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财税这20年,见过太多中外合资企业从你侬我侬到对簿公堂的故事。其中最让人头疼的,莫过于提前终止合同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明明是同一份合同,中方说要按中国法,外方搬出国际条约,法院可能还得看外资审批部门的意见。去年我就接了个案子,一家做精密仪器的中外合资企业,因为疫情加上外方母公司战略调整,双方闹着提前终止。结果清算时,外方说设备折旧要按国际会计准则,中方坚持用中国企业会计制度,就这一条,硬是拖了半年没谈拢。今天我就以过来人的身份,聊聊中外合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法律适用到底该怎么处理,希望能给各位老板提个醒。<

中外合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如何处理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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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懂:为什么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适用这么复杂?

很多人觉得,合同签在哪就适用哪国法律呗。但中外合资企业不一样,它天生带着中外混血属性,法律适用就像三国杀——既要看合同约定,又要看中国法律,还得考虑外方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举个例子,你跟外方签合同,约定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但合资企业注册地在中国,主要资产和员工都在国内,这种情况下,美国法可能根本管不着。

更重要的是,2020年《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很多旧规矩都变了。以前中外合资企业要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审批,现在是备案管理,但法律适用的问题反而更复杂了——因为备案不等于法律适用可以随便选。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合资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结果终止时因为香港法下股东派生诉讼和内地法差异太大,法院直接以与内地公共利益冲突为由,排除了香港法的适用。所以说,法律适用不是选个对自己有利的就行,得看合不合法、合不合理。

核心原则:合同约定优先,但别瞎约定

处理合同纠纷,第一件事肯定是翻合同——看里面有没有明确写适用哪国法律。这是最直接、最省事的方式。但问题在于,很多合资合同要么没写,要么写得模棱两可。比如我见过一个合同写适用中国法律,但又补充参照国际惯例;还有的写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结果企业根本不是做货物销售的,纯属抄模板抄错了。

这里有个坑:如果合同约定的法律明显违反中国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那约定也是无效的。比如某合资合同约定争议提交新加坡仲裁,适用新加坡法,但合资企业的主要资产是土地使用权(属于中国核心资产),这种情况下,仲裁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得走中国诉讼程序。我建议各位签合法律适用条款一定要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商投资法》等中国现行法律,别搞什么国际惯例公平原则这种模糊表述——真到打官司,这些词法官怎么理解,可不一定。

没约定?那就看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别想当然

如果合同没约定法律适用,那就得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找最密切联系地。中外合资企业的最密切联系地是中国——因为企业注册地在中国,主要营业地在中国,合同履行地(比如付款、交货)大多也在中国。所以法院大概率会适用中国法律。

但凡事都有例外。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合资企业是做跨境软件服务的,服务器都在美国,客户也全是欧美企业,合同履行地、标的物都在国外。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能认为最密切联系地是美国,适用美国法。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大多数中外合资企业的核心业务还是在国内,所以适用中国法律是大概率事件。但这里有个关键点:就算适用中国法律,也得结合《外商投资法》《公司法》这些特别法,不能直接套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比如外资股权变更、清算程序,这些都有专门规定。

特殊问题:外资审批、知识产权、跨境支付——法律适用叠加怎么办?

提前终止合同,往往不是单一纠纷,而是打包问题——清算、资产分割、员工安置、知识产权归属……每个问题涉及的法律可能都不一样。这时候就得分而治之,每个问题单独确定法律适用。

比如外资审批问题。中外合资企业提前终止,必须经过外资审批部门(现在主要是商务部门或地方发改委)批准或备案,这是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就算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也得先走中国审批流程——否则清算结果可能不被认可。我见过一个案例,外方想偷偷把资产转移到国外,结果没经过审批,被法院认定清算程序违法,所有资产处置都无效,从头再来。

