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几个影视圈的朋友聊天,发现一个挺扎心的现象:这几年行业洗牌太厉害,不少中小影视公司要么项目黄了没钱运转,要么干脆直接注销跑路。但注销这事儿,说起来简单,真操作起来全是坑——尤其是手里攥着没收回的债权,或者之前签过债权转让合同的,处理不好,股东可能从老板变成老赖,前功尽弃。<

影视公司注销,如何处理债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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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了20年财税,经手过影视公司注销少说也有几十家。说实话,影视公司的债权比一般企业复杂得多:项目合作款、版权许可费、演员片酬分成、赞助款……五花八门,有些债权甚至跨了好几个省,对方公司都注销了。更麻烦的是,很多公司在经营时为了快速回款,会把债权打包转让给第三方,结果公司一注销,这笔债到底归谁?找谁要?怎么要?全是问题。

今天我就以一个老财税人的经验,跟大家聊聊影视公司注销,如何处理债权转让合同这个事儿。不是念法条,而是说点实在的——怎么避开雷区,怎么把麻烦降到最低,甚至怎么在注销前把烂账变成活钱。

注销前先盘盘家底:你的债权到底长啥样?

影视公司一说要注销,老板们第一个想到的肯定是欠我的钱还能要不回来?但很少有人先搞清楚:你手里的债权,到底是自己的,还是已经转出去了?

我见过一个特别典型的案例。2020年,上海一家做网剧的影视公司(叫光影传媒吧,化名),拍了个小成本网大,跟某平台签了100万的发行合同。平台先付了30万定金,剩下70万说等上线后3个月付清。结果网大上线数据一般,平台一直拖着没付。这时候光影传媒因为股东闹矛盾,决定注销。公司财务说:这70万是咱们的应收账款,注销前清算组得追回来。但法务突然翻出一份合同——半年前,光影传媒为了快速回笼资金,把这70万债权打包转让给了一个小型发行公司星耀文化,签了债权转让协议,但没通知平台!

这下麻烦了。按照《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平台根本不知道债权已经转了,后来清算组找平台要钱,平台直接说:我们只认‘光影传媒’,你们找‘星耀文化’去。而星耀文化早就联系不上了——人家就是专门做这种低价收烂账的,收了钱就跑。最后光影传媒的股东因为这70万,不仅没拿到钱,还被平台起诉不当得利,赔了不少诉讼费。

影视公司注销前,第一步必须是债权清查:把所有应收账款列个清单,每笔债权都要标清楚:①是不是已经转让了?②转让合同签了吗?③通知债务人了吗?④有没有书面回执?这四步缺一不可,不然就像光影传媒一样,钱没要到,还惹一身骚。

已转让的债权:注销时交接比合同更重要

很多影视公司老板觉得,签了债权转让合同就万事大吉了——钱该收的收,该转的转,公司注销跟自己没关系。大错特错。

债权转让不是甩锅,是资产转移。你把债权转出去了,相当于把收钱的权利给了别人,但注销时,你得确保这个权利能顺利交接给新的债权人,不然对方可能反过来找你要钱。

我去年处理过一个案子,北京一家影视制作公司(叫创世纪吧),2019年把一笔50万的演员片酬债权,转让给了演员本人(演员当时急用钱,同意折价40万拿债权去跟投资方结算)。签了转让协议,演员也去找投资方要钱了。结果2022年创世纪注销时,清算组把所有档案都销毁了,包括这份债权转让协议的原始凭证。后来演员跟投资方结算时,投资方说:你们得提供‘创世纪’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不然我们没法入账。演员回头找创世纪,公司都注销了,哪来的确认函?最后演员只能起诉创世纪的原股东,说他们没妥善保管档案,导致债权无法实现,要求赔偿损失。

你说冤不冤?签了合同,也通知了债务人,就因为注销时没把交接手续做干净,股东赔了钱还惹官司。

影视公司注销时,如果涉及已转让的债权,必须做两件事:①把债权转让合同、通知债务人的凭证(比如邮件、快递签收记录)、债务人的确认回执等所有资料,整理成册,移交给新的债权人;②如果新的债权人联系不上,或者资料不全,一定要在公司清算报告中详细说明这笔债权的转让情况、现存风险,最好找律师做个公证。不然,万一以后新债权人找麻烦,股东可能要承担未尽到清算义务的责任。

