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旨在通过产权结构调整、治理机制优化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而改制完成后,原主体企业的注销工商登记则是改制的收官步骤,直接关系到企业法人资格的终结、债权债务的清理及国有资产的最终处置。在这一过程中,清算组作为法定的清算执行机构,其人员名单的合规性不仅是工商登记的必备要件,更是确保清算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债权人、职工及国有资产权益的核心前提。许多企业在实操中常因清算组人员组成不合规,导致注销流程反复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与政策实践,系统梳理国企改制主体注销时清算组人员名单的法定构成、任职要求及常见注意事项,为企业提供清晰指引。<

国企改制主体注销工商登记需要哪些清算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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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组组建的法律依据:为何人员名单是硬门槛?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国企改制而言,原主体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因改制注销,本质上属于解散清算,清算组的组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而清算组人员名单的提交,既是市场监管部门(工商登记机关)审核注销申请的核心材料,也是证明清算程序合法性的关键证据——若清算组成员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未覆盖利益相关方代表等问题,清算报告将不被认可,注销登记亦无法通过。

二、清算组人员名单的法定构成:谁必须在场?

结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注销的实操要求,国企改制主体的清算组人员名单通常需包含以下三类核心成员,具体构成需根据企业原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国企)及改制类型调整:

(一)内部人员:企业治理结构的责任主体

内部人员是指原企业治理层中熟悉企业运营、资产及债务状况的核心成员,其职责是主导清算日常事务、提供内部信息支持,确保清算工作基于企业实际情况开展。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或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通常是清算组的当然负责人(或称清算组组长)。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或董事/股东大会确定人员,而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解散事由、资产状况及未了结债权债务最为了解,由其牵头清算可确保效率与责任落实。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担任,需由股东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指定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替代,并提交书面说明。

2.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人员:

清算的核心是清理债权债务、处置资产、编制清算报表,这高度依赖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原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必须进入清算组,负责梳理企业资产(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负债(银行贷款、应付账款、职工薪酬、税费等)及所有者权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清算方案》等关键文件。若企业财务状况复杂(如存在大量对外投资、或有负债),还需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协助。

3. 职工代表(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选):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解散、合并等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注销时,清算组必须包含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占比不低于1/3)。职工代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清算过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如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避免企业或大股东损害职工利益。

(二)外部专业人员:独立性与专业性的保障

国企改制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债权人利益保护等敏感问题,仅靠内部人员难以确保清算的公正性与合规性,因此必须引入具备专业资质的外部人员,提供独立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1. 律师(法律专业人士):

清算过程涉及大量法律事务,如通知债权人、处理未了结诉讼/仲裁、确认合同效力、办理工商税务注销登记等。律师需全程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重点审核:清算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告债权人、是否依法清偿债务)、资产处置是否合法(如国有资产是否履行评估备案程序)、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等。对于存在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的国企,律师的作用尤为关键。

2. 会计师或审计机构(财务专业人士):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及清算损益。若涉及国有资产,审计机构还需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确保资产评估值公允。

3.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特定国企必选):

对于由各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企(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改制主体),清算组中需包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地方国资委、财政部或其授权单位)的代表。该代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有资产处置过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清算方案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产权转让的要求)。若企业为僵尸企业或涉及战略重组,国资监管代表还需协调政策支持,推动清算工作顺利完成。

(三)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补充)

除上述核心成员外,若企业存在特殊情形,清算组还需补充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以兼顾各方权益:

- 债权人代表(如有重大债权人):若企业存在金额较大或关系复杂的债权人(如银行、金融机构),可邀请其代表进入清算组,参与债务清偿方案的协商,减少后续纠纷。

- 上级单位或实际控制人代表:若国企为集团下属企业,清算组中可包含集团总部或实际控制人委派的人员,协调资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集团内部担保、资金拆借等)。

三、清算组成员的负面清单:谁不能进入清算组?

为确保清算组的独立性与公信力,法律法规对清算组成员的任职资格作出限制,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清算组成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

2. 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此类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理也不得进入清算组。

3.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此类人员可能因过往经营问题影响清算公正性。

4.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利用清算职务之便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5. 与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如与企业有未了结诉讼、仲裁关系的人员,或与企业债权人、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需回避)。

四、实操要点:如何合规确定清算组人员名单?

1. 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制国企需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清算组组成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决议文件需明确清算组成员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 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需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全国性报纸或企业登记机关指定报纸)。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清算组需对债权进行登记核实,这一过程需律师全程见证并留存证据。

3. 提交材料需完整规范: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时,除《注销登记申请书》外,还需提交:清算组备案通知书(登记机关出具)、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清算报告(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债权人债权登记及确认文件等。其中,清算组人员名单需注明全体成员对清算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并由成员签字盖章。

4. 动态调整与责任追溯:

若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需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国企改制主体注销工商登记,清算组人员名单的合规性是第一道关卡,也是整个清算程序的生命线。企业需严格遵循内部责任+外部专业+国资监管的组成原则,确保清算组成员具备法定资格、覆盖利益相关方、专业能力匹配,同时通过规范的决策程序、透明的债权处置及严格的材料审核,为注销登记扫清障碍。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职工及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国企改制的圆满收官,为企业后续发展或资源重组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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