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企业注销,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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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三点,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律师事务所的会议桌上,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我们围绕企业注销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与破产应对这一主题,邀请到了三位不同领域的嘉宾:知识产权律师李明、曾陷入侵权诉讼后注销的科技公司创始人张伟,以及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负责人陈静。访谈以圆桌形式展开,话题从企业注销前的知识产权处理,逐步深入到侵权诉讼中的破产应对策略,最终延伸至制度完善的思考。

一、开场:企业注销,知识产权为何易被忽略?

访谈者(小林):感谢三位嘉宾的到来。我们先从最基础的问题开始:很多企业在注销时,对知识产权(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处理往往比较随意,甚至直接甩手不管。这种现象背后,是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低估,还是法律意识的缺失?

李明(知识产权律师,语言严谨,逻辑清晰):从法律层面看,这其实是认知偏差与操作成本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企业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不像厂房、设备那样看得见、摸得着,容易在清算中被忽视;知识产权评估、转让需要专业流程,时间成本和费用较高,企业为了快速注销,往往选择简化处理,甚至不申报。

但这里有个关键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企业注销前必须完成合法清算,知识产权作为破产财产,必须纳入清算范围。实践中常见的空壳注销——比如将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关联方,或干脆不申报——不仅违反《企业破产法》第31条,还可能引发债权人或权利人的追责。

张伟(科技公司创始人,语言口语化,带点无奈):李律师说得对,我们当时就是吃了认知偏差的亏。2019年我们公司做智能硬件,因为一个专利侵权被告,账上现金流断了,就想赶紧注销算了。当时觉得专利又不能当饭吃,就把几个没用的商标低价给了朋友,核心专利直接放着没管,想着公司没了,专利也没用了。现在回头看,这简直是掩耳盗铃。

小林:张总,您提到专利侵权被告,当时诉讼和注销是同步进行的吗?有没有想过,通过破产程序来处理债务?

张伟:当时我们不懂啊!就觉得破产程序太麻烦——要公示、要找管理人、资产要评估,拖个一年半载的,不如直接注销一了百了。后来才知道,如果我们当时申请破产,专利这些资产会被清算,可能卖个几百万,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剩下的还能还点债。现在倒好,公司注销了,股东个人因为之前有担保,被限高了,出行都受影响。

二、深入:侵权诉讼缠身时,企业注销还是破产?

小林:当企业面临未决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甚至可能承担高额赔偿时,注销和申请破产似乎成了两个选项。这两种选择在法律后果上有什么本质区别?企业该如何权衡?

李明:核心区别在于债务清偿机制不同。如果是正常注销,且经过合法清算,那么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侵权赔偿责任作为普通债权,只能按比例受偿,甚至可能清零;但如果是恶意注销——比如明知有未清偿的侵权债务,仍通过虚假清算、转移资产等方式注销——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就涉及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刺破公司面纱规则。

而申请破产则启动集中清偿程序,所有债权(包括侵权赔偿债权)必须通过破产申报、确认、清偿的法定流程处理。破产管理人会对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最后才是普通债权(包括侵权赔偿)。对权利人来说,破产程序虽然周期长,但至少能拿回一部分;对企业来说,也能避免后续被追责的风险。

陈静(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负责人,语言理性,带点行业观察视角):从我们接触的案例看,很多企业选择注销是赌权利人不会追,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往往金额较高,尤其是专利、商业秘密案件,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权利人拿到胜诉判决后,发现企业已注销,执行程序只能终结,但权利人不会善罢甘休——他们会想尽办法证明股东存在恶意,比如调取企业注销前的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看是否存在转移资产的行为。

小林:陈总,您提到权利人不会善罢甘休,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申请破产反而是更优解?

陈静:当企业确实资不抵债,且知识产权等资产具有一定价值时,破产是止损的选择。比如我们去年处理的一个案子:某软件公司因著作权侵权被判赔150万,公司账上只有20万现金,但有一个核心软件著作权。如果直接注销,权利人只能拿20万;但申请破产后,著作权评估后卖了80万,加上20万现金,清偿了破产费用(10万)和共益债务(5万)后,剩下的85万按比例清偿侵权债权,权利人最终拿回了约57万,虽然没拿全,但至少保住了部分利益。对企业股东来说,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也不用再担心被限高或列入失信名单。

三、焦点: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如何清算?