没转让的债权:要么追回来,要么折价处理掉

现实中,很多影视公司注销时,手里还攥着一大笔烂账——要么是对方公司没钱付,要么是合同约定不明,要么就是时间太长超过了诉讼时效。这些债权不处理,公司注销时清算报告通股东还得在清算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时候有两个选择:要么清算组自己追,要么折价转让给股东或第三方。

先说追。影视公司的债权很多跟项目挂钩,比如合作方没付尾款,或者版权使用费拖欠。清算组可以先发律师函催告,如果对方还不还,就得考虑诉讼。但这里有个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都是成本,万一最后执行不到钱,钱花了,债还是烂着。我见过一家公司,为了追20万的版权费,花了5万诉讼费,结果对方公司早就转移资产,一分钱没拿到,得不偿失。

追债前得做个风险评估:对方有没有财产?诉讼时效过了没?合同里有没有仲裁条款?如果对方是个空壳公司,或者债权早就过了3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我建议别硬追,直接走第二条路:折价转让。

折价转让就是把债权打折卖给股东或第三方。比如某公司有一笔100万的应收账款,确定要不回来了,可以作价20万卖给股东,股东拿这20万债权去抵之前的欠款,或者公司直接把这20万清算给股东。这样对公司来说,相当于资产变现,对股东来说,可能用低价拿到一个有可能收回的债权(虽然概率不大),总比烂在公司账上强。

但这里有个税务问题:债权转让所得要交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资产原值-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如这笔100万的债权,账面净值是80万(之前已经计提了20万坏账准备),转让价20万,那转让损失就是60万(80万-20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抵减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局对低价转让会特别关注,你得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转让价格公允(比如评估报告、市场询价记录),不然可能被纳税调整。

财税坑点:债权转让的税别交错了

影视公司注销时处理债权转让,最容易踩的就是税坑。很多老板觉得钱没拿到,就不用交税,大错特错。

第一个坑:增值税。债权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减按1%)。比如某影视公司(一般纳税人)转让一笔100万的债权,开了增值税发票,就得交6万的增值税。但如果这笔债权是不良债权(比如债务人破产清算,确实无法收回),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需要提供法院破产裁定、清算报告等证明材料。我见过一家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时没申请免税,白白交了10多万增值税,心疼死。

第二个坑:企业所得税。前面说了,转让债权产生的收益或损失,都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很多影视公司注销时,为了少交税,故意把转让价格做低,或者隐瞒转让收入,被税务局查到,不仅要补税,还要交滞纳金和罚款。我有个客户,注销时把一笔50万的债权免费转让给股东,税务局直接认定为向股东分配利润,补了12.5万企业所得税(25%税率),还罚了5万。

第三个坑:印花税。债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的0.05%贴花。虽然金额不大,但如果不贴,被查到也要罚款。影视公司的合同多,有时候容易漏,注销前最好让财务把所有转让合同都检查一遍。

法律雷区:股东别为旧债背锅

最后说个最严重的:如果影视公司注销时,债权转让没处理好,股东可能要背锅。

《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未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把债权转让了,但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把钱还给了原公司,原公司注销后,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原公司的股东在未受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就像前面光影传媒的案例,如果星耀文化找不到,平台完全可以起诉原股东,让他们还这70万。

还有,如果公司在注销前,明知债权已经转让,却还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催款,导致债务人重复付款,股东也可能要承担责任。我见过一个更绝的:公司注销后,股东发现有一笔债权没处理,自己拿着转让合同去找债务人要钱,债务人说:你们公司都注销了,主体都不存在了,我凭什么给你钱?最后股东只能自认倒霉。

影视公司注销,如何处理债权转让合同?说到底,就是提前规划、证据留存、合规操作。别想着注销就一了百了,手里的债权和转让合同,都是定时,拆不好,把自己炸得粉身碎骨。如果实在搞不懂,找个专业的财税和法律团队帮着处理,比省那点服务费划算多了。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在企业注销服务中常遇到影视公司因财务凭证不完整(如缺少债权转让合同、付款凭证、通知债务人的记录等),导致无法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转让合法性,最终在税务清算或法律纠纷中陷入被动。影视公司的核心资产往往是知识产权(版权、商标、剧本等),注销时若未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和处置,可能导致资产流失,甚至因未缴清相关税款(如版权转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被税务部门追责。建议影视公司在注销前,务必梳理所有财务凭证,确保债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资料完整;同时对知识产权进行专业评估,通过转让、拍卖等方式合规处置,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法律风险。如需专业指导,欢迎访问加喜公司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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