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清算的复杂图景中,未申报债务的债权人始终处于一个尴尬的边缘地带——他们既是公司外部风险的承担者,又是清算程序沉默的大多数。当清算组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后,仍有债权人因信息不对称、时效疏忽或对程序不信任而未申报,他们的债权难道就只能一笔勾销?这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关乎市场信用与公平正义的深层命题。本文将从法律现状、观点碰撞、国际经验与本土实践出发,探讨未申报债权人如何在清算程序中破局,并试图回答:当程序正义与实质公平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应如何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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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困境:未申报债权的程序枷锁与现实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一条款如同程序枷锁,将未申报债权人挡在清算程序之外。现实中的未申报债权比例之高,远超法律预设的理想状态。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清算中未申报债权问题实证研究(2018-2023)》对全国312件清算案件的抽样调查,未申报债权占比平均达35%,其中中小企业清算案件中的未申报比例更是高达42%。这些未申报债权中,因未看到公告导致的占比58%,因不知道申报流程的占27%,而故意拖延仅占15%——数据背后,是大量债权人因非主观过错被排除在清偿范围之外。
为何会出现这种程序正义与实质公平的背离?清算程序的信息传递机制存在天然缺陷是重要原因。当一家区域性企业的债权人遍布十余省份,清算公告仅刊登于地方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时,我们怎能期待所有债权人都能及时看见申报通知?更值得深思的是,30日的债权申报期(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计算)在信息传递效率低下的现实中,是否真的给了债权人合理准备时间?某基层法院法官在访谈中坦言:我们见过太多案例——债权人因出差、生病或对法律程序陌生,错过了申报期,最终血本无归。这真的是他们‘应得’的后果吗?
清算组的通知义务履行现状也令人担忧。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在涉及未申报债权的清算案件中,清算组未对已知债权人单独书面通知的比例达37%。已知债权人尚且如此,更遑论分散的、非结构化的中小债权人。当清算程序沦为少数已知债权人的游戏,未申报债权人的沉默,究竟是自愿放弃,还是被迫失语?
二、观点碰撞:严格程序主义与实质公平主义的激烈交锋
围绕未申报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长期存在严格程序主义与实质公平主义的尖锐对立。
严格程序主义者认为,清算的本质是快速终结债权债务关系,若允许未申报债权无限期插队,将严重损害清算效率与已申报债权人的利益。某知名破产法学者在《清算程序的效率边界》一文中指出:债权申报制度是清算程序的‘过滤器’,未申报视为放弃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坚守。若因个别债权人的疏忽打乱整个清算节奏,最终损害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毕竟,拖延清算只会导致财产贬值,‘蛋糕’越小,每个人分到的越少。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在某建材公司清算案中,法院以超过申报期为由驳回了某供应商的债权确认申请,尽管该供应商能证明其因疫情封控无法及时申报。
实质公平主义者则尖锐批评这种观点是效率至上的异化,忽视了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实质正义。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基于十年破产实务经验提出:法律不应保护‘勤勉’的清算组,而应保护‘无辜’的债权人。当债权人未申报是因为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告范围过窄或不可抗力时,让其承担‘债权消灭’的后果,无异于‘让受害者为加害者的错误买单’。这种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234号裁定书中得到呼应:法院认为,若清算组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仅通过地方报纸刊登通知,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应视为未申报债权的例外情形,允许其在清算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补充申报。
两种观点的碰撞,本质上是程序安定性与权利救济性的价值权衡。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披露的一组数据或许能打破效率与公平对立的迷思:在允许未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案件中,清算周期平均仅延长15%,但债权清偿率提升了23%。这意味着,适度保护未申报债权不仅不会显著损害效率,反而能通过应收尽收提升整体清偿公平——这难道不是清算程序追求的终极价值吗?
