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企业清算的烂摊子,最让人揪心的就是那些没及时申报债权的员工——明明是公司的老员工,工资、补偿金一分没拿到,清算时却因为没看到公告,连债权人的身份都差点没了。前几天还有个老朋友打电话来,哭诉自己所在的公司突然清算,公告登在本地小报纸上,他天天忙业务根本没注意,等反应过来,清算组都准备注销公司了。他问我:我这三年没发的工资,还有经济补偿金,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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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情况在清算中太常见了。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反正要倒闭了,随便发个通知就行,员工呢,要么不懂债权申报是啥,要么以为公司欠我的,他们肯定得给,结果错过公告期,权益直接打水漂。但说实话,清算公告期内未申报债务的债权人(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的),清算后并非死路一条,今天就结合我经手的案例,给大家捋捋到底有哪些途径能走。
先搞清楚:清算公告和债权申报到底是个啥?
咱们先简单过一遍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公司要注销,得先成立清算组,然后通知已知债权人,再在报纸上发清算公告(一般是60天),让所有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这个申报可不是填个表那么简单,得提供债权证明(比如合同、借条、工资条),说明债权金额、性质,清算组审核后才会列入清单,后续按顺序清偿。
但问题就出在这儿:很多员工根本不知道自己需要申报债权。他们觉得我是公司员工,公司欠我工资,这还需要我主动说?结果公告期过了,清算组一看没人申报,就直接按无债权处理了,剩下的财产全给了股东,员工啥也没拿到。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某餐饮公司倒闭,厨师长老张被欠了8个月工资,合计4万多。清算公告登在本地都市报版缝里,老张天天看菜谱,根本没注意。等清算组注销公司后,他才急眼了,跑来问我:我天天在公司上班,工资条都有,怎么就不算债权了?
这事儿说到底,是信息不对称和程序意识不足导致的。但法律上,清算公告的通知义务其实是有边界的——只要公司按法律规定发了公告,就算个别员工没看到,也算履行了通知。那这种情况下,未申报债权的员工(或者其他债权人),就真没办法了吗?也不是。
途径一:找清算组补充申报,别错过最后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56条其实留了个口子: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注意,这里说的是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不是清算注销后。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还没彻底注销,清算组还在运作,债权人就能去补充申报。劳动债权(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属于优先债权,即使补充申报,清算组也得审查,而且不用承担审查费用(除非是虚假申报)。
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服装公司的案子,公司老板跑路,清算组在报纸上发了公告。有个销售员小王,被欠了2个月工资加1个月补偿金,合计1万5。她当时在外地出差,回来时公司已经开始清算财产了,公告期早过了。她找到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人员说公告期过了,不能报,小王急哭了,说我有工资条,有考勤记录,凭什么不要?后来我帮她查了《企业破产法》,告诉她可以补充申报,清算组这才重新受理,最后从剩余财产里给她优先支付了。
不过这里有个坑:补充申报得赶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如果清算组已经把财产分完了,甚至公司都注销了,再想补充申报就难了。所以一旦发现公司清算,哪怕公告期过了,也得赶紧联系清算组,别拖!
