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两点,办公室的灯光在玻璃幕墙上投下冷白的光,我盯着桌上那份《XX集团非核心子公司注销专项审计报告》,第三页的债务风险提示用红笔圈了三圈: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2300万元,其中5笔为集团内其他子公司的连带责任担保,另有3笔未决诉讼,涉诉金额合计1800万元。而子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仅剩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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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2022年参与集团归核化战略调整时遇到的一个典型案例——一家因行业周期衰退被列入非核心业务清单的子公司,本应在6个月内完成注销,却在债务纠纷的泥潭里拖了整整18个月。期间,供应商堵门讨债、职工集体、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集团股价因此波动12%。我曾一度认为,这只是个程序执行不到位的个案,但随着后续接触的注销项目越来越多,我逐渐意识到,这背后藏着的,是整个集团在战略转型中对债务责任的集体性迷思。
一、注销台上的三方扯皮:当法人独立成为挡箭牌
最初接手这个项目时,我的思路很财税人: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债务理应以自身财产为限清偿,集团作为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应承担额外责任。审计报告出来后,我拿着清算方案找集团法务部,法务总监指着2300万元担保说:这是子公司自主决策的对外担保,与我们无关。找集团分管副总,副总在办公室踱步:当年收购这家子公司时,尽调报告没提这些担保,现在让我们背锅?\
可事实真的这么简单吗?翻出十年前的收购档案,我才发现猫腻:当时子公司为快速通过审批,将5笔关联担保隐瞒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而集团尽调团队仅核对了财务报表,未穿透核查原始合同。更讽刺的是,这5笔担保的受益方,竟是集团另一家核心子公司——它们通过这种左手倒右手的方式,为子公司融资输血,却在子公司被剥离时,将其视为独立法人拒绝担责。
我曾一度认为,这种甩锅只是个别管理层的道德风险,直到后来参与某制造业集团的子公司注销项目,才发现这是行业里的潜规则。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私下告诉我:我们给集团做非核心业务剥离尽调时,客户明确要求'只查显性债务,隐性债务能藏则藏'。他们说'归核化是为了让集团轻装上阵,何必背这些历史包袱?'\
这种逻辑背后,是对有限责任的极端化解读。经济学家科斯在《企业的性质》里说,企业的本质是用权威机制替代价格机制,而集团作为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战略决策、资金调配、人事任免上深度介入,当子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时,突然祭出法人独立的挡箭牌,本质上是对契约精神的背叛。就像一个人让未成年子女借钱买房,还不起时却说他是独立的,与我无关,这既不符合商业,更埋下了法律风险的。
二、清算程序中的正义困境:当程序正义掩盖实质不公
2023年3月,我们尝试启动对子公司的破产清算。按照法定程序,清算组首先通知了已知债权人——9家金融机构和2家关联企业。但问题来了:子公司还有47家小额供应商,账龄多在2年以上,合同金额从5万到50万不等,因为财务混乱,他们的债权根本没在账面体现。我们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报纸上刊登了注销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可这些小供应商有几个会天天盯着报纸看?
结果可想而知:公告期满后,仅1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47家小额供应商无一申报。清算组按已知债权分配了剩余资产(拍卖子公司厂房和设备后得款1.2亿元),优先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税款,金融机构拿回了80%的本金,而那47家供应商,直到子公司注销完成,都不知道自己已经被清偿了。
我曾一度认为,这是程序合法的无奈——法律只能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无法兼顾所有潜在债权人。但后来读罗尔斯的《正义论》,这句话让我脊背发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我们的清算程序,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规定,却在实质上剥夺了小额供应商的受偿权。他们往往处于产业链的弱势端,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去核查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更不知道公告申报债权意味着什么。集团用一套标准程序,完成了对弱势群体的合法伤害。
更讽刺的是,集团在注销完成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成功剥离非核心业务,资产负债率下降5个百分点,股价应声上涨。可没人问:那47家供应商的货款,谁来还?他们中有些是小作坊主,借了亲戚朋友的钱给子公司供货,现在血本无归,连孩子学费都凑不齐。这种报表上的瘦身,是以牺牲市场主体的生存为代价的,真的值得吗?
