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公司注销合同履行期限如何处理未履行责任争议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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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三点,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明律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圆桌上。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桌上散落着几份《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合同纠纷案件分析报告》。访谈者林薇(财经媒体记者)坐在中间,两侧分别是公司法专家李明远律师、前科技公司法务总监王芳,以及小型加工厂老板张建国——他们将以不同视角,探讨公司注销后未履行合同责任争议这一棘手问题。

一、开场:从注销到烂账的困境

林薇(微笑):感谢三位今天来聊聊这个专业又接地气的话题。先请简单介绍一下自己,以及为什么会关注公司注销后合同履行这个问题?

李明远(推了推眼镜,语速平缓):我是李明远,专注公司法实务15年。近年来,每年经手的公司注销纠纷案件增长约20%,尤其是中小企业注销时,对未履行合同的甩锅现象很普遍。法律上,注销≠免责,但实践中很多债权人不知道怎么维权。

王芳(身体前倾,语速较快):我是王芳,之前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做法务,负责过三次公司注销清算。最头疼的就是遗留合同——比如我们注销时,有个软件开发项目只完成60%,供应商追着尾款,客户追着违约金,清算组里没人敢拍板,最后只能拖着。

张建国(搓了搓手,带着浓重口音):我叫张建国,开个小加工厂。三年前,有个合作方公司说注销清算,结果欠我的8万货款一直没给。我跑市场监管局、法院,人家说公司都没了,找谁去?后来才知道,他们清算时根本没通知我!

林薇(点头):看来这个问题从法律、企业实务、债权人三个层面都存在痛点。那我们先从最基础的问起:公司注销后,未履行合同的责任到底算谁的?

二、法律视角:清算义务人是第一责任人

李明远(接过话头):这个问题得分情况。首先看公司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是法定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债权人、清理债务等义务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林薇(追问):如果清算组已经通知了债权人,但债权人没看到呢?

李明远(轻敲桌面):这就涉及通知的效力问题。实践中,很多公司只在报纸上发公告,而债权人根本不看报纸。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清算组应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否则即使公告了,也要对未通知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王芳(突然插话):李律师说得对!我们上次注销时,法务助理图省事,只在本地报纸发了公告,结果有个外地供应商没看到,后来起诉我们公司原股东,法院判股东赔了12万!

李明远(点头):股东是否担责,关键看是否怠于履行义务。如果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故意隐瞒财产、遗漏债务,或者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比如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可能触发人格否认制度,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林薇(思考):也就是说,公司注销不是免责金牌,清算程序是否合规是核心?

李明远:没错。但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注销时就是走过场——找代理公司花几千块办注销,清算报告随便写,甚至虚构债务已清结。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责。

三、实务视角:清算组的两难与债权人的自救

林薇(转向王芳):王总监,您在企业一线,清算组遇到未履行合通常怎么处理?有没有两难的选择?

王芳(叹气):太有了!比如我们上次注销,有个服务合同没到期,对方要求赔偿30万。清算组里,财务说没钱赔,业务说市场变了赔不起,股东说赶紧注销完拉倒。最后我顶着压力,和对方谈分期付款,分了6个月才解决。

林薇:为什么选择和解而不是直接对抗?

王芳(苦笑):对抗更麻烦啊!对方起诉的话,公司注销程序会被认定为违法,所有清算组成员都要被列入失信名单。而且,就算法院判了,公司账户都注销了,执行也难。和解虽然要花钱,但至少能止损,让股东和清算组脱身。

张建国(突然激动):那我们小债权人怎么办?我找清算组,他们说债务已结清,拿出一份假的清算报告,我手里什么证据都没有,总不能让他们赖账吧?

王芳(看向张建国):您别急,小债权人也有优势——举证责任在清算组。他们声称已通知您已清偿债务,就得拿出证据,比如邮寄凭证、银行流水。如果拿不出来,法院就会推定他们没履行义务。

李明远(补充):对,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他们在过错范围内赔偿。比如张先生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工商注销档案,看清算报告是否真实,有没有债权申报记录。

四、和解视角:从对立到共赢的谈判技巧

林薇:说到和解,张老板,您最后是怎么拿到钱的?能分享一下过程吗?

张建国(情绪缓和):多亏了法律援助的律师!他让我先去法院起诉,把原股东、清算组全告了。开庭前,对方律师找我谈,说公司真没钱,最多赔3万。我律师说那我们就申请执行,把股东个人财产拿来抵,你们股东还想做生意?后来对方松口,分三次赔了7万,我也让步了,总比一分没有强。

林薇(追问):谈判中,您觉得最关键的是什么?

张建国:就是让他们怕!怕执行,怕影响征信,怕麻烦。我律师说,就算公司注销了,股东也可能赔得更多,他们自然就愿意谈了。

李明远:这涉及到和解协议的核心要素: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清算组、股东还是公司),二是确定赔偿金额(可协商打折,但要书面确认),三是履行方式(一次性还是分期,最好提供担保)。

王芳:补充一点,和解时别只盯着钱,有时候可以要其他资源。比如我们上次和一个软件公司和解,对方没钱赔,但给了我们一个系统使用权的抵债,后来转手卖了5万,比直接拿现金还划算。

林薇(笑):原来和解也有商业智慧。那如果清算组完全拒绝沟通,债权人怎么办?

李明远:那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债权人可以在公司注销后,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要求其对未履行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诉讼时效是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五、反思:如何避免注销甩锅?

林薇(环视三人):最后想请三位给企业和债权人各提一条建议,避免类似纠纷。

王芳(对企业):别把注销当终点,要当项目来做!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法务、财务、业务都要参与,逐个梳理合同该履行的履行,该赔偿的赔偿,别留尾巴。

张建国(对债权人):签合同时就要留后路!比如让对方提供股东担保,约定公司注销时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发现对方要注销,赶紧去工商局查清算公告,别错过申报债权的期限。

李明远(总结):对企业而言,合规清算是最好的免责盾牌;对债权人而言,及时申报债权、保留证据是维权的钥匙。而和解,永远是比诉讼更高效、更低成本的解决方式——毕竟,两败俱伤不是任何人想看到的。

林薇(看表):时间过得真快,从法律条文到实战经验,再到人性化的建议,今天的讨论太有收获了。最后想问,如果用一个词总结这个话题,三位会选什么?

李明远:责任。

王芳:提前。

张建国:较真。

(三人相视一笑,会议室里响起轻轻的碰杯声。)

【访谈后记】

走出律师事务所时,夕阳正给街道镀上一层金边。这场对话让我深刻感受到:公司注销后的合同纠纷,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法律问题,而是法律、商业与人性的交织。对企业而言,合规清算不是负担,而是对自身和市场的负责;对债权人而言,较真不是麻烦,而是维护权益的必要手段。而和解的智慧,或许就在于——在规则框架内,找到让彼此都能继续前行的路。正如张建国最后说的:钱可以少要点,但理必须讲清楚。这大概就是法治社会最朴素的温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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