小林:如果企业选择申请破产,知识产权作为核心资产,在清算过程中有哪些特殊之处?权利人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李明:知识产权清算的难点在于价值评估和权利瑕疵。比如专利,需要评估其稳定性(是否会被无效)、市场价值(能否变现)、剩余保护期;商标则需要看其知名度、核定使用范围。实践中,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存在权利瑕疵——比如专利未缴年费、商标已被注销,或者存在共有人(比如多个股东共同出资研发的技术),这些都会影响清算价值。

对权利人来说,关键是要及时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0日(公告期内)。权利人需要在期限内提交债权证明(比如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并注明债权性质(是侵权赔偿债权还是合同债权)。如果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以申请管理人复核,或者向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

张伟:这里有个血泪教训要提醒后来者:我们当时破产时,有个商标我们觉得不值钱,就没申报,结果后来被管理人低价拍卖了,买受人转手就卖了高价。如果我们当时申报了,至少能参与拍卖,争取更高价格。哪怕企业觉得知识产权没用,也要在破产程序中盯紧了,别让资产贱卖。

小林: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尤其是侵权赔偿债权,权利人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

李明:有。比如,如果知识产权是股东出资不实形成的——比如股东承诺出资100万专利,但专利实际价值只有20万——那么股东需要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再比如,如果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知识产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或第538条撤销权,请求法院确认转移行为无效,追回知识产权。

陈静:补充一点,如果企业是集团内部注销,比如母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将优质知识产权无偿划拨给子公司,然后注销母公司,权利人可以主张法人人格否认,要求母公司、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去年就帮一个客户赢了这样的案子:母公司将核心专利无偿给子公司后注销,我们通过调取内部邮件,证明母公司明知有未清偿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母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反思:制度如何完善,避免注销逃债?

小林:三位嘉宾都提到了恶意注销的问题。从制度层面看,如何才能堵住这个漏洞,让知识产权侵权债务逃不掉?

李明:核心是强化注销审查和加大违法成本。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注销的审查主要聚焦材料齐全,对清算报告中知识产权处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足。建议借鉴个人破产中的失权复权制度,对恶意注销企业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比如3-5年)限制其担任高管、开办新公司,甚至纳入失信名单。应建立知识产权清算公示制度,要求企业在注销前,将知识产权处置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张伟:从企业角度,我觉得合规意识更重要。我们当时注销时,根本不知道知识产权必须清算,以为公司没了就没事了。如果能在创业初期就接受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管理培训——比如研发前做专利检索、运营中做许可质押、注销前做清算评估——或许就能避免后来的麻烦。

陈静:我同意。建议简化破产程序,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很多企业觉得破产麻烦,是因为流程长、成本高。其实可以借鉴浙江、深圳等地的简易破产程序,对资产不超过100万、债权人不超过10家的小微企业,缩短公告期限(比如从45天缩短到20天),简化债权申报和资产评估流程,让企业愿意破产方便破产。

五、结尾:在新陈代谢中守护创新价值

访谈者(小林):感谢三位嘉宾的深度分享。从法律条文到真实案例,从企业自救到制度完善,我们看到了企业注销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与紧迫性。李律师的专业分析让我们厘清了法律框架,张总的真实案例让我们感受到创业者的无奈与教训,陈总行业视角则揭示了制度层面的改进空间。

小林:想请三位嘉宾用一句话对于面临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企业,您最想说的是什么?

李明:别想着‘一注销了之’,合法清算才是对企业、对债权人、对权利人负责。

张伟:早做规划,别让知识产权成为‘定时’;真遇到事了,破产比注销更‘体面’。

陈静:知识产权是创新的‘生命线’,无论企业存续还是注销,都要让它的价值‘看得见、落得地’。

【访谈后记】

企业注销本是市场新陈代谢的正常环节,但当知识产权侵权债务与注销程序交织,便容易成为逃避责任的灰色地带。从法律层面,需强化注销审查,明确恶意注销的股东责任;从企业层面,应树立合规清算意识,将知识产权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处置;从权利人层面,需提前布局财产保全,积极主张股东连带责任。唯有企业、权利人、监管机构形成合力,才能让注销不再成为侵权的避风港,让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守护创新的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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