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两点的办公室,咖啡杯里的液体早已凉透,屏幕右下角的时钟跳成了02:17。我盯着卷宗里那份《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建议书》,上海某科技公司清算组的李律师刚发来的邮件,附言里一句股东张总失联快半年了,这专利调解到底怎么推进?像根针,扎得我头皮发麻。<

上海公司股东失联,清算审计中如何处理公司专利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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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个卡住的清算项目

这家科技公司叫云智科技,2021年因股东矛盾陷入停滞,小股东王姐找到我们事务所做清算审计。进现场时,办公室里文件堆成小山,服务器还嗡嗡作响,但核心专利智能数据融合系统的证书复印件上,被红笔圈出了三个字——涉诉。

原来,2020年底,云智科技被另一家公司数科互联起诉,称其专利侵权,索赔500万。案子还在一审,股东张总(持股60%)却突然失联——电话关机,微信拉黑,注册地址也成了查无此人。小股东王姐急得直哭:公司账上就剩那套设备和这个专利,要是判侵权赔500万,资不抵债,我们啥都拿不到。

清算组最初的想法很简单:等判决。毕竟《企业破产法》规定,未了结的诉讼,管理人只需确认债权即可。但审计盘点时我们发现,那套智能数据融合系统专利,账面价值800万,是云智科技唯一的优质资产。而数科互联的律师私下透露,他们愿意以专利许可方式和解,只要云智科技支付200万许可费,就能继续使用专利,甚至可以合作开发。

200万和解,总比500万赔偿强。王姐眼睛一亮,但问题来了:张总失联,股东会决议怎么出?清算组能代表公司签调解协议吗?

二、我曾以为的标准答案,漏洞百出

一开始,我笃信程序正义。翻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时,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按这个逻辑,清算组既然能代表公司打官司,那签调解协议应该也没问题——毕竟调解也是民事诉讼的一部分。

我还查了最高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数科互联主张的是专利许可费,属于财产范畴,清算组当然有权谈判。

按这个思路,我们先走公告程序,催告张总45天内露面,不然就推定他同意清算组的意见。我对李律师说,心里甚至有点小得意:这逻辑闭环,没毛病。

但李律师一句话把我问住了:公告期满后,张总还是没露面,我们签了调解协议,事后他跳出来说‘我没同意,调解无效’,怎么办?

我愣住了。是啊,张总持股60%,是绝对控股股东,调解协议本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处分——从可能赔500万变成付200万许可费,这直接关系到他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法》对股东重大财产处分的决议要求有多严格,我太清楚了: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现在大股东失联,小股东王姐(持股40%)就算同意,也凑不够三分之二。

那……那就等判决呗。我嘴硬道,心里却开始发虚。等判决意味着什么?一审可能半年,上诉又是一年,期间专利被冻结,公司资产趴着贬值,债权人天天上门讨债,王姐的清算工作根本没法推进。

更讽刺的是,我们审计时发现,数科互联的专利其实和云智科技的智能数据融合系统重合度只有30%,他们起诉更多是市场——云智科技刚拿到一个政府智慧城市项目的意向,数科互联想通过诉讼拖垮对手。这种情况下,硬扛诉讼,双方都是输家,云智科技可能真会破产,数科互联也拿不到500万,反而拖垮了自己。

我曾一度认为,清算审计就该按规矩办事,程序走到哪算哪,反正法律条文摆在那。但现在我开始怀疑:当程序正义导致实质不公,当失联股东的权利成为清算的绊脚石,我们是不是该在条文的缝隙里,找一条更活的路?

三、行业里的潜规则:被忽视的调解价值

翻看行业报告时,我看到了一组数据:2022年上海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占比18.7%,但其中通过调解解决的不足12%。大部分清算组选择等判决,理由很统一:怕担责程序复杂股东不配合。

这让我想起去年参与的一个清算项目:某设计公司有个外观专利被侵权,清算组嫌调解麻烦,直接等判决,结果耗时18个月,专利价值从评估的300万贬到80万,债权人清偿率从50%掉到15%。事后清算组负责人私下说:早知道调解了,但当时谁敢拍板签协议?出了事谁负责?

