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协议结束,外资公司劳动局注销有哪些法律依据?从20年财税老兵的实战经验说起
最近几年,VIE协议结束成了不少外资企业绕不开的话题。尤其是教育、互联网、科技这些敏感行业,随着政策风向变化,很多原本通过VIE架构在国内运营的外资公司,不得不面临拆架构、走注销的结局。但问题来了:VIE协议一旦终止,外资公司要注销,劳动局这边到底认哪些法律依据?流程上要注意什么?说实话,我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企业注销时栽在劳动问题上,尤其是VIE架构的公司,情况更复杂——员工关系、合同主体、经济补偿金,每一步都可能踩坑。今天就用大白话聊聊这事,顺便分享几个我经手的真实案例,希望能帮到正在走注销流程的企业。<
先搞明白:VIE协议结束,为啥劳动局注销这么关键?
VIE架构说白了就是协议控制,境外上市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外资公司(通常是WFOE)作为壳公司,可能只负责技术支持、品牌授权,实际用工、业务都在境内的运营实体。现在协议终止了,外资公司要注销,但境内的员工怎么办?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这些事劳动局肯定要盯着。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注销就是去工商局办个手续,大错特错!劳动局才是卡脖子的关键环节——因为你只要在国内招过员工,哪怕合同是和境外母公司签的,只要实际用工在国内,劳动局就会认定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处理不好,轻则注销流程卡住,重则被员工仲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影响股东信用。
劳动局注销的法律依据:这几条红线碰不得
聊法律依据前,先明确一个核心逻辑:外资公司注销,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劳动局审查的核心就两点:员工权益有没有保障?劳动关系有没有依法解除? 围绕这两点,我们来看具体依据。
1.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是必答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写得明明白白: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有个关键点:VIE架构下,员工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和境外母公司签的,但实际用工主体是境内的运营实体,甚至是外资公司(WFOE)。劳动局怎么认定?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在线教育公司VIE协议终止,外资公司(WFOE)要注销,员工说我的合同是和香港母公司签的,找母公司要钱。结果劳动局直接驳回——因为工资是WFOE发的,社保是WFOE交的,工作地点也在国内,按实际用工原则,劳动关系认定在WFOE,补偿金必须由WFOE支付。最后企业不得不补了300多万经济补偿金,才拿到劳动局的注销同意书。
2. 《公司法》:清算组的通知义务不能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要求,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很多人不知道,这里的债权人其实包括员工——因为员工对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劳动局会重点审查清算组有没有书面通知全体员工,有没有在报纸上公告注销事宜。
我去年遇到一个客户,做AI芯片的VIE公司,协议终止后清算组只通知了主要债权人,忘了群发邮件通知全体员工。结果有个离职员工(已经拿到补偿金但不知道公司要注销)反过来投诉未提前告知注销事宜,劳动局直接暂停了注销流程,要求企业补发通知公告,还要在厂区张贴公示。折腾了一个多月才搞定,你说冤不冤?
3.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注销的特殊要求
2020年《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企业注销除了要遵守《公司法》,还得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比如《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缴销营业执照。但具体到劳动层面,劳动局会结合《外商投资法》和《劳动合同法》来审查,确保外资企业的退出不损害员工权益。
这里有个模糊地带:VIE协议终止后,境内的运营实体可能转为内资,外资公司(WFOE)只是壳公司注销。这时候员工要不要跟着转移?劳动局的态度是:如果员工同意转移到新主体,可以重新签合同;如果不同意,WFOE必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我猜测,未来劳动局可能会针对VIE架构的劳动关系转移出台更细的规定,但现在企业只能按实际用工+协商一致的原则来处理。
两个真实案例:VIE注销中,劳动局到底在纠结什么?
案例一:某教育类VIE公司,协议终止后清算组漏了经济补偿金
这家公司做K12在线教育,2021年政策一出,VIE协议马上终止。外资公司(WFOE)启动注销,清算组觉得员工都转到运营实体了,补偿金让运营实体给就行。结果劳动局审查时发现,WFOE的银行流水显示2020-2021年确实给员工发过工资,社保也是WFOE交的——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现在WFOE要注销,相当于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补偿金必须由WFOE支付。最后企业不得不从运营实体调拨资金,补了200多万补偿金,才拿到劳动局的同意注销书。
案例二:某科技VIE公司,员工工龄认定扯了半年皮
这家公司做SaaS服务的,VIE协议终止后,外资公司要注销。员工A说我在公司干了5年,补偿金要按5年算,但公司拿出境外母公司的劳动合同,说A的合同是和开曼群岛母公司签的,工龄从2018年签合同时算,之前2年算‘实习’。劳动局直接要求企业提供实际用工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考勤打卡记录。结果发现,A2016年就在国内办公,工资是WFOE发的,社保也是WFOE交的——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A2016-2018年不是劳动关系,最后只能按5年工龄补偿,多赔了8万多。
给企业的3条避坑建议:基于20年经验的血泪
1. 先搞定劳动关系确认,再谈注销
VIE架构下,劳动关系主体最容易扯皮。我建议企业在启动注销前,先找专业律师梳理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明确劳动关系到底在谁身上。如果是和WFOE签的合同,好办;如果是和境外母公司签的,但实际用工在WFOE,赶紧补签《主体变更协议》,让员工确认劳动关系由WFOE承担,不然劳动局绝对不认。
2. 经济补偿金别抠门,劳动局认合法合理
很多企业想少赔点补偿金,比如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或者只算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我见过有企业因此被员工集体仲裁,劳动局直接暂停注销,最后不仅多赔了补偿金,还交了滞纳金。其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补偿标准很明确,按应发工资算,N+1、N+2(协商一致)都是可以的,关键是依法,别玩小聪明。
3. 清算组别想当然,通知公告要全覆盖
清算组成立后,除了通知债权人,一定要书面通知全体员工——可以用EMS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明因公司解散解除,补偿金计算方式),同时在公司官网、当地报纸公告。我见过有企业用邮件通知,结果员工说没收到邮件,最后只能重新公告。记住:劳动局只认有书面证据的通知,口头通知等于没说。
最后说句大实话:VIE注销,劳动问题比税务更磨人
做了20年财税,我总觉得企业注销时,总盯着税务清算清不清零资产怎么处置,却忘了劳动问题才是‘定时’。尤其是VIE架构的公司,跨境业务多、用工主体复杂,稍不注意就可能被劳动局卡脖子。其实只要提前3-6个月准备,梳理好劳动关系、算清楚补偿金、做好通知公告,劳动局注销这块并不难难。
上海加喜财税服务见解:财务凭证不完整、知识产权处置,注销中的隐形杀手
财务凭证不完整对企业注销的影响远超想象,尤其是VIE架构公司,跨境业务频繁,银行流水、合同、发票等凭证若缺失,劳动局会质疑工资发放真实性、社保缴纳合规性,直接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注销流程停滞。我们曾处理过某外资企业因部分工资发放无银行流水,被员工主张未足额支付工资,最终补缴社保滞纳金20余万。知识产权方面,企业注销常忽略员工职务发明归属,若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未办理知识产权转移登记,劳动局可能要求企业提供权属证明,否则不予注销。上海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专注企业注销全流程服务,擅长通过财务凭证合规化梳理、知识产权确权与处置,帮助企业规避劳动局审查风险,确保注销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