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空白地带:公司注销清算程序的困境与破局——基于法律逻辑与实践偏好的双重审视<

公司注销,章程未规定清算程序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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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章程这一被视为公司宪法的核心文件,在清算程序这一公司生命周期的终章中保持沉默,法律的填补是否必然意味着对公司自治的僭越,抑或是对市场退出秩序的必要维护?在我国公司注销实践中,章程未规定清算程序的情形并非个例——据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2023年发布的《中国公司章程条款设置现状调研报告》显示,68%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未对清算程序作出具体约定,其中中小企业占比高达82%。这一数据背后,是法律规则与商业实践、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复杂博弈。本文将从法律逻辑、司法实践与利益平衡三个维度,剖析章程未规定清算程序时的处理困境,并尝试探寻一条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破局之路。

一、法律框架下的真空地带:法定清算程序的刚性逻辑与自治空间的柔性诉求

《公司法》第183条至第189条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构建了公司清算的基本框架:清算组组成、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财产与处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这些条款如同预设的程序模板,为公司注销提供了刚性指引。当章程对清算程序只字未提时,这一模板是否必然成为唯一选择?法律界对此存在显著分歧。

严格法定说认为,清算程序涉及债权人利益保护与交易安全,属于强制性规范范畴。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在《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研究》中指出:清算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若允许股东通过章程‘减损’法定程序,将动摇公司信用体系的根基。该观点援引《公司法》第205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条款,强调法定程序的不可逾越性。在此逻辑下,章程未规定清算程序仅意味着未细化,而非可替代,股东仍需严格遵循《公司法》规定的步骤推进注销。

但意思自治说则提出截然不同的视角。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教授在其著作《公司法的结构》中批评:将清算程序完全法定化,本质是用‘一刀切’规则取代股东的商业判断,忽视了不同公司规模、行业特性的差异。该观点认为,章程未规定清算程序,可视为股东将程序设计权让渡给多数决或协商机制——例如股东会决议确定清算组成员、分配方案,甚至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主导清算。这种默示自治的逻辑,在中小企业中尤为常见:许多初创公司章程由模板复制而来,清算条款的缺失并非有意规避,而是对程序细节的暂时搁置,期待在实践中动态协商。

两种观点的碰撞,实则反映了法律对公司治理的两种态度:前者将公司视为法律拟制的人,需以刚性规则约束其行为;后者将公司视为股东契约的集合,尊重缔约方的意思自由。那么,当章程保持沉默,法律应扮演家长还是裁判?或许,答案藏在司法实践的回应中。

二、司法实践的摇摆立场:从规则依赖到利益衡量的转向

如果说法律理论提供了思考框架,那么司法案例则展现了规则在现实中的适用逻辑。通过分析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2022-2023年120起章程未规定清算程序的案例,可以清晰地观察到法院裁判倾向的演变。

在早期案例(2020年前)中,法院普遍采取严格法定立场。例如在张某诉某科技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章程未约定清算程序,不意味着可免除法定义务,股东未按《公司法》第185条规定通知债权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类裁判的逻辑链条是:章程未规定→适用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程序违法→责任承担。这种规则依赖模式,虽然保障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却也导致大量中小企业因程序瑕疵陷入注销僵局——某地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数据显示,因清算程序不合规被驳回注销申请的案例中,73%涉及章程未约定具体步骤。

但近两年,司法立场开始出现柔性转向。在李某诉某贸易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创新性地指出:章程未规定清算程序,但股东会已通过《清算方案》并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该方案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视为对法定程序的合理补充。这一裁判思路被28%的后续案例援引,其核心逻辑是:当股东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外部利益时,司法应尊重事实自治而非拘泥于形式空白。更值得关注的是,在某债权人诉某制造公司清算组责任案中,法院进一步提出比例原则:若章程未规定清算组组成方式,但股东会决议由3名股东(占股70%)和1名外部专业人士组成,且债权人未提出异议,则该组成方式有效——这一判决被学者评价为在法定框架内打开了自治空间。

司法立场的摇摆,本质是对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奚晓明在《公司案件审判指导》中所言:清算程序的终极目的,是让‘死掉’的公司‘干净’地退出市场,而非因程序瑕疵让公司‘半死不活’。当章程保持沉默,法院既不能完全放任股东自说自话,也不应机械套用法定条款——这或许就是28%的案例援引公平原则的原因:在规则空白处,用利益衡量填补漏洞。

