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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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三点,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会议室的长桌上,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为了深入了解集体企业注销中的债务减免问题,我们特别邀请了三位嘉宾:
- 李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企业破产与重组15年,擅长处理集体企业改制遗留问题;
- 王芳: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科科长,10年集体企业监管经验,见证过百余起注销案例;
- 张建国:某集体企业改制前的负责人,如今经营着一家小型民营企业,亲历过企业注销与债务协商的全过程。
访谈以集体企业注销如何处理工商债务减免为核心,从法律、实操、经验三个维度展开。
【访谈实录】
访谈者(小林):感谢三位嘉宾的到来!首先想请教李律师,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类型在注销时,债务处理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李明:(推了推眼镜,语速平稳)集体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它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不同于私营企业或国企,集体企业的资产属于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所有,注销时不仅要考虑债权人利益,还要兼顾职工安置和集体资产处置的合规性。比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清算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这就增加了债务协商的复杂性——债权人、职工、集体资产管理者三方利益需要平衡。
王芳:(突然插话)对,而且我们基层工商部门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企业账目混乱,历史债务模糊,连债权人名单都凑不齐。去年有个食品厂注销,清算组报来的债务清单里,有一笔1989年向某村采购粮食的欠款,对方连收据都找不着了,这种情况下怎么谈减免?
张建国:(叹了口气)这我太有感触了。我们厂子2000年改制前,欠了供应商、职工社保、甚至街道办事处的赞助费,加起来有三百多万。那时候哪懂什么债务减免,就是挨家挨户去求,说厂子没了,你们要不打折,一分钱都拿不到。
小林:张总,您当时具体是怎么和债权人协商的?有没有什么土办法能用上?
张建国:(搓了搓手,语气带着回忆)首先得把家底亮出来,让债权人知道我们不是想赖账。我们厂当时最大的资产就是一套旧设备和半成品,我们请了评估公司作价,告诉大家这些值50万,剩下的250万,你们看怎么分。然后分两类债权人谈:供应商里,关系好的同意打五折,实在谈不成的就签还款协议,说三年内还清,利息不要了;职工社保是红线,必须优先清缴,不然工商根本不批注销。
小林:李律师,张总提到的还款协议和打折,在法律上算不算债务减免?这种操作有没有风险?
李明:(轻轻敲了敲桌面)这属于债务重组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自愿减免债务是有效的,但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减免金额、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风险点在于——如果集体资产处置不透明,职工代表大会没通过,或者债权人中有人反悔起诉,企业就可能面临协议无效的纠纷。我见过一个案例,某集体企业负责人和债权人私下谈好打三折,结果其他债权人知道后,以损害集体利益为由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按原债务清偿。
王芳:(点头补充)所以我们在工商注销审核时,最看重两份材料:一是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清算报告,二是所有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函——哪怕是同意打折的短信、微信记录,只要能证明债权人自愿,我们都认可。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忽略这点,光想着赶紧注销,结果材料不全,来回跑好几趟。
小林:王科长,您刚才提到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这个程序具体怎么操作?是不是所有集体企业注销都必须经过?
王芳:(翻开笔记本,语气认真)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集体企业注销前必须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职工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清算方案(包括债务清偿计划)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才能通过。举个例子,去年我们辖区有个服装厂,清算方案里打算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款优先还银行贷款,职工代表不干了,认为应该先补发拖欠的工资,最后方案被推翻,重新调整了债务顺序。
张建国:(皱眉)我们当年改制时,职工代表大会就是走个形式……(突然停顿,挠挠头)不对,当时其实是因为大部分职工都拿了买断工龄的钱,对债务不太关心,所以没出什么岔子。现在想想,要是当时认真讨论,或许能少走弯路。
小林:李律师,如果集体企业确实资不抵债,比如资产100万,债务500万,这种情况下债务减免怎么操作?债权人会同意吗?
