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几个做外企的朋友聊天,发现一个挺扎心的现象:不少外企要么因为市场调整,要么因为战略收缩,打算注销国内公司了。本来注销是正常商业行为,但问题就出在——公司还没注销完,或者刚注销,商标权突然冒出来一堆纠纷,债权人拿着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找上门,说商标得拍卖还债。这时候原股东或者关联方急了:这商标明明是我们公司的,凭什么执行?于是执行异议之诉就这么打起来了。我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这种注销时挖坑,事后填坑的案例,今天就跟大家好好聊聊,外企注销遇到商标权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到底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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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外企注销,商标权总成定时?
其实这事儿不复杂,外企注销流程比内企更讲究,但正因为讲究,反而容易在商标权上出岔子。你想啊,外企注销得先成立清算组,然后通知债权人,公告清算,最后才能注销登记。但很多企业清算时,眼睛只盯着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这些硬资产,商标这种无形资产要么被忽略,要么评估价太低——毕竟商标不像厂房设备,能摸得着看得见。结果呢?清算报告里商标要么没写,要么写个无价值,等注销完了,债权人突然发现:哎?你们公司还有个商标啊!值钱!于是立马申请法院执行,这时候原股东或者关联方才反应过来:商标是我们的,不能执行!但这时候公司都注销了,找谁去?
这里有个关键法律点,《公司法》第186条写得明明白白: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但问题是,商标权属争议往往不是债权能涵盖的,它属于财产权属问题。如果清算时没把商标权属说清楚,或者根本没把商标纳入清算范围,债权人自然能拿被执行财产说事。我见过一个案例,某欧洲快消品公司注销时,清算组压根没提商标,结果两年后,之前的合作方拿着十年前的商标许可合同,说商标许可费没付清,申请执行商标,原股东懵了:商标早被清算组处理了啊!可清算报告里压根没记录,这官司打得叫一个憋屈。
执行异议之诉,核心是商标到底算谁的?
说到执行异议之诉,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我反对执行,但光反对没用,得拿出商标不属于被执行财产的证据。这里的核心争议点就两个:一是商标权到底归谁?二是执行程序本身有没有问题?
先说第一个问题:商标权属。外企的商标权,可能是母公司直接授权使用,也可能是国内公司自己注册的。如果是母公司授权,那商标所有权在母公司,国内公司只有使用权,这时候债权人想执行商标,就得看使用权能不能抵债——但使用权往往没独立价值,法院一般不支持。如果是国内公司自己注册的,那商标就是公司财产,清算时就得纳入范围,债权人执行就合理合法。但问题就出在权属不清上:比如母公司和国内公司签了商标转让协议,但没办商标局变更登记;或者国内公司注销后,商标没转移给母公司,也没清算给债权人,这就麻烦了。
我处理过一个日资电子企业的案子,他们注销时,清算组和母公司签了个《商标确认协议》,说商标归母公司所有,但没去商标局做变更。结果注销后,债权人拿着之前的债务合同,申请执行商标,母公司赶紧提执行异议,说商标是我们的。法院怎么判的?驳回了!为啥?因为《商标法》第41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光有协议不行,得登记!没登记的话,商标所有权没转移,还是原公司财产,债权人当然能执行。母公司当时就傻眼了:协议都签了,怎么还不算我们的?这就是典型的重形式、轻程序,吃了没登记的亏。
再说第二个问题: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比如清算组没通知商标权利人(比如母公司),就直接把商标处理了;或者评估商标价值时,没考虑商标的实际市场价值,只按注册费算,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提执行异议,主张程序违法。但说实话,程序异议往往不如权属异议好使,法院更看重商标到底是谁的,而不是清算组有没有通知到位。
处理异议之诉,这3步得走稳,一步错步步错
遇到商标权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别慌,按这3步来,至少能少走弯路:
第一步:赶紧查商标底细,搞清楚权属和清算情况。第一时间去商标局查商标档案,看注册人是谁、有没有转让记录、许可使用情况。同时翻出公司注销时的全套清算资料——清算报告、债权人通知记录、股东会决议,看看商标在清算时是怎么处理的。是没纳入清算范围?还是评估价太低?或者是无偿转让给了关联方?这些资料都是打官司的关键证据。我见过一个企业,因为注销时清算报告丢了,商标局档案又显示注册人是已注销公司,最后只能眼睁睁看着商标被拍卖,你说可惜不可惜?
