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在清算这条路上摸爬滚打十五年,见过太多公司从意气风发到散伙清算的全过程。但要说最让人头疼、最容易出乱子的,绝对是抵押这事儿——尤其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背景复杂,资产状况不透明,一旦走到解散这一步,抵押物处理不好,轻则股东之间反目成仇,重则清算组吃官司,甚至可能踩到法律红线。今天我就以一个老清算人的身份,跟大家聊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那些关于抵押物的坑和解法。<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如何处理公司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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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处置的第一步:别让清算组变成瞎忙组

先说个我刚入行时的踩坑案例。2010年,我跟着师傅处理一家小型制造公司的清算,公司叫XX机械,因为股东内斗加上经营不善,决定解散。当时我们接手时,清算组已经成立了三个月,但连抵押物清单都没搞清楚——公司账面上写着厂房抵押给银行,但厂房到底是整体抵押还是部分抵押?抵押权登记日期是哪天?有没有二次抵押?这些问题,原财务和股东各说各话,清算组天天开会吵架,毫无进展。

后来我带着团队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档案,才发现猫腻:厂房的《抵押登记证明》上写着抵押范围包括1-3层生产车间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但公司账上却把整个5层办公楼都算成了抵押物,导致清算组一直不敢处置办公楼,生怕侵犯了银行权益。更麻烦的是,3层车间里还有部分设备是股东个人名义购买的,但一直挂在公司账上,抵押时没说明,这下银行和股东又扯上了皮。

这件事给我敲了警钟:处理抵押物,第一步永远是把家底摸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很多抵押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可能是早年股东为了融资随便办的手续,可能是财务人员不懂法漏登了资产,甚至可能是股东之间串通一气做的虚假抵押。所以清算组成立后,第一件事不是急着找买家,而是拿着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市场监管局跑全套档案,把每一项抵押物的身份信息(抵押权人、抵押范围、登记日期、担保债权数额、是否存在顺位抵押)都查得一清二楚。我后来总结了个三查原则:查登记、查合同、查实物,缺一不可。

现在每次带新人,我都会说:清算组不是‘和事佬’,是‘侦探’。你连抵押物长什么样、被谁绑着都不知道,怎么谈处置?别想着‘差不多就行’,清算这事儿,差一点就可能出大问题。

抵押权与普通债权的博弈:两个案例告诉你谁的钱先装进口袋

清算圈有句话叫抵押物处置定生死——因为抵押物通常是公司最有价值的资产,处置顺序直接决定了谁能拿到钱、能拿多少钱。这里面的核心矛盾,就是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博弈。我见过两个印象深刻的案例,正好代表了两种典型情况。

第一个案例:资不抵债时,抵押权人也不是稳赢

2020年,我处理过一家叫XX科技的公司,做智能硬件的,因为产品迭代失败,资金链断裂解散。公司主要资产是一套办公用房(抵押给A银行,贷款800万)和一批研发设备(抵押给B小贷公司,贷款200万)。清算组委托评估后,办公用房值1200万,设备值300万,但处置时麻烦来了:A银行说我的抵押在先,1200万房款我先拿800万,剩下的400万放进去一起还普通债权;B小贷公司不干了,说我的设备也是抵押,而且评估时设备是300万,我200万债权优先受偿,剩下的100万也得进普通债权池;普通债权人(十几家供应商)更吵,说你们抵押权人已经拿了大头,剩下的钱该我们分。

当时清算组差点被吵散架,我仔细查了《企业破产法》(虽然这不是破产,但清算程序参照适用),发现关键点:抵押物处置所得,必须特定物优先。也就是说,办公用房处置款1200万,优先清偿A银行的800万抵押债权,剩余400万属于普通破产财产;研发设备处置款300万,优先清偿B小贷公司的200万抵押债权,剩余100万也属于普通破产财产。然后普通破产财产(400万+100万=500万)再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

但问题来了:普通债权总额是多少?一算吓一跳:工资、社保、税款加起来就有600万,供应商欠款800万,总共1400万,而普通破产财产只有500万。这意味着普通债权清偿率只有35.7%!供应商们不干了,说凭什么抵押权人拿大头,我们只能拿零头?我带着清算组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逐条解释法律条文,甚至把《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优先受偿)、第406条(抵押物转让)打印出来给大家看,最后才勉强通过方案。后来办公用房以1250万成交,设备以280万成交,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升到38%,供应商虽然还是亏,但总算没闹到法院去。

这件事让我明白:法律不会因为同情就改变顺序,但清算组必须把为什么这么分讲清楚。很多普通债权人不懂优先受偿权,总觉得都是欠债,凭什么谁优先?这时候沟通比什么都重要——你得让他们明白,不是你偏心抵押权人,是法律这么规定的。

第二个案例:抵押物有瑕疵,处置时雷区特别多

去年处理的一家XX食品公司,更离谱。公司名下有一块工业用地(抵押给C银行,贷款500万),但土地证上写着用途:工业,限高20米,而公司早年偷偷在土地上建了3层厂房(实际高度12米,没超限,但没办理规划许可)。清算组找买家时,买家说我要买这块地,但厂房没手续,我敢不敢接?C银行也急了:要是厂房被认定为违建,土地价值肯定受影响,我的500万债权怎么办?