李明:(身体微微前倾)这就涉及到破产清算和债务豁免了。根据《企业破产法》,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清算组应向法院申请破产,然后按法定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社保→税款→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中,如果有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债权(比如从100万债权减到20万),其他债权人无权干涉,但必须提供书面证明。不过现实中,债权人同意减免的前提通常是能拿回一点是一点,尤其是小额债权人,可能更愿意接受打折,否则连清偿顺序都排不上。
王芳:(补充)但这里有个关键点: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能强制债权人减免。我们遇到过某个街道办,为了让下属集体企业尽快注销,要求所有债权人必须接受五折清偿,结果有债权人举报到市监局,最后街道办被批评教育,债务方案也重新调整了。
张建国:(突然提高音量)说到这个,我当年可没这么幸运!街道办让我们先还职工工资,剩下的债务你们自己想办法。我们找银行谈,银行说抵押物已经贬值,最多还30%;找供应商,有的说不还钱就告你们;最后还是厂里几个老技术员凑了20万,才把最急的几笔债务平了。现在想想,要是当时懂点法律,或许能争取更多减免。
小林:王科长,从工商部门的角度看,目前集体企业注销中债务减免的最大痛点是什么?有没有什么政策支持?
王芳:(叹了口气)痛点还是历史遗留问题太多。很多集体企业是80、90年代成立的,账目不规范,甚至有白条抵库账外经营的情况,债务根本查不清。政策上,去年我们省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注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债务清晰、债权人同意、职工安置到位的企业,可以简化清算程序,比如允许先注销后清算——但前提是必须提供担保,防止债权人利益受损。对确实无法清偿的历史债务,如果债权人长期不主张权利(比如超过诉讼时效),工商部门会在清算报告中注明,不再作为注销障碍。
李明:(点头)这个政策很务实。集体企业注销不是一销了之,而是要解决历史问题。我建议企业在启动注销前,先做债务梳理,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明确哪些债务是合法的,哪些是过时效的,哪些是职工内部债务——这样在和债权人谈判时才有底气。
张建国:(若有所思)审计报告……我们当年没做这个,光靠会计翻旧账,漏了好几笔债务。如果当时有专业人士指导,或许能省下不少钱。
小林:最后一个问题,如果企业负责人在债务减免中遇到债权人漫天要价或职工不配合的情况,有什么解决建议?
李明:(正色道)法律是底线。如果是债权人恶意抬高债务,企业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债权凭证(合同、转账记录等),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债务真实性。如果是职工不配合,要反复开职工代表大会,把清算方案、债务清偿计划讲清楚——集体企业的资产是职工的,他们有知情权和决策权,只要把账本晒出来,大部分职工是通情达理的。
王芳:(补充)我们工商部门其实可以搭桥。比如去年有个机械厂,债权人之间互相扯皮,我们组织了债务协商会,让企业、债权人、职工代表坐下来谈,最后达成了先还50%,剩余两年内还清的方案。所以遇到僵局时,别硬扛,多找第三方协调。
张建国:(露出笑容)对!我们当年就是靠人情牌+实在牌。供应商里有个老伙计,当年我们厂困难时他没催债,最后我们主动多给了他两成货款,他反过来帮我们劝其他供应商打折。所以说,做生意也好,注销也罢,诚信和人情味儿,有时候比法律条文还管用。
【访谈后总结】
两个小时的访谈下来,三位嘉宾从不同角度勾勒出集体企业注销中债务减免的全貌:法律层面,需兼顾《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等法规,确保程序合规;实操层面,要重视清算组组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债权人书面同意等关键环节;经验层面,诚信沟通、专业审计、第三方协调往往是破解僵局的钥匙。
集体企业承载着一代人的记忆,其注销不仅是市场主体的退出,更是历史遗留问题的清零。债务减免不是逃债,而是在法律框架下,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与保护。正如张建国所说:厂子没了,但人情和诚信不能丢。而对监管部门而言,如何在严监管与优服务间找到平衡,让集体企业退得干净、退得安心,仍是未来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
(全文完,约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