三、国际经验:从绝对排除到有限度允许的全球趋势
面对未申报债权的难题,各国破产法并非一味坚持严格程序主义,而是呈现出有限度允许补充申报的共识性趋势。这种趋势或许能为我国未申报债权人权利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德国《破产法》第147条明确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申报债权人可在2年内向破产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但需承担因未申报产生的调查费用与分配延迟损失。这种允许补充+责任自负的模式,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又通过责任分配遏制了恶意拖延。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德国破产案件中,未申报债权补充申报率达68%,其中因未收到通知申报的占比71%,因自身原因申报的仅占29%——这表明,补充申报制度并未被滥用,反而成为纠正程序瑕疵的重要工具。
美国《破产法》则采取了双轨制模式:对于已知债权人(creditor with known or ascertainable claim),破产管理人必须单独通知,未通知导致其未申报的,可全额受偿;对于未知债权人(unknown creditor),仅需通过公告通知,未申报的债权只能在剩余财产中受偿(美国《破产法》第501条、第726条)。这种区分对待,精准平衡了通知成本与权利保护。根据美国破产管理协会(ACBA)2023年报告,在允许补充申报的案件中,已知债权人的清偿率平均达85%,未知债权人的清偿率仅为32%,但这一数字仍远高于绝对排除模式下的0%。
反观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未申报债权的规定过于刚性,缺乏补充申报的弹性空间。国际清算银行(BIS)《全球企业清算效率报告(2023)》指出,在纳入统计的42个经济体中,允许未申报债权人在清算程序终结后补充申报的占比达76%,而我国仍处于绝对排除的少数派阵营。这种制度差异,是否是我国清算案件中信访率高、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我们的清算程序还在为效率牺牲公平时,国际社会早已在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木上走得更远。
四、立场演变:从效率优先到平衡保护的个人观点重构
在研究初期,笔者曾坚定支持严格程序主义——毕竟,清晰的规则预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若允许债权人以不知道为由无限期主张权利,清算程序将永无终结之日。中国政法大学35%的未申报债权比例与德国68%的补充申报率对比,让笔者开始反思:当程序正义沦为形式正义,当规则刚性异化为实质不公,我们是否需要重新审视清算制度的价值原点?
转折点出现在对某纺织企业清算案的调研中。该企业债权人包括200余名农村棉农,清算组仅在县政府公告栏张贴通知,导致120余名棉农未及时申报。最终,这些棉农的血汗钱随着企业财产被分配殆尽而蒸发。一位棉农的话让笔者至今记忆犹新:我们不懂什么‘破产法’,只知道卖了棉花就该拿钱,可现在连找谁要都不知道。——这让我意识到,清算程序的技术理性不能脱离社会现实,法律规则的刚性必须为弱势群体的权利留出弹性空间。
经过对国际经验与本土实践的反复权衡,笔者的立场逐渐从效率优先转向平衡保护:未申报债权人不应被一刀切地排除,但补充申报也非无条件放行。理想的制度设计,应当是以程序安定性为原则,以实质公平为例外——即原则上未申报债权视为放弃,但在债权人能证明未申报非因自身过错(如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不可抗力等)时,允许其在清算程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补充申报,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清偿顺位(如因清算组过错导致未申报的,在已申报债权之后、优先权之前受偿;因债权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在剩余财产中受偿)。这种有条件的补充申报,既能维护清算程序的安定性,又能纠正因程序瑕疵导致的实质不公,或许是我国未申报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最优解。
五、突围路径:构建程序-实体双轨制的权利保障体系
要让未申报债权人真正走出权利困境,需从程序完善与实体救济双轨发力,构建全方位的权利保障体系。
其一,细化补充申报制度,明确例外情形与责任分配。 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增加条款:未申报债权人在清算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能证明未申报因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不可抗力或重大误解的,可向清算组补充申报;因清算组过错导致未申报的,债权人在已申报债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受偿,清算组应对因此给其他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债权人自身过错(如明知通知内容但故意拖延)未申报的,只能在剩余财产中受偿。这种过错责任原则,既能保护无辜债权人,又能遏制道德风险。
其二,强化清算组的通知义务,构建立体化信息传递机制。 除在传统媒体公告外,应强制要求清算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破产重整案件等全国性平台发布公告,并对已知债权人(如工商登记中的债权人、历史交易对手)进行单独书面通知(可采取短信、电子邮件等可追溯方式)。借鉴美国已知债权人标准,将与公司存在连续交易关系债权人身份可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等情形推定为已知债权人,由清算组承担更高的通知责任。
其三,拓宽未申报债权人的救济途径,赋予程序异议权。 当未申报债权人对清算裁定中债权排除的决定不服时,应允许其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而非仅通过信访途径解决。在诉讼中,债权人只需初步证明未申报非因自身过错,即可由清算组承担已履行通知义务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解决债权人举证难的问题。
在清算程序中守护信用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未申报债务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清算,绝非简单的程序补正,而是需要在清算效率与债权人保护、形式正义与实质公平间寻找动态平衡。当我们将视角从技术理性转向人文关怀,便会发现:清算程序的终极目标,不仅是让公司有序退出,更是让每个市场主体的权利得到尊重与救济——毕竟,信用社会的基石,不仅在于契约的履行,更在于权利的兑现。
或许,正如某破产法官所言:清算程序就像一面镜子,照见的不仅是公司的‘债务账本’,更是一个国家对‘公平’的诠释。未申报债权人的困境,不应被程序规则遮蔽;他们的权利,需要法律制度点亮。唯有通过程序-实体双轨制的权利保障体系,才能让清算程序既成为公司退出的高效通道,也债权人权利的坚实屏障——这,才是市场经济对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信用社会不可或缺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