第二步:评估执行风险,别硬扛该和解就和解。如果确实商标权属不清,或者清算程序有瑕疵,得先评估赢面有多大。如果商标本来就是公司财产,那执行异议之诉大概率赢不了,不如跟债权人商量,用商标抵债,或者折价补偿。我之前帮一个美资化妆品企业处理过类似案子,商标是公司注册的,但清算时评估价才5万,债权人后来发现商标市场价值能到500万,直接申请执行。企业想提异议,我劝他们别硬来,最后跟债权人协商,用商标作价200万抵债,还了部分现金,双方都接受了。要是硬扛到诉讼,赢了官司输了时间,最后商标可能还是被低价拍卖,得不偿失。
第三步:收集有效证据,程序和实体证据都得有。权属证据方面,如果是母公司商标,得提供原始许可协议、母公司出具的权属确认函;如果是自己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使用记录(比如广告发票、销售合同)都得有。程序证据方面,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的记录、公告报纸、股东会关于商标处理的决议,这些都能证明清算时没恶意隐瞒。这里有个坑:很多企业觉得口头协议也算数,但在法庭上,没书面证据的话,很难采信。就像我前面说的那个日资企业,光有《商标确认协议》没用,还得有商标局的变更登记,不然白搭。
外企注销,商标异议之诉的坑和避坑指南
做了这么多年财税,我发现外企在商标权处理上,最容易踩这几个坑,今天给大家列出来,也算是个避坑指南:
第一个坑:重注销、轻清算,商标直接躺平。很多企业急着注销,清算组随便列个财产清单,商标直接写无或者不适用。结果注销完了,商标成了无主财产,债权人当然能拿。正确的做法是,清算组必须全面清查公司财产,包括商标、专利这些无形资产,能评估的评估,不能评估的也得注明可能存在权属争议。
第二个坑:协议代替登记,商标转让只走形式。外企母公司和国内公司之间,商标转让经常是先斩后奏,甚至只签协议不办登记。我见过一个案例,母公司和国内公司签了转让协议,国内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拿着协议去商标局过户,结果发现国内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把商标抵债给了另一个债权人,根本没法过户。所以啊,商标转让必须办变更登记,不然协议就是废纸一张。
第三个坑:财务凭证不全,商标价值说不清。商标的价值,不是拍脑袋算出来的,得有财务凭证支撑——比如广告投入、销售收入、许可费收入。很多企业注销时,财务凭证乱七八糟,广告费发票丢了,销售合同找不到了,评估机构只能按注册费+合理利润算,结果评估价远低于市场价。债权人一看这么便宜,肯定申请执行。所以啊,财务凭证一定要保存好,尤其是商标相关的,这不仅是财税要求,更是保护商标权的护身符。
最后想说,外企注销不是甩包袱,而是有序收尾。商标权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处理不好,不仅可能引发执行异议之诉,还可能让企业多年的品牌积累付诸东流。作为财税从业者,我见过太多因为小细节翻车的案例,所以真心建议各位:注销前,一定要把商标权属、清算程序、财务凭证这些事儿盘清楚,别等出了问题才想起早知道。
说到财务凭证和知识产权的关系,这事儿其实挺微妙的。很多企业注销时,财务凭证不完整——比如商标注册的原始发票丢了,广告费的付款凭证缺失,甚至商标转让协议都没盖章。这些看似小问题,在知识产权纠纷里就是致命伤。比如商标权属争议,法院首先看的就是原始注册证明和转让登记凭证,凭证不全,权属就说不清,执行异议之诉基本赢不了。而且财务凭证不完整,还可能导致商标被认定为无主财产,最终被低价拍卖,企业损失惨重。上海加喜财税公司专注企业注销服务十几年,见过太多因为财务凭证问题导致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我们帮企业处理注销时,会先全面梳理财务凭证,尤其是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相关文件,确保权属清晰、手续齐全。我们会协助企业完善清算方案,把商标纳入清算范围,合理评估价值,避免后续执行风险。如果你正在为外企注销的商标权问题发愁,不妨来加喜公司注销官网看看:https://www.110414.com,我们用专业经验帮你把坑都填平,让企业注销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