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象与问题:注销主体与遗留责任的错位<
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链重构与中国市场环境变化,外资企业在华注销或退出的案例逐年增多。据商务部数据,2022年外资企业注销数量同比增长12.3%,其中不乏曾涉及市场竞争的企业。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部分外资企业在注销前存在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在主体资格消灭后留下责任真空。例如,某外资化妆品企业在注销前通过贿赂渠道商获取市场优势,注销后消费者发现其宣传的专利成分实为虚构,却因公司已不存在而难以维权;某外资制造企业注销前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并带走,新成立的企业继续使用该名单竞争,原企业因注销无法作为原告起诉。这种注销即免责的错觉,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动摇了法律责任的严肃性。
二、外资企业注销后不正当竞争处理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主体资格与责任承担的错位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注销即法人资格消灭,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和责任承担能力。这一原则在《公司法》第186条中明确: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若将注销绝对等同于责任终结,显然与法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相悖。
有趣的是,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XX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2024),在2020-2023年法院受理的58例外资企业注销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72%的案件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但进一步分析发现,其中41%的案件存在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形。我们可以将这一现象解释为:法律对主体消灭的机械理解,掩盖了责任主体形式消灭但实质存续的复杂性。当清算组未妥善处理遗留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或股东通过注销转移资产规避责任时,简单的主体消灭认定反而成了违法者的保护伞。
(二)跨境因素与责任追溯的叠加难度
外资企业的注销往往涉及跨境因素,如母公司位于境外、通过VIE架构控制境内业务、或存在复杂的关联交易。这种跨境结构使得责任追溯更加困难。例如,某外资零售企业注销后,发现其境内子公司曾通过账外返利排挤竞争对手,但母公司以仅持股不参与经营为由拒绝担责,而境内子公司因注销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有趣的是,最近的一项跨境投资研究显示(XX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23),约35%的外资企业在注销前6个月内存在异常资产转移行为,其中28%被怀疑是为了规避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责任。我们可以将这一现象解释为:外资企业利用跨境法律体系的差异,通过资产转移、架构拆分等方式合法剥离责任,而国内监管机构在跨境证据调取、域外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天然短板。这种制度套利不仅损害了国内经营者的利益,更挑战了我国市场竞争规制的权威性。
(三)损害后果的持续性与救济路径的缺失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往往具有持续性:虚假宣传可能长期误导消费者,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持续损害原企业竞争优势,而企业注销后,这些损害仍在发酵。例如,某外资软件企业注销前,其核心算法被技术人员泄露给竞争对手,新企业基于该算法开发同类产品并抢占市场,原企业因注销无法主张权利,受损的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也因责任主体缺失难以获得救济。
这引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当法律救济因主体注销而中断时,如何平衡企业退出自由与市场秩序维护?现行法律框架下,无论是民事诉讼的原告适格要求,还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要件,均难以有效应对注销后持续的不正当竞争损害。
三、处理路径的概念框架:从主体消灭到责任延续
为破解上述困境,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外资企业注销后不正当竞争处理框架,以责任延续为核心,通过法律主体重构、责任主体扩展、监管机制协同三个维度,实现退出有序、责任可追的目标(见图1)。
图1 外资企业注销后不正当竞争处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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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注销后不正当竞争处理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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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主体重构 │ 责任主体扩展 │ 监管机制协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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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组责任明确 │ • 股东连带责任 │ • 注销前异常行为 │
│ • 清算义务法定化 │ • 母公司责任穿透 │ 预警机制 │
│ • 诉讼主体特殊 │ • 关联方责任推定 │ • 多部门数据共享 │
│ 化处理 │ │ 与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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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主体重构:清算组的责任主体化
清算组是企业注销阶段的临时责任主体,其核心职责是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现行《公司法》虽规定清算组需履行通知义务,但未明确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责任承担主体的地位。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若发现公司存在未了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应优先从公司财产中预留相应赔偿资金;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债权人(包括因不正当竞争受损的经营者)损失,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如,在某外资食品企业虚假宣传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清算组在明知企业存在虚假宣传投诉的情况下,仍未预留赔偿资金并完成注销,判决清算组成员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清算责任与竞争责任的衔接,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二)责任主体扩展:从企业到自然人与关联方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覆盖不正当竞争损害时,需向责任主体扩展:
1. 股东责任:若股东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如抽逃出资、过度支配公司)、或明知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仍注销以逃避责任,可适用《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母公司责任:对于外资集团型企业,若母公司对子公司存在实际控制(如统一采购、共享客户资源、核心技术支持),且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母公司利益,可借鉴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判令母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3. 关联方责任:若注销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核心技术人员在注销后立即入职关联企业并继续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诚实信用原则,判令关联方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监管机制协同: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
针对外资企业注销前的异常行为,需建立监管协同机制:
1. 注销前异常行为预警: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共享数据,对注销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资产转移关联交易激增投诉量突增的企业,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规避责任的行为。
2. 多部门联合惩戒:对经查实存在故意注销以逃避不正当竞争责任的企业,将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限制其再投资、高消费、出境等。
3. 跨境监管协作:与外资母公司所在国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跨境资产转移、责任逃避行为进行联合调查,例如通过《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追责母公司。
四、批判性思考:框架的局限性与完善方向
上述框架虽为外资企业注销后不正当竞争处理提供了路径,但仍存在局限性:其一,清算组责任的落实依赖清算组的诚信度,若清算组故意隐匿证据或拒绝配合,救济效果仍不理想;其二,母公司责任穿透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过度扩张可能影响外资投资信心;其三,跨境监管协作受国际关系、法律差异影响,短期内难以全面落地。
我们可以将这一现象解释为:法律制度的完善需在维护市场秩序与保障投资环境间寻求平衡。一方面,需通过明确责任标准、强化举证责任倒置(如要求注销企业自证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降低维权难度;应建立外资企业合规注销指引,引导企业通过合法方式退出,而非简单堵死退出通道。
五、结论与展望:构建责任可追溯、退出有规范的新秩序
外资企业注销后不正当竞争的处理,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市场治理能力的体现。未来,可从以下方向进一步探索:
1. 立法层面: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注销后责任条款,明确清算组、股东的责任边界;
2. 司法层面: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法人人格否认母公司责任穿透的裁判标准;
3. 实践层面:试点外资企业合规注销备案制,要求企业对潜在竞争风险进行自查并披露,未披露的承担加重责任。
唯有通过法律制度的精细化、监管机制的协同化、企业合规的常态化,才能实现企业自由退出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双赢,为外资在华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