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午后的阳光透过玻璃窗洒在木桌上,空气中飘着咖啡的醇香。我们选在市中心这家安静的咖啡馆,开始了关于企业注销中章程变更登记争议的访谈。桌上摊着几份《公司法》条文和案例材料,访谈者(以下简称访)面前放着录音笔,三位受访者陆续到场:企业法务王姐、创业公司老板张总、公司法专家李律师。他们带着不同的故事和视角,共同探讨这个让许多企业主头疼的注销难题。
一、从注销卡壳说起:老板的焦虑与困惑
访:今天想聊聊企业持续亏损注销时,章程变更登记的争议问题。张总,听说您最近刚处理完公司注销,能先说说当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吗?
张总(叹气,手指无意识地敲着桌面):哎,别提了,我们公司做了三年,一直亏损,股东们都想散伙。结果到注销这一步,卡在章程变更登记上,硬是拖了半年。当时章程里写着公司解散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个股东在外地,怎么都不肯配合签字,说解散可以,但我得先拿到我的分红。你说这叫什么事儿?公司都资不抵债了,哪来的分红?
访:这个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条款,当时是怎么写进章程的?
张总:创业那会儿,大家关系好,觉得一致同意最稳妥,免得以后闹矛盾。哪想到公司黄了,这条款反而成了绊脚石。后来我们找工商局,人家说章程没变更,解散决议就不算数,不给办注销。我们只能去法院,走股东决议无效之诉,折腾了半年才搞定。
访:这期间公司还得继续报税、租房吧?成本是不是更高了?
张总(苦笑):可不是嘛!每个月光固定开销就小两万,越拖亏得越多。现在想想,当初要是章程里写得灵活点,比如解散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至于这么麻烦?
二、法务的视角:章程条款的陷阱与破解
访:王姐作为企业法务,日常肯定处理过不少类似案例。张总遇到的情况,是不是企业注销中的常见问题?
王姐(推了推眼镜,语速沉稳):非常典型。很多中小企业在章程设计时,要么照抄模板,要么凭兄弟义气约定条款,完全没考虑后续运营风险。张总说的全体一致同意就是典型——看似公平,实则违背《公司法》的资本多数决原则。
访:那章程条款如果和《公司法》冲突,效力上怎么认定?
王姐:根据《公司法》第22条,公司章程与法律相抵触的,无效。但实践中很多企业主不知道这点,工商局在办理注销时,也会严格审查章程与决议的一致性。我去年遇到一个案子,章程规定减资需全体股东同意,但公司亏损后股东想减资偿债,小股东反对,最后我们通过诉讼确认该条款无效,依据是《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章程不能给多数决设置更高门槛。
访:除了一致同意条款,还有哪些章程变更登记的雷区?
王姐:比如清算组的组成方式。章程如果规定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但《公司法》第183条要求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由股东会决议确定——这里就存在程序冲突。还有,亏损企业注销时往往涉及债权债务处理,章程若未明确清算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也可能引发争议。我建议企业注销前,先做章程合规审查,把和《公司法》冲突的条款改了,再走变更登记。
张总(插话):哎,王姐,我们当时就是没这个意识!要是早知道章程条款能改,也不至于打官司。那章程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是不是也得股东会决议?
王姐:对,变更章程必须先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然后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到工商局。但关键在于有效决议——如果章程本身约定了变更程序,比如变更章程需全体同意,而该条款又违反《公司法》,就会陷入用无效的程序去变更无效的条款的死循环。这时候可能需要先通过诉讼确认章程条款无效,再走变更流程。
三、专家的解读:争议背后的法理与平衡
访:李律师,您研究公司法多年,怎么看待企业注销时章程变更登记争议的本质?
李律师(双手交叉放在桌上,语调沉稳):本质是公司自治与法律强制的平衡。公司章程是公司宪法,赋予股东自治空间,但自治不能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张总遇到的一致同意条款,就是过度自治的典型——股东想用章程排除多数决原则,但《公司法》第43条已经明确了几类重大决议的表决比例,章程不能降低或提高这个比例。
访:那如果章程中存在与法律冲突但未触发审查的条款,企业注销时才被发现,责任该怎么划分?
李律师:这要看主观过错。如果是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明知条款违法仍写入章程,可能需要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律师或工商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也可能涉及责任承担。但实践中,企业注销往往时间紧、任务重,很少有人去追责,更多是想办法解决问题。比如,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或者直接向法院确认决议效力。
张总(急切地问):李律师,那我们当时那个全体一致同意的解散决议,能不能直接认定无效,不用改章程?
李律师:理论上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但实践中,法院会先审查章程条款的效力——如果章程条款本身违法,基于该条款形成的决议自然无效。直接主张决议无效可能激化股东矛盾,我建议还是先通过股东会变更章程,再形成解散决议,这样更稳妥。
王姐(点头补充):对,注销的核心是清算,而不是争对错。如果股东之间矛盾太深,清算程序就无法推进,最终损害的还是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去年我处理过一个案子,两个股东因为章程条款闹到法院,公司资产在诉讼期间贬值了40%,最后谁都没捞到好处。
四、延伸思考:如何避免注销之痛?
访:从张总的经历、王姐的实务经验到李律师的法理分析,感觉很多争议其实可以提前规避。那企业在设立和运营时,应该注意哪些章程条款的设计?
王姐:第一,避免绝对化条款,比如全体一致同意,除非是极特殊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第二,重大事项的表决比例要符合《公司法》最低要求,比如修改章程、增减资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第三,清算程序要明确,比如清算组成员如何产生、债权申报期限、清算方案表决机制等。最好在章程里设个章程修改条款,明确与法律冲突的条款自动失效,避免后续争议。
张总(感慨):早知道这些就好了!创业时总觉得章程就是个形式,随便抄了个模板,结果栽了大跟头。现在建议身边的朋友,哪怕公司小,章程也要请专业律师审,别省那点钱。
李律师:还要强调公示公信原则。章程变更后必须及时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见过一个案子,公司章程变更了清算组组成,但没去登记,债权人不知道,仍然起诉原股东,结果股东因为未公示承担了连带责任。程序合规不仅是内部问题,更是外部保护。
访:那对于已经陷入注销争议的企业,有什么建议?
王姐:先冷静分析争议点——是章程条款违法?还是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如果是条款问题,赶紧开会修改;如果是程序问题,比如通知不到位、表决比例不够,及时补正。实在不行,找工商局沟通,或者走诉讼确认效力,别拖着。
李律师:记住效率优先原则。企业注销的目的是终止法人资格、清算债权债务,争议解决要服务于这个目标。如果股东之间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股权收购,或者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由法院指定管理人,避免无限期拖延。
访谈后记:章程里的生意经与法律经
三个小时的访谈结束时,夕阳已经染红了窗棂。张总说回去要把章程好好改改,王姐掏出名片说以后章程问题随时找我,李律师则叮嘱记住,章程不是'摆设',是'护身符'。
这场对话让我深刻感受到:企业注销的章程争议,表面是程序卡壳,深层是规则意识的缺失。太多创业者把章程当成走过场,却忘了它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大法;只顾着怎么赚钱,却没想过怎么散伙。正如李律师所说:公司自治就像开车,法律是交通规则,章程是导航仪——两者都对了,才能顺利到达终点;任何一个出错,都可能'抛锚'在路上。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与其在注销时为章程条款焦头烂额,不如在设立之初就多一份敬畏之心:认真对待章程,就是认真对待自己的生意。毕竟,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而体面的结束,同样是成功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