途径二:主张劳动债权优先权,法律给员工开绿灯
很多人不知道,劳动债权在清偿顺序里是排前面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也就是说,就算员工没申报债权,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也应该主动审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把工资、补偿金这些劳动债权列出来优先清偿。我见过不少清算组,为了省事,直接按未申报债权把员工的工资抹掉,这其实是违法的。
有个案例特别典型:某建筑公司破产清算,公告期45天,结果30多个农民工兄弟没看到公告,没申报工钱。清算组一开始也打算按规矩办事,不认这些未申报的债权。后来农民工们找了律师,援引《劳动合同法》第44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和《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要求优先支付劳动报酬。最后法院判清算组必须重新审查,从破产财产里优先支付了农民工的工资。
如果你是员工,哪怕没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向清算组主张劳动债权优先权。如果清算组不认,就去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起诉,法律绝对站在员工这边。不过这里要注意:你得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打卡记录、同事证言等,光口头说我在这儿上班可不行。
途径三:清算组不作为?告他们损害债权人利益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清算组明明知道员工没申报债权,也清楚劳动债权的优先性,但就是故意拖着不处理,或者把员工债权列为普通债权,甚至和股东串通,转移财产。这时候,就不能客气了,得通过法律手段逼他们履职。
《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清算组成员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清算组如果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我之前帮过一个客户,她是某幼儿园的会计,幼儿园老板跑路后,清算组由教育局的人组成,结果清算组把应付教师工资科目直接删了,说没申报,不算。老师们气集体找了律师,以清算组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把清算组和教育局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清算组重新审查教师债权,教育局承担连带责任。老师们这才拿到了拖欠半年的工资。
如果发现清算组有猫腻,别怕麻烦,收集好证据(比如清算公告、工资表、沟通记录),去法院起诉他们损害债权人利益。注意,这里可以同时起诉清算组成员,如果他们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得承担赔偿责任。
途径四:股东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让他们背锅
有些老板觉得,只要公司注销了,债务就一笔勾销了。其实不然,如果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有过错,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完全可以找股东追责。
《公司法》第190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什么算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清算组没按规定发公告(只通知了已知债权人,没登报),或者明知有债权却不申报,或者转移财产、做假账等。
有个案例我印象很深:某科技公司欠员工工资20万,清算时股东自己当清算组,故意不登报发公告,直接把公司财产转到自己名下,然后注销了公司。员工们没拿到钱,后来查到股东转移财产的证据,直接把股东告了。法院最后判股东在转移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们拿回了大部分工资。
如果公司注销后,发现股东有上述行为,哪怕清算程序结束了,也可以起诉股东。不过这里要注意,得证明股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公告没登、财产被转移等,光说股东是清算组成员可不够。
途径五:公司都注销了?试试撤销注销登记
最麻烦的情况是:公司已经注销了,清算组也没了,这时候未申报债权的员工还能怎么办?其实还有个终极操作——申请撤销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市场主体被撤销注销登记的,其登记状态恢复至注销前的状态。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注销时清算程序不合法(比如没发公告、清算组组成不合法),债权人可以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注销登记,让公司复活,然后再走清算程序。
不过这个途径比较难,需要证明公司注销时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比如,清算公告根本没发,或者发在没人看的小黑报上,或者清算组成员和股东有利益关联,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我之前见过一个案例,某贸易公司注销时,清算公告只登了他们自己公司的官网(官网早就打不开了),员工根本看不到。后来员工申请撤销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真的撤销了注销,公司得以复活,员工这才申报债权拿到了工资。
但说实话,这个途径耗时耗力,而且成功率不一定高。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在清算公告期内就盯紧了,哪怕错过了,也要赶紧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别拖到公司注销。
给大伙儿的掏心窝子建议:早发现、早行动、留证据
做了20年财税,我见过太多因为拖延和不懂导致权益受损的案例。其实清算公告期内未申报债务的债权人,处理清算后的劳动关系,核心就三点:一是快,别等公司注销了才想起来;二是懂,知道劳动债权优先,补充申报不收费;三是留证据,工资条、考勤记录、聊天记录,啥都得留着。
我个人觉得,很多清算组其实对未申报的劳动债权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毕竟员工是弱势群体,法律也偏向他们。但如果你自己不争取,别人想帮也帮不了。就像我那个厨师长老张的案子,一开始清算组说公告期过了不能报,后来他拿着工资条、考勤记录,甚至找了几个同事作证,清算组才松口。所以说,证据和行动力,才是维权的关键。
上海加喜财税服务见解: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知识产权如何保命?
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不规范,往往会让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维权更困难,尤其是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资产。比如很多小企业注销时,研发记录、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没留全,员工想主张知识产权折价抵债都拿不出证据;或者商标、专利被股东偷偷转移,债权人想追回更是难上加难。上海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建议,企业清算前务必规范财务凭证,知识产权及时评估或转让,避免注销后钱没了、权也没了。我们曾帮一家科技公司梳理清算前的知识产权,通过专业评估成功将专利转让,部分用于清偿员工债权,最大限度减少了各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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