍在耳边回响——王律师的法律底线、李经理的程序细节、张总的提前规划,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公司章程不是束之高阁的一纸文书,而是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操作指南。对证券公司而言,注销不是终点,而是规范退出的起点,而章程,正是这个起点上最重要的通关密码。正如张总最后说的:把章程写清楚、管起来,注销时才能少掉头发、多睡安稳觉。 这或许就是所有企业都该铭记的治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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