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推进的背景下,僵尸企业注销已成为优化资源配置、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关键举措。当僵尸企业走向注销清算,其过往经营中的审计责任如何界定与追究,不仅关系到市场信心的重塑,更直接影响着审计行业的生态发展。审计责任追究,这一看似微观的制度安排,实则牵动着僵尸企业风险化解的宏观成效——它既是对过去失职行为的追责,也是对未来市场秩序的构建;既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又要避免一刀切式追责对审计行业的过度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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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僵尸企业注销:审计责任追究的现实紧迫性
僵尸企业,通常指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丧失自我发展能力,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持生存的企业。据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成果报告》显示,2020-2022年,全国累计处置国有僵尸企业超过1.5万户,涉及资产规模超2.3万亿元。这些企业在注销前,往往存在财务数据失真、资产虚增、债务隐瞒等问题,而审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过往的审计意见直接影响着僵尸企业的处置进程与各方利益分配。
当僵尸企业进入注销程序,审计责任追究的紧迫性便凸显出来。一方面,若审计机构在存续期间未能发现并披露企业重大财务问题,可能导致国有资产在注销环节流失,或使债权人、投资者因依赖虚假审计报告而遭受损失;若责任追究机制模糊或执行偏差,又可能引发审计行业的寒蝉效应——审计师为规避风险,可能对高风险企业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反而阻碍僵尸企业及时退出市场。那么,审计责任追究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是应追溯至企业形成僵尸的根源,还是聚焦于注销前的关键节点?
二、当前审计责任追究的困境:数据背后的制度性矛盾
(一)责任认定模糊:数据揭示的审计失职与客观局限之争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质量分析》显示,在2020-2021年因财务造假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中,约42%曾涉及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未恰当披露,而僵尸企业往往正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问题的典型群体。这一数据似乎指向审计机构的失职——若能及时披露风险,或许能避免企业陷入僵尸化的深渊。某高校《会计研究》2023年的《僵尸企业审计困境与责任边界研究》指出,审计师在僵尸企业审计中面临三重压力:地方政府为保就业、稳GDP的隐性干预、企业为获取续贷而进行的财务粉饰、以及审计市场竞争导致的低价竞争引发的资源投入不足。该研究通过对200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问卷调查发现,78%的审计师认为在现有制度下,难以完全识别僵尸企业的隐性债务与资产虚增问题。
这两组数据的碰撞,揭示了责任认定的核心矛盾:是将审计失职归咎于审计师的专业能力或道德风险,还是承认制度环境对审计独立性的侵蚀?若仅以结果导向追责,即只要企业最终成为僵尸且存在审计问题就追究责任,是否忽视了审计师面临的客观局限?
(二)追责标准不一:监管实践中的严惩与宽容博弈
在监管实践中,审计责任追究的标准存在显著差异。一方面,对国有僵尸企业的审计追责往往呈现从严态势。例如,2022年某省国资委对一家国有钢铁僵尸企业的审计追责中,因审计机构未发现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虚增利润3亿元,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没收业务收入、罚款并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签字注册会计师也被终身市场禁入。这种顶格处罚的案例,传递出对国有资产流失零容忍的信号。
但对民营僵尸企业的审计追责则相对宽松。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显示,2020-2022年民营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中,仅8%涉及审计机构责任追究,且多以调解方式解决,鲜见类似国有企业的严厉处罚。这种国企严、民企宽的双重标准,是否反映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下责任追究的价值取向差异?当民营僵尸企业的审计失职未得到应有惩处,是否又变相纵容了部分审计机构对民营企业的选择性失明?
(三)历史责任与当下责任的冲突:注销程序中的追溯难题
僵尸企业的形成往往非一日之寒,其背后可能交织着政策性负担、市场变化、管理失误等多重因素。例如,某能源类僵尸企业,在2015年前因行业景气度高而大规模举债扩张,后因环保政策收紧与能源价格暴跌陷入困境,其审计机构在2016年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在当时并无明显过错,但若追溯至注销前的审计,则可能因未充分评估政策风险而被追责。这种历史责任与当下责任的冲突,使得审计追责的时间范围难以界定——是应追溯至企业形成僵尸的起点,还是仅追究注销前三年内的审计责任?
