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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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律智库会议室,深色实木会议桌上散落着几份《公司法》《著作权法》条文汇编,角落的书架上整齐排列着知识产权案例集。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桌面上,映出三位访谈对象不同气质的轮廓——西装革履的律师、身着职业套装的法务总监,以及带着些许书卷气的作家代表。
【访谈对象】
- 李维:某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企业商事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15年,语言严谨,逻辑性强,善用法律条文剖析问题。
- 张岚:某科技公司前法务总监,经历过3次公司注销流程,熟悉企业实操中的潜规则,说话直白,带点行业人的务实与无奈。
- 王建国:自由作家,曾遭遇作品被侵权后公司注销的维权困境,言辞间有普通创作者的敏感与坚持。
【访谈者】
小林:财经法律类自媒体主编,本次访谈聚焦公司注销如何影响著作权侵权赔偿纠纷,试图从法律、实务、受害者三方视角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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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场:注销与侵权,为何总撞车?
小林:感谢三位今天参与访谈。先从最直观的问题开始——近年来公司注销后著作权侵权纠纷无人担责的案例频发,这背后是什么原因?
李维(推了推眼镜):核心在于法人资格终止与侵权责任未清结的矛盾。根据《民法典》第59条,法人终止后,原则上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但实践中,很多企业注销时,要么刻意忽略未决侵权诉讼,要么在清算报告中将侵权赔偿列为非必要债务,导致被侵权方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张岚(轻笑一声):李律师说得对,我们公司之前注销一个子公司,就遇到过这种事。那子公司不小心用了某插画师的作品,还没等开庭,老板就说先注销,反正赔偿款不多,省得麻烦。我当时就提醒清算组得通知债权人,但老板觉得侵权方算不上正经债权人,直接在报纸上公告了事——后来果然被起诉了,股东还得连带赔钱。
王建国(突然插话):您说的子公司就是我!我当时找了半年,才发现那公司已经注销了,连个联系方式都没有。后来还是通过工商档案查到股东信息,起诉了整整一年才拿到赔偿。这中间的委屈,谁懂啊?
小林(追问):王老师,您当时是通过什么途径确定侵权责任的?公司注销后,直接告股东吗?
王建国:对,我先是告了那家已注销公司,法院说主体不适格,让我撤诉。后来律师帮我查,清算时他们没通知我(我是已知债权人),就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把股东告了——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我未申报债权,得赔偿损失。
二、法律焦点:清算义务人,到底义务几何?
小林:提到清算义务人,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法律上谁算清算义务人?他们没尽到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李维(翻开笔记本):清算义务人分两种: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是董事和控股股东。他们的核心义务有三项:一是及时成立清算组(《公司法》第183条);二是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法》第185条);三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法》第186条)。如果没做到,导致被侵权方(作为债权人)无法获赔,清算义务人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意,是补充,不是连带,除非存在恶意注销、转移财产等情形。
张岚:补充一点实操中的坑。很多企业注销时,为了让流程快点,会故意把侵权债务列为或有债务,不纳入清算范围。比如我们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公司用了某软件公司的代码,清算报告里写无未结诉讼,结果软件公司后来起诉,法院直接认定股东恶意逃避债务,判了连带责任——因为工商档案能查到,那软件公司早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就发过律师函,属于已知债权人。
小林:如果公司注销时,根本没发现存在侵权赔偿(比如侵权行为隐蔽,被侵权方没主张),清算义务人还需要担责吗?
李维:这要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比如公司注销前3个月还在使用侵权作品,清算组没做任何版权排查,就属于应当知道。但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5年前,且被侵权方从未主张,清算义务人确实难以预见。实践中法院会推定清算组有审查义务,所以最好还是委托专业机构做法律风险评估。
王建国(叹气):我们这种小创作者,哪有精力盯着每个用我们作品的公司?他们注销了,我们可能连消息都不知道。李律师,这种情况下,是不是真的没辙了?
李维:也不是。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侵权赔偿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500元到500万元)。如果公司注销后,发现股东有抽逃出资、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被侵权方可以另案起诉股东,要求在抽逃或转移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相当于给了我们二次追索的机会。
三、实操困境:被侵权方,如何破局?
