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企业集团因战略调整、市场萎缩或债务危机启动注销程序时,总公司的法人资格虽将归于消灭,但其遗留的劳动股权问题——尤其是关联公司如何承接、处置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持有的权益——往往成为引爆劳动争议的隐形。劳动局作为劳动权益的守护者,在此类纠纷中既需兼顾企业市场化退法的效率,又需保障劳动者对劳动成果资本化的合理期待。现行法律框架的模糊性、企业操作的不规范性,以及劳资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使得这一问题远非按合同办的简单逻辑所能涵盖。本文将从法律困境、观点碰撞、数据实证与实践路径四个维度,深度剖析关联公司处理劳动股权的复杂性与破局可能。<

劳动局:注销总公司,关联公司如何处理劳动股权?

>

一、法律困境:当法人消灭遇上股权延续的规则空白

总公司的注销本质上是法人人格的终止,其财产、债权债务均需通过清算程序概括转移。但劳动股权的特殊性在于,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利,而是员工以劳动对价换取的、与劳动关系深度绑定的激励性权益。这种双重属性导致其在总公司注销后的处置陷入多重法律矛盾。

劳动权的人身依附性与股权的财产独立性存在冲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时,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却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当总公司注销,员工原持有的总公司股权需处置,而关联公司若作为受让方,是否必须承接?若员工拒绝转让给关联公司,其劳动权如何保障?劳动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常面临劳动法优先还是公司法优先的价值抉择——前者强调劳动关系稳定性,后者尊重公司自治与股东权利。

清算程序中劳动债权与股权价值的清偿顺位模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列为第一清偿顺序,但股权激励的权益是否属于劳动债权?实践中,若股权尚未成熟(如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锁条件),或因总公司注销导致股权价值归零,员工能否主张货币补偿?劳动局2023年的一项调研显示,在涉及总公司的注销案件中,63%的劳动争议与股权激励处置相关,其中78%的员工因股权价值未明确而陷入维权困境(中国劳动学会,《企业注销中劳动权益保障研究报告》,2023)。

更棘手的是,关联公司与总公司的人格混同风险。部分企业集团为规避债务,通过关联公司空壳化总公司资产,再将员工股权转移至无实际经营能力的关联主体,导致员工权益悬空。劳动局是否应启动人格否认程序,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已超出劳动争议的范畴,却直接影响劳动股权处置的实际效果。

二、观点碰撞:契约自由、权益保护与集团统筹的三重博弈

围绕关联公司如何处理劳动股权,实务中形成三种典型立场,每种立场背后都折射出对效率、公平与秩序的不同理解,而劳动局的调解与裁决,本质上是在三者间寻找动态平衡。

(一)契约优先派:白纸黑字的刚性逻辑

持此观点者认为,劳动股权的处置应以员工与总公司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为核心依据。若协议明确约定总公司注销时,股权由关联公司按X价格回购或员工自动失去未成熟股权,则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这种观点强调契约神圣,认为尊重意思自治是企业市场化退法的基础,也是劳动局减少干预的前提。

这种刚性逻辑忽视了劳资谈判地位的实质不平等。美世(Mercer)2022年《中国股权激励趋势调研报告》显示,在中小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中,82%的协议包含单方解除权条款——即公司可在员工离职或注销时无条件回购股权,却未明确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而员工对协议条款的异议率不足5%,多因怕丢工作而被迫接受。当总公司注销,关联公司若援引此类条款低价回购或拒绝承接,员工往往陷入签了协议却维权无门的困境。劳动局若一味强调契约自由,是否变相纵容了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权益?

(二)权益优先派:劳动成果不容剥夺的倾斜保护

与契约优先派相对,权益优先派主张劳动股权应视为劳动报酬的延伸,其处置需向劳动者倾斜。该观点认为,总公司的注销不能成为剥夺员工合法事由的理由,关联公司作为集团一员,应承接员工的股权权益,或至少按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货币补偿。这种立场得到部分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例如在张某诉某科技集团总公司注销案中,仲裁委认定:员工通过多年劳动获得的股权激励,具有劳动报酬属性,总公司注销后,关联公司作为受益主体,应按股权成熟度承接相应权益。

但权益优先派的困境在于,如何界定股权权益的价值?若总公司因资不抵债注销,关联公司亦无承接能力,强制要求其承担股权义务,可能引发连锁债务危机,最终损害更多劳动者利益。若员工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条件(如业绩未达标),其主张全部权益是否有违激励的初衷?劳动局在保护个体权益时,如何避免杀鸡取卵式的群体风险?