三、观点碰撞:严格追责派与宽松追责派的论战
(一)严格追责派:以震慑为核心的追责逻辑
严格追责派认为,唯有对僵尸企业审计中的失职行为零容忍,才能倒逼审计机构提升执业质量。其核心论据有三:一是数据威慑,据证监会2023年统计,2020-2022年因审计失败被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较2017-2019年增长65%,处罚力度加大后,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能力的披露比例从58%提升至82%,表明追责确实能改善审计质量;二是公平正义,若审计机构因失职导致僵尸企业问题恶化,最终由纳税人(国企)或债权人(民企)承担损失,显然有违公平;三是市场净化,严厉追责能淘汰部分低质量审计机构,优化行业竞争格局。正如某资深审计监管官员所言:对僵尸企业审计的‘手下留情’,就是对市场秩序的‘放任自流’。
(二)宽松追责派:以生态保护为核心的追责逻辑
宽松追责派则担忧,过度追责将损害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其理由同样基于数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的行业调研显示,65%的青年审计师认为当前追责环境过于严苛,导致其对高风险客户敬而远之;而某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区合伙人坦言:如果审计僵尸企业面临动辄被吊销执照的风险,我们宁愿放弃这类业务,让企业‘自生自灭’。宽松追责派进一步指出,僵尸企业的形成根源在于体制机制问题,审计机构只是最后一道防线,将所有责任归咎于审计师,既不客观,也无助于解决根本问题。他们主张建立容错机制,对因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审计判断偏差,应予以免责。
(三)个人立场的变化:从非黑即白到分层追责
在最初接触这一问题时,笔者曾倾向于严格追责派——毕竟,审计失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例触目惊心,如某地方国企僵尸企业注销时,因审计机构未披露2亿元账外债务,导致债权人最终仅收回10%的债权,这样的损失怎能轻饶?随着研究的深入,笔者逐渐意识到,这种非黑即白的追责逻辑忽视了审计实践的复杂性。正如一位在审计一线工作20年的注册会计师所言:我们不是‘神’,不可能穿透所有虚假的财务面具,尤其是在地方政府‘保壳’压力下,审计独立性往往被无形削弱。
这种认知转变,让笔者开始思考:是否存在一种分层追责机制,既能震慑故意失职,又能保护客观执业的审计师?例如,根据失职性质(故意/过失)、失职程度(重大/一般)、影响后果(严重/轻微)等维度,设置差异化的追责标准;对政策性僵尸企业(如承担社会职能的企业)与经营性僵尸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企业)的审计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四、重构路径:在力度与温度之间寻求平衡
(一)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明确追责边界
针对责任认定模糊的问题,可由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僵尸企业审计责任认定指引》,明确必须披露与可不披露的界限。例如,对僵尸企业常见的隐性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资产抵押未披露等问题,应列为强制披露事项;对因企业刻意隐瞒、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审计未发现,若审计机构已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这种清单式管理,既能避免无限追溯,又能为审计机构提供清晰指引。
(二)推行差异化追责,平衡各方利益
针对追责标准不一的问题,应打破所有制歧视,建立统一的追责基准,同时考虑企业类型差异。例如,对国有僵尸企业,审计责任追究应侧重国有资产保护;对民营僵尸企业,则应兼顾债权人保护与市场活力维护。可引入比例原则,根据审计机构的过错程度与损失结果的因果关系,确定追责范围——若审计失职仅是企业陷入困境的次要原因,则不应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保护审计独立性
针对审计行业的寒蝉效应,应建立容错清单,明确在以下情形下可对审计机构免责:一是因政策突然调整(如环保限产、行业整顿)导致企业经营状况急剧恶化,且审计机构已在报告中提示相关风险;二是企业通过伪造合同、虚构交易等手段故意隐瞒信息,且审计机构已通过函证、盘点等程序尽到合理核查义务;三是地方政府或大股东干预审计意见,审计机构已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这种容错不是纵错,而是对审计独立性的制度性保护。
五、审计责任追究的本质是秩序构建
僵尸企业注销中的审计责任追究,绝非简单的追责或免责二元选择,而是一场涉及效率与公平、当下与未来、个体与集体的制度博弈。当我们在讨论如何追责时,本质上是在追问:我们希望构建一个怎样的审计市场?是一个因恐惧而过度谨慎的市场,还是一个因责任清晰而敢于担当的市场?
或许,答案就藏在那些看似无关的细节里:就像医生面对绝症患者,需如实告知病情即使这会加速死亡,但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审计师面对僵尸企业,也需如实披露风险即使这会加速注销,但这是对市场信用的守护。唯有通过制度重构,让审计责任追究既有力度(震慑失职)又有温度(保护担当),才能真正实现僵尸企业退得出、稳得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扫清障碍。这,或许才是审计责任追究的终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