不敢担责,成了清算审计中调解最大的拦路虎。更讽刺的是,很多企业内部其实有调解意愿——就像云智科技的数科互联,他们明确表示可以谈,但清算组被股东决议程序合规这些框住了手脚,宁愿选择安全的诉讼路径,哪怕这条路通向的是悬崖。

我读过一本书,叫《穷查理宝典》,里面查理·芒格说:如果我知道自己会死在哪里,我就永远不去那个地方。用在清算审计上,或许该反过来想:如果我们知道等判决会导致最坏的结果,为什么不去试试调解这个可能更好的选项?

但试的前提,是突破传统思维。比如,股东失联,能不能不等决议,而是通过推定同意的方式推进调解?《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沉默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可以作为意思表示。云智科技的《公司章程》里有没有类似股东连续三个月不参加股东会,视为同意多数决议的条款?如果有,清算组或许可以依据章程,结合张总长期失联的事实,推定其同意调解。

可惜,我们翻遍了云智科技的章程,只有股东会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条款,没有沉默视为同意的规定。这条路,暂时走不通。

四、在矛盾中挣扎: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木

那段时间,我天天失眠。一边是清算效率——债权人天天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能拿到钱,王姐也催再拖下去,专利真的一文不值了;另一边是失联股东的权益——张总突然失联,是出了意外还是故意躲债?万一他其实不同意调解,我们签了协议,是不是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利?

我曾想过,能不能把专利剥离出来,单独成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通过SPV和数科互联签许可协议,收益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债权人债务?但咨询律师后,律师摇头:专利是公司法人财产,清算组无权擅自处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那能不能先走‘无主财产’认定程序?我又冒出个念头。张总失联,他的股权算不算无主财产?《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无人继承又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股权不是遗产,股东只是失联,还没死亡或放弃股权,这条路也走不通。

有天晚上,我翻到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里面有一句: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权利,鼓励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我突然意识到,自愿不仅包括当事人的自愿,是不是也包括社会效益的自愿?当诉讼导致更大的资源浪费,当调解能实现多方共赢,法律是不是应该给清算组一点灵活变通的空间?

经过反复思考,我认为:清算组在处理专利纠纷时,不能只盯着股东决议这个形式要件,更要评估调解是否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如果调解方案能让专利价值最大化,让清偿率提升,哪怕股东暂时失联,清算组也应该主动推动调解——前提是要做好程序补正,比如通过公告告知调解方案内容,给失联股东提出异议的权利,期限届满无异议再签署协议。

这个想法,我和李律师、王姐商量时,王姐眼睛都亮了:只要能多拿回钱,张总那边我去想办法联系,就算联系不上,我们也可以发公告!李律师也点头:从实务角度看,这比硬扛诉讼靠谱,就是需要和法院、债权人多沟通。

五、未解的困惑:在规则与情理之间找路

云智科技的调解协议,最终在公告期满后签署了。数科互联同意将许可费降到180万,分两年支付,专利许可收益优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和工人工资。目前协议已生效,债权人清偿率预计能从30%提升到55%。

但这件事留下的困惑,却比答案多。

如果股东长期失联,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保障?万一张总两年后突然出现,以程序违法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已经分配给债权人的钱能追回吗?

清算组在调解中的权限边界在哪里?是只能接受调解方案,还是可以主动提出对己方有利的方案?比如,云智科技能不能反诉数科互联专利无效,用反诉作为调解的?

更根本的问题是:当股东权利与债权人利益冲突时,清算审计的价值取向应该是什么?是绝对保护股东权利,哪怕牺牲整体利益?还是优先保障债权人清偿,哪怕可能侵犯股东权益?

这些问题,没有标准答案。或许,正如《法律的悖论》里说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清算审计不是机械地套用法条,而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例中,平衡效率与公平、形式与实质、个体利益与社会效益。

凌晨三点半,我关掉电脑,窗外的天已经泛起了鱼肚白。咖啡杯底的残渣,像极了这场专利纠纷调解留下的思考——没有绝对的对错,只有不断在规则与情理之间寻找平衡的努力。而作为财税人,我们或许能做的,就是在每一个卡住的困境里,多问一句:有没有更好的路?哪怕这条路,暂时没有法律条文支撑,但只要符合公平正义,就值得去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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