小林:从王老师的经历看,被侵权方维权确实很难。如果遇到公司注销,第一步该做什么?有没有避坑指南?
王建国:第一步,赶紧去查工商档案!我们当时就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到公司注销日期,然后去工商局调取清算报告——果然,报告里没提侵权赔偿。第二步,立刻起诉股东,别等!拖久了,证据可能灭失,股东也可能说没钱了。
张岚:对,查工商档案是关键。很多企业注销时,清算报告会美化,但工商局存档的原始材料可能露出马脚。比如我们之前有个案子,清算报告写已通知所有债权人,但工商档案里的快递底单显示,根本没寄给被侵权方——这就是铁证!
小林:如果公司注销时,被侵权方根本不知道,错过了申报债权的期限,还有机会吗?
李维: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清算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造成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应赔偿。也就是说,即使你错过了申报期,只要能证明清算组没通知你,就能告股东。你得先证明你是已知债权人——比如之前发过律师函、有过沟通记录。
王建国:我当时就吃了这个亏!之前给那公司发过邮件催稿费(附带作品使用证明),但没明确说侵权,法院一开始不认已知债权人。后来律师找到邮件里的作品链接,证明对方知道我的著作权,才勉强立案。
小林(转向张总监):站在企业角度,注销时如何避免侵权纠纷后遗症?
张岚:老实说,很多企业就是侥幸心理。我建议:第一,注销前做一次全面法律体检,特别是版权、商标这些知识产权,看看有没有潜在风险;第二,清算报告里别藏事,哪怕有未决诉讼,也得如实列出来,注明已预留相应资金;第三,如果知道有侵权纠纷,先和解!我们公司注销前,就主动找过一个插画师,赔了5万块,省得后面股东被连带,更麻烦。
四、深层反思:注销不是避责盾牌,法律需更锋利
小林:三位怎么看公司注销成为侵权方逃责工具这种现象?法律层面有没有完善空间?
李维:核心是清算程序的透明度和违法成本问题。目前《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规定偏原则,比如恶意逃避债务怎么认定?实践中很难举证。我建议参考破产法中的债权申报制度,要求企业在注销前,必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未结侵权诉讼清单,让被侵权方能主动申报。
张岚:还有执行问题!就算判了股东赔偿,如果股东说公司注销后就没拿过钱,法院也很难查。其实可以规定股东在注销前6个月内,不得从公司取回财产,否则推定为恶意转移——这样就能堵住很多漏洞。
王建国:我倒希望有个著作权侵权赔偿专项基金。就像有些国家的专利池一样,企业每年按营收比例交一笔钱,遇到公司注销拿不到赔偿的情况,基金先垫付,再去追责——我们小创作者,真耗不起漫长的官司。
小林:这个想法很有意思。给各方一句总结建议吧?
李维:对企业:注销不是终点,清算责任是底线,别为省小钱赔大钱;对被侵权方:证据是生命线,工商档案是突破口,及时行动别拖延;对立法者:细化清算义务,压实主体责任,让注销逃责无空可钻。
张岚:对普通企业人:别信先注销再说的鬼话,合规比效率更重要——毕竟,法律上的小聪明,最后都得用真金白银买单。
王建国(握紧拳头):对我们创作者:别放弃!哪怕公司注销了,背后还有股东、有法律,总能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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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后记】
走出会议室时,夕阳正给走廊镀上一层金边。李维律师的严谨、张岚总监的务实、王建国老师的执着,像三把钥匙,打开了公司注销+著作权侵权这个复杂命题的多重维度。这场对话让我意识到: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人的选择可以温暖它——企业多一分敬畏,被侵权方多一分坚持,立法者多一分精细,才能让注销回归市场退出的正常功能,而非侵权者的避罪天堂。
正如王建国老师所说:维权路再难,总比让侵权者逍遥法外强。或许,这正是法律的意义——不是完美的盾牌,而是让每个努力创造的人,都能在风雨中,握住一根名为公平的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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