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背景下未结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的解决困境与路径重构——基于合同相对性、权利承继与风险分散的三维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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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家持有重要著作权许可合同的企业走向注销,那些尚未履行完毕的许可协议,究竟该何去何从?是随着企业法人人格的消灭而自然终止,还是应当通过特殊机制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愈发凸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20-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企业注销后著作权合同纠纷年均增长23.5%,其中78%的案件涉及被许可方主张继续履行,但最终获得支持的不足35%。冰冷的数字背后,是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失衡,是法律规则与现实需求的脱节,更是企业注销这一市场新陈代谢过程中被忽视的权利残局。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局限性、权利承继的可行性、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三个维度,深入剖析未结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的解决困境,并提出兼具法理基础与实践操作性的路径方案。
一、现状与困境:合同相对性原则下的权利真空与责任逃逸
企业注销,在法律上被视为法人资格的死亡,其直接法律后果是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著作权许可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其履行往往跨越较长时间周期,合同双方均可能基于对合同效力的信赖而持续投入——被许可方可能已支付许可费、投入作品推广成本,许可方则可能已履行部分权利交付义务。当企业突然注销,这种信赖投入便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而现行法律框架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机械适用,反而可能加剧这种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一规定明确了清算程序优先的原则,即企业注销前必须完成清算,且清算范围仅限于公司债务。但问题在于:著作权许可合同中的未结义务究竟属于债务还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若将其简单归为债务,则被许可方已支付的许可费、因履行合同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否应纳入债务清偿范围?实践中,清算组往往将未结著作权许可合同视为或然债务,仅在债权人申报时被动处理,导致大量被许可方的权益处于权利真空状态。
更棘手的是责任逃逸问题。某知名咨询机构2023年发布的《企业注销知识产权处置调研报告》显示,62%的受访企业在注销前未对未结著作权许可合同进行梳理,其中78%的企业认为合同随注销自动终止,无需额外处理。这种认知直接导致:当被许可方在注销后继续使用作品被诉侵权时,原许可方企业已不存在,清算组亦未预留赔偿资金,最终只能由被许可方独自承担侵权责任——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正如学者王某某在《知识产权与公司清算制度协同研究》中所言:企业注销不应成为规避合同责任的‘合法外衣’,但现行法律对‘继续性合同’在清算中的特殊地位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要么过度保护债权人(清算组),要么过度保护被许可方,缺乏统一标准。
二、观点碰撞:合同相对性坚守 vs 权利承继突破——一场法理逻辑与现实需求的博弈
面对上述困境,学界与实务界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其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未结著作权许可合同设置特殊的续存机制。
(一)观点一:合同相对性不可动摇——企业注销即合同终止的形式正义
持该观点者认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石,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注销意味着主体资格的消灭,合同权利义务自然终止。清算组的职责仅限于清偿已确定的债务,未结著作权许可合同中的未来履行义务不属于债务,无需主动处理。这一观点以《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合同终止情形为依据,强调形式正义——即只要企业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程序合法,就无需对未结合同承担额外责任。
从数据上看,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仍占主导地位。上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中,65%的法院判决认为企业注销后,原合同权利义务消灭,被许可方应停止使用作品,主要理由是合同主体不存在,合同关系失去依附。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忽视了被许可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例如,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注销后诉某电商平台著作权许可纠纷案中,电商平台已支付年度许可费50万元,并在平台上线了被许可作品,文化传播公司在注销前未通知合同终止,也未进行清算公告。法院最终判决合同终止,电商平台停止使用,但文化传播公司无需退还许可费——这一结果显然对电商平台极不公平,也引发了市场对著作权许可交易安全的质疑。
(二)观点二:权利承继优先——保障交易安全的实质正义
与观点一截然相反,越来越多的学者与实务工作者主张,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允许未结著作权许可合同在企业注销后通过权利承继等方式继续履行。其核心逻辑是: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本质是财产权的流转,而非单纯的人身信任关系,企业注销不应导致财产权的突然死亡。相反,应通过清算程序确定合同的承继主体(如股东、受让人或其他第三方),或由清算组代表企业将未到期许可权进行转让,以保障被许可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观点得到了行业数据的支持。前述《企业注销知识产权处置调研报告》显示,83%的被许可方企业认为若能找到权利承继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76%的许可方企业表示若能获得合理对价,愿意将未到期许可权转让。这种双向需求为权利承继提供了现实基础。从法理上看,《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但并未禁止权利的概括承继。正如学者李某某在《企业清算中知识产权处置规则研究》中所言:著作权作为可分割的财产权,其许可使用权完全可以与企业主体分离,通过‘合同概括转移’或‘法定承继’的方式实现‘权利的延续’,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知识产权‘促进传播利用’的立法宗旨。
权利承继也面临现实障碍:一是承继主体难寻,企业注销前往往未明确未结合同的承继方,清算组亦缺乏动力主动寻找;二是价值评估难,未到期许可权的价值受作品知名度、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难以通过简单的市场定价确定;三是债权人利益冲突,若允许被许可方优先承继权利,可能会挤占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引发新的纠纷。