当时我头都大了——抵押物有瑕疵,这在非上市公司清算里太常见了:可能是土地性质不符(工业变商业没补缴出让金),可能是房产证没下来(在建工程抵押),可能是设备有查封(股东个人债务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最后我们想了个曲线救国的办法:先找规划部门出证明厂房不违反限高要求,再找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把无证厂房的价值单独列示),最后跟买家签协议土地和厂房打包卖,但瑕疵风险由买家承担,同时让C银行书面同意以最终成交价优先受偿。

折腾了两个月,土地加厂房以680万成交,C银行拿走500万,剩下的180万清偿普通债权。虽然过程一波三折,但至少没让抵押物砸在手里。我后来跟团队说:处置抵押物,一定要带着放大镜找瑕疵。你今天不把雷排掉,明天买家就会用这个理由压价,甚至毁约,最后清算效率低不说,还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股东最该知道的:抵押物处置后,你的剩饭还能有多少?

每次开股东会,总有股东问我:公司资产那么多,抵押物处置后,我们股东能分到多少钱?说实话,这个问题最难回答——因为大部分情况下,股东能分到的剩饭少得可怜,甚至没有。

我见过最惨的案例是2018年一家XX贸易公司,股东三人,注册资本100万(各出资33.3万)。公司解散时,主要资产是仓库(抵押给D银行,贷款80万)和一批存货(无抵押)。仓库评估价100万,存货评估价30万,但处置时仓库只卖了85万,存货因为积压只卖了10万。算下来:抵押物处置所得85万(优先给D银行80万,剩余5万)+存货处置所得10万=15万,再扣除清算费用(律师费、评估费、办公费)12万,最后剩下3万。股东们盯着这3万,吵了整整一周——有人说我出资最多,该我多分,有人说我出了资源,该给我补偿,最后还是清算组拿出《公司法》第186条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才平息了争吵。

这件事让我感慨:很多股东对清算有误解,以为公司解散=分家产,实际上,只有在所有债权都清偿完毕后,股东才有可能分到剩余财产。但现实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大多是轻资产运营,核心资产就是那几项抵押物,抵押债权往往就占了资产价值的70%-80%,再加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税款,能留给股东的蛋糕小得可怜。我见过90%的清算案子,股东最终都是血本无归。

所以现在我每次跟股东沟通,都会先泼冷水:你们现在不是想‘分多少’,是想‘能不能保住本金’。如果资不抵债,别说分红,连清算费用都可能不够。 很多股东听不进去,总觉得公司是我开的,资产是我的,但法律不认谁是谁的,只认谁对谁负责——你对职工负责,对税务机关负责,对债权人负责,最后才轮到股东。

最后的问题:当规则遇上人情,我们该怎么选?

做了十五年清算,我最大的感受是:抵押物处置从来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套用,而是规则与人情的平衡。比如,有时候抵押物是公司的核心设备,买方希望整体打包买,但抵押权人(比如银行)坚持分开卖,价高者得,因为分开卖能多卖20万;再比如,普通债权人是公司的老员工,工资被拖欠了两年,他们哭着求能不能先给我们,但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这时候,清算组该怎么做?是死磕法律条文,还是尝试变通?我见过有的清算组为了效率,默许抵押权人低价拿走抵押物,结果被普通债权人告到法院;也见过有的清算组为了维稳,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结果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清算组反而成了被执行人。

其实,法律给了我们变通的空间——比如《企业破产法》第122条规定,债务人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股东都能同意,抵押物可以以物抵债,可以打折分配,甚至可以延期分配。但前提是所有人同意,这需要清算组有极强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

说到底,清算就像拆,每一根线都可能连着爆炸,但总得有人去拆。作为清算人,我们能做的,就是守住法律的底线,尽量照顾各方的情绪——毕竟,数字可以算清楚,但人心算不清。最后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当抵押物的处置结果合法但不合理时,我们是该坚持合法,还是该追求合理? 这个问题,我至今没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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