(三)集团统筹派:整体处置的效率与公平兼顾

第三种观点跳出总公司-关联公司的二元对立,主张从集团整体视角出发,建立劳动股权的统筹处置机制。具体而言,由集团层面设立股权激励池,在总公司注销时,将员工股权统一转移至池中,由关联公司按比例承接,或通过集团内部分配实现权益延续。这种模式兼顾了效率(避免单个公司注销导致的股权分割混乱)与公平(保障员工在集团内的整体权益)。

集团统筹的前提是集团治理规范。现实中,许多关联公司仅为持股平台或空壳公司,缺乏独立财务与决策能力,所谓统筹可能沦为集团转移资产、逃避责任的工具。例如,某制造集团在注销总公司时,将员工股权转移至一家注册资本仅10万元的关联贸易公司,导致员工股权名存实亡。劳动局若支持集团统筹,如何防范企业利用关联公司掏空员工权益?

三、数据实证:胜诉率、满意度与地区差异的冷思考

观点的碰撞需要数据检验。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实践调研及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劳动股权处置的现实图景,以及劳动局在其中的作用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2020-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企业注销后劳动股权纠纷案件中,员工胜诉率仅为28%,远低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的45%胜诉率。进一步分析发现,胜诉案件多集中在协议约定明确或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而败诉案件的核心原因在于员工无法证明股权价值(占比62%)或未达到激励条件(占比23%)。这一数据印证了前述契约优先派的现实困境——当约定本身存在漏洞或显失公平时,法律救济的渠道依然狭窄。

地区差异同样显著。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因劳动执法严格、企业合规意识较强,关联公司承接劳动股权的比例达67%,员工对处置结果的满意度为52%;而中西部地区该比例仅为31%,满意度不足20%(中国劳动学会,2023)。这种差异背后,是劳动局执法尺度、企业资源禀赋与劳动者维权能力的多重作用。例如,上海劳动局早在2021年就出台《企业注销中劳动股权处置指引》,明确要求关联公司承接股权需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而部分地区劳动局因缺乏细则,往往以不属于劳动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迫使员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耗时耗力。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激励的覆盖率与处置满意度呈正相关。美世报告指出,在建立集团层面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中,注销后劳动股权纠纷发生率仅为15%,员工满意度达68%;而在单公司激励模式中,这两组数据分别为42%和29%。这说明,集团统筹并非空中楼阁,而是有实践基础的可行路径——关键在于劳动局能否推动企业将统筹思维嵌入股权激励制度设计。

四、立场转变:从被动调解到主动规制的劳动局角色重构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对劳动局在注销总公司后关联公司劳动股权处置中的角色,经历了从中立调解者到主动规制者的认知转变。这一转变并非否定契约自由,而是意识到:在劳资力量失衡、规则模糊的领域,劳动局的不作为可能变相纵容侵权,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实质公平。

(一)短期:以调解优先化解存量纠纷

面对已发生的注销纠纷,劳动局应发挥专业优势,推动三方调解——即组织员工、关联公司、清算组,在股权价值评估成熟度计算承接方案等核心问题上寻求妥协。例如,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审计,避免企业说多少是多少的单方定价;对未成熟股权,可按已服务年限比例折算货币补偿,而非简单一概否决。

(二)中期:以规则指引规范企业行为

长远来看,劳动局需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出台《企业注销中劳动股权处置指引》,明确以下规则:一是关联公司承接股权的义务边界——若员工与总公司有激励协议,且关联公司从注销中受益(如承接业务、资产),则原则上应承接股权;二是股权价值确定机制——要求企业在注销前对未成熟股权进行预评估,并向员工公示;三是劳动债权优先顺位——将股权激励的未成熟权益纳入劳动债权范畴,在清算中优先受偿。

(三)长期:以制度共建预防风险发生

更深层次的破局之道,是推动企业将劳动股权处置嵌入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例如,要求企业在激励协议中明确公司注销时的股权处理原则,鼓励设立集团激励池实现风险分散。劳动局可将此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对规范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对违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正如一棵大树倒下,其根系(关联公司)如何吸收养分(股权价值),不仅关乎当下生存,更影响未来生态(员工与企业信任)——劳动局的职责,正是确保这一生态不被破坏。

在消亡中寻找延续的可能

总公司注销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劳动股权处置则是这一常态下的非常规难题。劳动局作为连接法律与现实的桥梁,既不能困于法人消灭的形式逻辑,也不能放任权益悬空的实质不公。唯有通过调解化解存量、规则规范增量、制度预防变量,才能在企业的消亡中,为劳动者的权益延续找到可能。毕竟,劳动股权的本质不是金融工具,而是劳动成果的资本化——当总公司注销,这种资本化的延续不应因法人的消灭而中断,这既是对劳动者的尊重,也是对市场秩序的守护。

需要专业公司注销服务?

我们拥有十年公司注销经验,已为上千家企业提供专业注销服务,无论是简易注销还是疑难注销,我们都能高效解决。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