我开始怀疑,我们财税人员常说的合规性,是否已经异化为免责符?当一套程序既能满足法律要求,又能掩盖实质不公时,我们是否还应该坚守更高的道德标准?就像德鲁克在《管理:任务、责任、实践》里说的:管理的本质不是控制,而是释放人的善意。如果我们的清算方案,只考虑了集团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却忽视了底层供应商的生存,那这样的管理,真的算成功吗?
三、债务清偿的责任边界:当归核化需要历史成本共担\
2023年9月,在集团董事会的压力下,我们尝试了二次清算:由集团出资2000万元,设立历史债务专项基金,专门处理那47家小额供应商的债权。但新的问题又来了:哪些债务算历史债务?子公司2019年欠的一笔货款,供应商当时没催要,现在还能算吗?如果集团这次兜底,以后其他子公司注销,是不是都会来伸手要钱?
经过反复思考,我认为关键在于责任边界的重新界定。集团作为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在享受归核化带来的战略红利时,拒绝承担相应的历史成本。这里的责任,不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根据集团对子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参与程度、债务形成的历史背景,以及债权人可能存在的过错,来划分清偿比例。
比如,对于那47家小额供应商,他们的债务形成于子公司正常经营期间,且尽调时未发现恶意隐瞒,集团应承担80%的清偿责任;对于5笔关联担保,因涉及集团内利益输送,集团应承担100%的清偿责任,并向决策责任人追偿;对于未决诉讼,若因子公司管理层违规操作导致,集团可先清偿再向原管理层追索。
这种按份责任的逻辑,借鉴了《民法典》中的按份侵权责任原则,既避免了无限连带责任对集团的不当束缚,也防止了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过度伤害。但实践中如何量化实际参与程度?比如,集团派驻的财务总监是否对担保事项知情?子公司重大决策是否经过集团审批?这些都需要穿透式的事实调查,而非简单的法人独立推脱。
我逐渐意识到,非核心子公司的债务纠纷处理,本质上是一场战略转型的成本分摊。集团在追求核心业务聚焦时,必须正视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把瘦身变成割肉。就像一个人减肥,不能为了减掉脂肪,连内脏都切掉。债务清偿不是额外负担,而是转型代价——只有付清了历史的账,才能轻装走向未来。
四、未解的困惑:当商业与商业效率的永恒博弈
写到这里,桌上的咖啡已经凉透。窗外的城市渐渐苏醒,而我的思考却陷入了更深的困惑。
如果集团为历史债务兜底,会不会导致道德风险?比如子公司管理层故意隐瞒债务,等集团发现时已经无法挽回,最后让集团买单。如何建立既能约束子公司行为,又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衡机制?
如果所有非核心子公司的债务都由集团按份清偿,会不会影响归核化战略的推进?毕竟非核心业务往往伴随着高负债、低资产,集团兜底可能导致现金流紧张,甚至影响核心业务的投入。商业效率与社会责任,真的能兼顾吗?
更根本的问题是: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传统商业逻辑下,我们是否有必要重新定义集团的责任?科斯说企业是用权威机制替代价格机制,但权威机制的合法性,来源于它能否创造比市场更高的效率,而非单纯的控制权。当集团利用控制权将风险转嫁给弱势方时,这种权威机制是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
这些问题,我没有答案。或许,正如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在《人的境况》里说的:行动的本质在于它总是开始着什么新的东西,一个开端。非核心子公司的债务纠纷处理,或许没有标准答案,但它要求我们每一个财税人、管理者,在深夜独处时,扪心自问:我们追求的,是合法的报表数字,还是合理的商业生态?
合上报告时,天已大亮。我知道,下一个注销项目,可能还会遇到同样的债务纠纷。但我不会再简单地说这是子公司自己的责任。因为逐渐意识到,真正的清算,不仅是资产的处置,更是责任的回归;真正的归核化,不仅是业务的聚焦,更是商业的重塑。
这或许,才是深夜清算台前,我们最该思考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