再比如知识产权归属。如果合资合同里没明确约定,技术专利、商标这些知识产权归谁,就可能引发纠纷。这时候要看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地——如果专利是在中国申请的,适用《中国专利法》;商标在中国注册的,适用《中国商标法》;如果是外方带过来的技术,可能还要看技术引进合同的约定。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外方以技术入股,合同没写技术归属,终止时外方说技术归自己,中方认为技术已经合资化,最后法院结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合同约定,认定技术归合资公司所有,外方只能按股权比例获得补偿——这就是权利取得地法律优先的体现。

还有跨境支付问题。如果涉及外方向中方支付赔偿款,或者中方向外方返还出资,就可能涉及外汇管制。这时候不仅要看合同约定,还得符合《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比如合同约定美元支付,但中方企业没有外汇额度,那支付方式就得调整——这就是中国强制性规定对合同约定的限制。

真实案例:一场拉锯战背后的法律适用教训

去年我接了个案子,一家做医疗器械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占股51%,外方占股49%。因为外方母公司战略调整,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双方谈了半年,核心争议就两个:一是设备折旧(外方要按加速折旧,中方按直线折旧),二是技术许可费(外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许可费,中方认为应终止支付)。

合同里只写了适用中国法律,没细说折旧和许可费怎么算。一开始双方都坚持自己的算法,谈不拢就准备打官司。我介入后,先梳理了几个关键点:第一,设备折旧虽然涉及会计准则,但本质是合同解释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律;第二,技术许可费属于合同履行问题,按《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也就是说,外方主张的剩余许可费大概率不支持。

但外方不干,搬出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说加速折旧更合理。我直接怼回去:会计准则是计算工具,不是法律依据。合同里没约定折旧方法,就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走,直线折旧是默认方式。后来又找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里外资企业清算应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外方才勉强同意。最后花了三个月,总算把清算方案敲定——中方多给了点设备折旧补偿,但免了技术许可费,双方各退一步。

这个案子给我的教训是:法律适用不是选边站,而是找依据。哪怕对方搬出国际惯例,只要中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就得按中国法来。如果能提前在合同里把折旧方法、许可费支付条件这些细节写清楚,就能避免很多扯皮。

给老板们的3条避坑建议

做了20年财税和法务,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法律适用问题栽跟头。这里给各位老板提三条实在的建议:

第一,签合同时就把法律适用写明白。别怕麻烦,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商投资法》《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如果有特殊约定(比如技术适用《专利法》),一定要单独列出来。别信以后再说的鬼话,真到出问题,合同就是你的救命稻草。

第二,提前终止要走法定程序。不管是协商终止还是法定终止,都得先开股东会,形成书面决议,然后报外资审批部门备案。别以为双方同意就行,没有审批/备案,清算结果可能无效,甚至被认定为擅自解散,面临罚款。

第三,保留好证据链。合同、股东会决议、往来邮件、付款凭证……所有能证明合同履行、协商过程的文件都得留着。我见过一个案子,中方主张外方根本违约,结果拿不出证据,法院只能按协商一致终止处理,中方损失惨重。记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再好的法律适用也帮不了你。

上海加喜财税的服务见解: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

中外合资企业提前终止,往往伴随着企业注销。这时候财务凭证的完整性和知识产权的处理,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雷区。财务凭证不完整,不仅会导致税务清算麻烦,还可能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和归属认定。比如我们遇到过一个案例,某合资企业注销时,因为技术开发的研发费用凭证缺失,导致专利技术的原始成本无法核实,外方主张按市场价值评估,中方坚持按账面价值计算,最终双方对簿公堂,专利权归属悬而未决。知识产权作为合资企业的核心资产,其价值评估、权属划分、后续处置都需要以完整的财务凭证为基础。如果凭证缺失,不仅可能引发纠纷,还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被低估或无法有效转移,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上海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在处理企业注销时,会先对财务凭证进行全面梳理,确保研发费用、资产购置、技术转让等关键业务都有据可查,同时协助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专项评估和合规处置,明确权属和分配方案,避免因财务问题影响知识产权的顺利交接,为企业提前终止合同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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