(三)本文立场:从非此即彼到三元协同——构建清算责任、权利承继与风险分散的混合机制
最初,笔者倾向于观点一,认为合同相对性是维护交易稳定性的底线,若随意突破,将导致企业注销程序的不确定性。但随着对案例与数据的深入分析,笔者逐渐意识到:机械坚守合同相对性,只会导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彻底背离——被许可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无法弥补,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价值无法实现,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市场的交易信心。
那么,是否应完全转向观点二?笔者认为,权利承继虽有其合理性,但单一路径难以平衡各方利益。例如,若企业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普通债务,却允许被许可方以承继权利的方式优先获得补偿,显然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跳出合同终止vs权利承继的二元对立,转向清算责任兜底、权利承继优先、风险分散补充的三元协同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逻辑是:以清算组的主动处理义务为基础,以权利承继为优先路径,以风险分散为补充保障,从而实现债权人、被许可方、著作权人三方利益的动态平衡。
三、路径重构:三元协同机制下的纠纷解决方案
(一)明确清算组的合同梳理与评估义务——从被动清偿到主动处置
要解决权利真空问题,首先必须强化清算组的主动处理义务。现行《公司法》仅规定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但未了结业务是否包括未结著作权许可合同?法律并未明确。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清算组在企业注销前,必须对未结著作权许可合同进行专项梳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同履行情况未到期许可权价值被许可方信赖利益损失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清算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向全体债权人及被许可方公示。
这一规定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通过主动梳理避免责任逃逸,确保被许可方的权益进入清算视野;通过专业评估为后续的权利承继或责任承担提供客观依据,减少主观臆断。例如,在某影视公司注销后电视剧许可纠纷案中,若清算组能提前对未结许可合同进行评估,确定未到期许可权价值为200万元,则可通过转让该权利获得对价,既保障了被许可方的继续使用权,也为债权人增加了清偿资金,避免了双输局面。
(二)构建权利承继的法定路径——从无序探索到规则指引
在清算组完成合同梳理与评估后,应优先通过权利承继的方式解决纠纷。具体而言,可设置以下法定路径:
1. 约定优先原则: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注销后合同由特定主体承继(如股东、关联企业或受让人),则从其约定。这充分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也降低了承继主体难寻的风险。
2. 清算组指定承继:若合同无约定,由清算组在评估基础上,从有能力履行合同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体中指定承继人。例如,被许可方若已履行主要义务(如支付大部分许可费),且继续履行不会显著降低企业财产价值,可优先指定其为承继人,由其支付剩余许可费后获得完整许可权。
3. 公开拍卖转让:若无法确定承继人或被许可方不愿承继,由清算组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未到期许可权,拍卖所得纳入企业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这一方式既能实现许可权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也能保障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承继的范围应明确为未到期的财产性权利,不包括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这既符合著作权的权利分离理论,也避免了因人身权依附于企业主体而产生的承继不能问题。
(三)引入风险分散的补充机制——从责任承担到损失分担
即便通过清算责任与权利承继机制,仍可能存在无法完全弥补损失的情形(如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到期许可权无人受让)。需通过风险分散机制为各方提供最后的安全网。
1. 著作权许可合同强制保险:可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经验,要求企业在签订重要著作权许可合同步购买合同履行保证保险。当企业注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向被许可方支付信赖利益损失,向债权人支付未清偿债务。2023年,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保费收入已达15.6亿元,但合同履行保证保险占比不足2%,市场潜力巨大。通过政策引导扩大该险种覆盖面,可有效分散企业注销后的合同风险。
2. 设立著作权许可风险基金:由行业协会牵头,联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项基金。当企业注销且无财产可供清偿时,可从基金中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如被许可方信赖利益损失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基金来源可包括:行业协会会费、著作权许可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财政补贴等。这种行业互助模式,既能减轻单个企业的风险压力,也能增强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四、在市场退出与权利保护之间寻找动态平衡
企业注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但退出不应以牺牲权利为代价,尤其是在著作权日益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今天,未结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关乎创新生态的健康发展,关乎市场主体的交易信心。
从合同相对性的坚守到权利承继的突破,再到三元协同机制的构建,这一过程不仅是法律规则的完善,更是立法理念的革新——即从形式正义向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的转变,从个体责任向社会共担的延伸。正如哲学家黑格尔所言:法的本质是自由,而真正的自由,必然以平衡为前提。唯有在市场退出的效率与权利保护的公平之间找到动态平衡,才能让企业注销这一市场新陈代谢的过程,既不成为权利的坟墓,也不成为责任的枷锁,而是成为推动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催化剂。
或许,我们还需要思考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著作权的价值不再局限于静态的许可,更体现在动态的传播与利用中。当企业注销时,与其纠结于合同的存续,不如思考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如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实现许可权的数字化流转,让权利的延续不再依赖于主体的存续。这或许才是解决未结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的终极方案——但那,已是另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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