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德国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商A公司与国内某汽车集团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中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双方持股比例各占50%,主营高端汽车底盘零部件研发与生产。合资初期,凭借A公司的技术优势与B公司的本土渠道,公司业绩稳步增长。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崛起,传统燃油车零部件需求骤降,双方因是否转型新能源产生严重分歧:A公司主张投入巨资转型,B公司则认为风险过高,坚持维持现有业务。协商无果后,2020年,A公司依据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提前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其初始投资款3000万欧元及相应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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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仲裁庭作出裁决:支持A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的请求,判令B公司于裁决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返还A公司投资款3000万欧元及利息(按LPR计算)。裁决中并未明确6个月内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也未约定每期支付的具体金额。B公司收到裁决后,以合资公司资产正在处置,需时间变现为由,仅支付了500万欧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付。A公司遂向合资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则提出执行异议,主张6个月应理解为自资产变现完成后开始计算,而非裁决作出之日起算。双方就此陷入长达两年的拉锯战,从执行异议之诉到复议,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这样的案例,在中外合资企业分手潮中并非个例。随着全球经济环境变化、产业升级加速及跨境投资政策调整,中外合资企业因经营理念不合、市场风险应对分歧等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日益增多。而一旦进入纠纷解决程序,无论是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往往因对履行期限的约定模糊(如合理期限内自XX之日起X个月内,但未明确分期方式、每期金额等),导致胜诉方权益难以快速实现,败诉方也因期限不明陷入执行困境。这种判决赢了,钱却拿不到的尴尬局面,不仅加剧了中外双方的矛盾,更影响了跨境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那么,当提前终止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后,若判决书对履行期限的约定存在模糊地带,究竟该如何解读?中外双方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履行期限?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会如何平衡双方利益?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及实务经验,为读者拆解这一难题的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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