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上海公司注销,短期借款税务清算有哪些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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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家嘴某商务区咖啡馆,落地窗外是鳞次栉比的写字楼群,阳光透过百叶窗在原木桌上投下细碎光影。咖啡机发出轻微的轰鸣,空气中飘散着现磨咖啡的醇香。访谈者小李(财经媒体记者)与三位嘉宾围坐一圈,桌上放着笔记本、录音笔和几杯冒着热气的美式咖啡。

【访谈对象】

- 张会计:某中型制造企业财务负责人,从业15年,经历过2次公司注销,说话带点沪语腔调,语速偏快,习惯用我们当时哎哟喂等口头禅。

- 李专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专注企业清算税务筹划10年,语言严谨,偶尔冒出根据财税〔2009〕60号文这里的关键是等专业表述,说话前习惯性推一下眼镜。

- 王老板:某餐饮连锁品牌创始人,去年刚完成分公司注销,说话直爽,带着北方口音,常把说实话我当时就懵了挂在嘴边。

【访谈实录】

小李:各位老师好!今天想聊聊上海公司注销时,短期借款涉及的税务风险。最近不少企业反映,注销时短期借款这块坑特别多,咱们就从最基础的开始——张会计,您作为实操者,能不能先说说,公司注销时短期借款一般会遇到哪些税务问题?

张会计:(放下咖啡杯,语速加快)哎哟喂,这个问题问得太对了!我们上次注销那家制造分公司,就栽在短期借款上。账面上趴着300万短期借款,都是银行借的,利息也都付了,自以为没问题,结果清算时税务局直接说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补了25万企业所得税!当时我就急了——钱都还了,利息也付了,凭啥不能扣?

小李:等等,利息支出不能扣除?这是为什么?正常经营期利息不是都能扣吗?

张会计:对啊!我当时也这么问的。税务局的人说,清算期和正常经营期不一样!你公司都进入清算程序了,还在还利息?这利息算与清算无关的支出了。哦对了,还有一点,我们当时借款合同有点问题,银行没给开发票,只有收据,税务局说没有合规发票,一律不得扣除,这又是一波……

小李:(追问)那如果借款是股东或关联方的呢?很多企业注销时会找股东过桥借款,这部分风险大吗?

张会计:(叹气)更大!我们隔壁公司注销时,股东借了500万还银行,说好清算完就抽回来,结果税务局认定股东借款未及时归还,视同分红,要补20%的个人所得税!股东当时就炸了——钱是借的,怎么就成分红了?后来找了中介才摆平,但花了大价钱。

小李:(转向李专家)李专家,张会计提到的清算期利息不得扣除股东借款视同分红,在政策上是怎么规定的?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

李专家:(推了推眼镜,语速放缓)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期间,应单独计算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是: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弥补的股东资本公积-允许弥补的未分配利润。

小李:哦,也就是说,清算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相关税费或清算费用,所以不能扣除?

李专家:是的。正常经营期的利息支出,符合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原则,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清算期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利息支出与清算所得无关,自然不能扣除。关于股东借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李:那视为分红的条件是借款不归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如果注销前还了,是不是就没风险了?

李专家:理论上是这样,但实操中税务局会关注还款的真实性。比如,股东借款100万,注销前突然还了,但公司账上没钱,用的是其他应收款或其他股东的钱,税务局可能会怀疑是虚假还款,最终还是视同分红。我们建议企业至少提前6个月规划股东还款,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合同等,证明真实借款、真实还款。

小李:(转向王老板)王老板,您刚才说去年刚注销分公司,当时短期借款有没有遇到什么麻烦?

王老板:(端起咖啡喝了一大口,苦笑)麻烦大了!我们分公司有200万短期借款,是总公司借的,利息总公司已经扣了企业所得税,我们分公司想利息支出不用重复扣了吧?结果清算时税务局说总公司开发票给你分公司,分公司才能扣,总公司没开发票,分公司不能扣,总公司也不能重复扣——两边都不能扣,相当于这笔白交了25万税!我当时就懵了,总公司和分公司不是一家吗?怎么还不能重复扣?

小李:这个发票合规性问题,张会计刚才也提了一句。李专家,能不能展开说说,短期借款利息的发票到底该怎么处理?

李专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发票的要求不同。增值税方面,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方(比如银行、股东)需要向借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借款方才能抵扣进项税(但注意,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主要是为了企业所得税扣除)。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支出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是关联方借款,还需要符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张会计:(插话)对对对,我们上次就是关联方借款,利率8%,当时银行同期才4.5%,税务局直接说超了的部分不能扣,又补了十几万税!早知道就按银行利率借了……

小李:那如果注销时短期借款还没还完,比如公司没钱还,用实物资产抵债,税务上怎么处理?

张会计:(抢答)这个我们遇到过!用一批存货抵债,税务局要我们视同销售,按市场价确认收入,还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来存货账面价值100万,市场价120万,相当于多交了25万所得税+13.2万增值税,肉疼死了!

李专家:是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抵偿债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方面,清算所得的计算中,债务清偿损益需要确认——如果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计税基础,确认为清算所得;低于计税基础,确认为清算损失。但很多企业会忽略视同销售,导致少缴税,引发风险。

王老板:(皱眉)那如果公司实在没钱还,也没资产抵债,直接注销,短期借款就烂了,税务上怎么处理?

李专家:这种情况属于债务豁免。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企业的债务豁免,属于债务重组所得,应并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企业欠银行100万,清算时银行同意免除,这100万就要并入清算所得,按25%税率缴税。不过实务中,银行一般不会轻易免除债务,更多是要求企业处置资产偿还。

小李:(思考)总结一下,短期借款在注销时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环节:一是利息支出的扣除(清算期 vs 正常经营期、发票合规性、利率限额);二是关联方/股东借款的视同分红风险;三是债务清偿方式(现金、实物、豁免)的税务处理。那企业提前应该怎么规避这些风险呢?

张会计:(经验之谈)提前!一定要提前至少一年规划!我们第一次注销就是因为没提前规划,补了80万税。第二次,我们提前6个月开始梳理短期借款:能还的赶紧还,不能还的找股东签借款合同,明确利率和还款期限;利息支出提前把发票开齐;关联方借款控制在金融企业同期利率以内……最后只补了5万税,比上次省了75万!

李专家:补充三点:第一,清算开始前,停止新增短期借款,避免产生清算期利息;第二,股东借款尽量在清算前6个月归还,保留完整证据链;第三,如果涉及实物抵债,提前评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选择最优方案。

王老板:(感慨)早知道这些就好了!我们当时就是图省事,找股东借了钱就还,没签合同,没留凭证,最后税务局说证据不足,视同分红,多花了20万!所以说,注销不是一关了之,税务筹划比平时还重要!

【访谈后总结】

两个小时的访谈中,张会计的踩坑实录、李专家的政策解读、王老板的血泪教训,共同勾勒出上海公司注销时短期借款的税务风险图谱。从清算期利息扣除到股东借款视同分红,从发票合规性到债务清偿方式,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埋下雷区。

正如李专家所言,企业注销不是终点,而是税务清算的起点。短期借款作为企业常见的负债项目,其税务处理是否合规,直接影响清算所得的计算和税负。提前规划、保留凭证、专业咨询,是规避风险的关键。而张会计和王老板的案例也警示我们:在税务监管日益趋严的今天,任何想当然的操作,都可能让企业付出沉重代价。

对于上海这座超大城市而言,每天都有企业诞生,也有企业注销。唯有将税务风险意识贯穿始终,才能让企业在退出时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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