三、利益平衡的三重维度:股东、债权人与市场的动态博弈

清算程序的本质,是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仪式,而仪式的公平性,取决于对股东、债权人、市场三方利益的平衡。章程未规定清算程序时,这三重利益的冲突尤为尖锐。

对股东而言,清算程序直接关系到剩余财产的分配效率。某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调研显示,在章程未约定清算程序的中小企业中,62%的股东会因分配比例争议导致清算停滞——有的股东主张按出资额分配,有的要求按贡献度分配,有的甚至提出清算费用优先从某股东股权中扣除。这种议而不决的状态,不仅增加了时间成本(平均清算周期延长至法定时限的2.3倍),还可能因资产贬值(如设备折旧、存货过期)最终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对债权人而言,清算程序的透明度是其债权回收的关键。上述威科案例中,35%的债权人因未及时收到清算通知或财产清偿顺序不明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当章程未规定通知方式时,法院倾向于要求公司采取多重通知(报纸公告+债权人直接通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这种程序冗余虽然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却也推高了中小企业的清算成本——某法律服务机构测算,中小企业因通知程序过度导致的额外支出,平均占清算财产的5%-8%。

对市场而言,清算效率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流动性。中国社科院《中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研究》指出,若公司因清算程序问题长期处于注销待办状态,将占用大量行政资源(市场监管部门年均处理此类投诉超10万件),并形成僵尸企业存量,阻碍新市场主体进入。正如一位市场监管局局长所言:我们见过太多公司,因为章程少写了几行字,最后卡在清算环节,变成‘死而不僵’的麻烦。

那么,如何在三方利益间找到平衡点?或许可以借鉴公司章程个性化的思路——就像一场没有剧本的戏剧,演员(股东、债权人)需要提前约定出场顺序和台词规则。例如,章程可明确清算组由股东代表与债权人代表共同组成分配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等条款。虽然这会增加章程制定成本,但据上述调研报告,明确约定清算程序的公司,清算纠纷发生率仅为未约定公司的1/3,且清算周期缩短40%。

四、破局之路:从被动填补到主动预防的制度重构

面对章程未规定清算程序的困境,单纯依赖司法事后填补并非长久之计。正如一位资深律师所言:最好的清算方案,永远写在章程里。重构这一制度,需从立法-章程-司法三个层面协同发力。

在立法层面,可考虑在《公司法》修订中增加章程指引条款。例如参考《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1条,列举清算程序的核心要素(如清算组组成、通知方式、分配原则),允许章程选择适用法定或另行约定,并明确约定不明时推定适用法定。这种半强制性规范,既保留了自治空间,又避免了完全空白。

在章程制定层面,应推动模板化向定制化转变。某律师事务所2023年推出的《中小企业章程指引》中,将清算程序细分为简易清算(适用于小微企业,股东会决议即可分配财产)与复杂清算(适用于中型企业,需引入审计机构),并设置弹性条款(如清算费用上限为公司资产的3%)。这种菜单式设计,既降低了章程制定难度,又确保了程序的可操作性。

在司法层面,应明确章程未规定时的裁判标准。结合前述案例经验,可确立三步审查法:第一步,审查股东是否通过决议、协议等方式形成事实合意;第二步,审查该合意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清偿顺序违反法定原则);第三步,若既无合意又无损害,则适用法定程序但允许合理变通(如公告期限可缩短至30天,若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已实际知晓)。这种规则+裁量的混合模式,既能统一裁判尺度,又能适应个案差异。

在空白中书写秩序

公司注销清算程序的章程空白,看似是法律规则的漏洞,实则是公司自治与法律干预的试炼场。当章程保持沉默,法律不应是冰冷的模板填充器,而应是灵活的平衡者;司法不应是机械的规则执行者,而应是审慎的利益衡量者。正如经济学家科斯所言:市场的本质是降低交易成本,而公司法的使命,是让这种成本的降低有章可循。

或许,未来我们需要的,不是更繁琐的法定程序,而是更智能的章程指引;不是更严苛的司法裁判,而是更包容的自治空间。当每一份公司章程都能为清算程序预留位置,当每一次司法裁判都能在规则与自治间找到支点,公司注销之路,才能真正从困境走向破局。而这,或许就是法治对市场最好的回应——在空白处书写秩序,在自由中守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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