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注销后,场地使用权到底该归谁?从业15年,我见过太多扯皮
做了15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手的集体企业注销案子少说也有七八十起。要说其中最让人头疼的,十有八九都是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企业没了,地还在,到底该还给集体组织,还是原承租人能继续用,甚至有时候连集体组织内部都为这事儿吵翻天。今天我就以一个老法师的身份,结合几个真实的案例,跟大家聊聊这个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的问题。<
集体企业注销,场地使用权为啥总扯不清?
先得明确一个核心概念:集体企业的场地,绝大多数都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乡镇集体这些集体组织,企业只有使用权,不是所有权。这就好比租房子,你租住了10年,房子不是你的,租约到期或者你不住了,得还给房东。道理简单,但实操中为啥总出问题?
关键就出在历史遗留和合同约定上。早些年(比如2000年前后),很多集体企业的租赁合同特别不规范,有的就一张白纸黑字的便条,有的甚至只有口头约定,租金多少、租期多久、企业注销后场地怎么处理,全没写清楚。更麻烦的是,那时候的集体企业管理也不太规范,有时候是村主任拍板定的租约,有时候是乡镇企业局牵的线,连出租方到底是谁(是村集体还是乡镇集体)都模模糊糊。
我印象特别深,2018年接过一个案子,是上海郊区一个村办服装厂。厂子是2005年租的村集体5亩地,合同是村里老会计手写的,租金每年5万,租期20年,但通篇没提企业注销后场地怎么处理。2018年厂子经营不善,老板申请注销,清算组一看,厂里除了几台旧缝纫机,就剩这块地了。老板想:我租了这么多年,地上还盖了厂房,总不能白给村里吧?村里也觉得:地是我们的,你厂子没了,地就该收回来,厂房谁盖的归谁,但地得重新谈。
双方僵持不下,老板找到我,我当时就问:合同里有没有写‘企业注销时场地使用权归属’?他摇头。我又问:当年租地的时候,有没有村里开的会议纪要,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文件?他说也没有,就是老会计跟他口头说的放心用,村里支持。我当时就心里一沉——这种三无合同,打官司太被动了。
后来果然,村里起诉到法院,要求收回场地,老板主张优先承租权。法院判决很明确:租赁合同因企业注销而解除,场地使用权应返还给集体组织,老板对地上建筑物可以主张适当补偿,但无权继续使用场地。老板气得直拍大腿:我在这块地上投了200多万建厂房,说收就收了?我只能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
三个真实案例:场地使用权到底归谁?
说到这儿,可能有人会问:那如果合同里写了呢?是不是就能归承租人?还真不一定。我再讲两个案例,大家就明白这事儿有多复杂了。
案例一:合同写了场地随企业转让,集体组织不认账,法院怎么判?
2020年,我代理过一个苏州的乡镇机械厂。这家厂子是2010年租的镇集体工业用地,合同里有一条:租赁期内,若企业发生转让、注销,场地使用权可随企业一并转让给第三方,且镇集体享有优先购买权。2020年厂子经营不下去,老板想注销,同时把场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个想做仓储的企业。镇集体知道了,直接说不行:转让可以,但得先卖给我们,我们出价100万,对方出价120万,你也得先卖给我们。
老板懵了:合同里写了‘可随企业转让’,怎么就不行?镇集体给出的理由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经过集体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我们没开会,这转让就不合法。
后来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合同约定了随企业转让,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必须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比如召开村民大会、乡镇政府审批等)。镇集体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履行了这些程序,所以随企业转让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终,场地使用权还是返还给了镇集体,老板只能和受让方解除转让协议,损失惨重。
我当时就在想:这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打架的情况,到底是谁的锅?其实还是双方都没把集体土地的特殊性当回事——企业以为是普通租赁,可以随便转;集体组织以为口头同意就行,忽略了法定程序。
案例二:历史遗留问题,租赁手续不全,用了30年的地,说收就收?
这个案子更典型,是2021年我在浙江嘉兴处理的。一个镇办食品厂,1988年建的,当时租的是镇里的场地,就一张盖着镇公章的便条,写着租给食品厂3亩地,年租金3000,用于建厂房。后来食品厂改制成了个人,老板一直租到2021年,厂子注销时,突然收到镇里的通知:场地要收回,当年手续不全,现在补办租赁合同,租金按现在的市场价算。
老板不干了:我在这块地上做了30年生意,镇里一直没说手续不全,现在厂子没了就要收地,补偿呢?镇里的理由是:80年代的租赁不规范,现在土地管理严格,必须补签正式合同,否则就是非法占用。
这案子拖了半年,最后是我建议老板先找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厂房、仓库)进行评估,同时收集30年来的租金缴纳记录、镇里历年来的默许证明(比如税务登记证上地址、镇里发的荣誉证书等)。最后协调结果是:镇里承认租赁事实,补签租赁合同,租金按市场价的80%计算(因为老板地上建筑物投入较大,镇里给了点情面),但明确约定企业注销后,场地使用权自动返还镇集体。
这个案子让我感触很深:历史问题不能一刀切,既要尊重法律规定,也要考虑既成事实。如果镇里一开始就硬抠手续不全,非要收回地,老板可能一分补偿都拿不到,反而会激化矛盾。
处理这类问题的关键:守住三条底线
讲了这么多案例,到底怎么才能避免注销后场地使用权扯皮?结合我的经验,核心就三条底线,不管是集体组织还是承租人,都得记牢:
第一,土地权属永远不能含糊。 集体土地是集体的,不是企业的,企业只有使用权。注销前,清算组必须搞清楚:这块地的所有权人是谁?是村集体、乡镇集体,还是农民集体?出租方是不是有权出租?这些基础信息不清楚,后面全是白搭。我见过有案子,企业注销后才发现,当年租地的村集体其实早就被撤销了,真正的权利人是另一个村,这下更麻烦了。
第二,合同约定要合法+具体。 合法就是不能违反集体土地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必须报乡镇政府批准;具体就是要把企业注销后场地怎么处理写清楚:是返还集体,还是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地上建筑物怎么补偿?有没有过渡期?这些越细越好,别学早期企业一张纸搞定。
第三,清算程序要透明+留痕。 企业注销时,清算组一定要通知集体组织,把场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案列进去,让集体组织签字确认。我见过有企业,注销时偷偷把场地使用权卖给了第三方,结果集体组织起诉,法院认定清算程序违法,转让无效——这就是没留痕的教训。
说到这儿,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现在很多地方在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这对集体企业注销后的场地使用权问题,会不会带来新的变化?比如,如果企业注销时,场地使用权已经入市了,那是不是可以直接转让,不用再返还集体?这个问题,可能还需要未来的实践来回答。
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
集体企业的场地使用权问题,本质上是集体利益和个体权益的平衡。早些年,为了发展集体经济,集体组织可能对租赁合同的约定比较宽松;现在土地越来越值钱,集体组织又想收回权益。但不管是哪一方,都不能忽视法律程序和历史事实。
那么,当一份不规范的历史租赁合同,遇到严格的现代法律制度时,我们究竟该更尊重约定俗成的习惯,还是更坚守法律条文的规定?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标准答案,但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