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速递】外企注销潮下的仲裁难题:某欧企注销后千万货款纠纷案引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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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标的额高达1500万元的外企合同纠纷案。案件特殊之处在于:被申请人——一家德国独资贸易公司已于去年完成工商注销,但其国内供应商因长期未收到的货款,将该公司清算组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这起案件并非孤例。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2023年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外企注销后合同纠纷案件同比增长23%,其中60%涉及跨境履约争议,注销主体如何追责成为企业法务圈的热议焦点。
【个人经验】我手上的无头案:与注销外企的仲裁拉锯战
去年夏天,我接了个棘手的活儿——帮一家苏州的电子元件企业追讨某美资公司的拖欠货款。这家美资公司是老客户,合作五年一直没出岔子,可突然有一天,对方发来邮件称因全球战略调整,决定终止中国区业务,随后就启动了注销流程。等我们反应过来,工商系统里已经查不到它的存续记录了,手里还有300多万的发票没结清。
人都注销了,这钱是不是打水漂了?客户老板急得直搓手。我当时心里也打鼓,但转念一想:注销≠债务消失,仲裁这条路或许能走。
第一步:确认能不能告——注销主体的法律人格问题
难点来了。企业注销后,原来的法人资格是不是就没了?我翻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说白了,清算组得在清偿债务之后才能分配剩余财产,可这家美资公司的清算报告里压根没提我们的欠款!
这里就引出一个关键问题:外企注销后,原企业是否还能作为仲裁被申请人?
答案是:能,但有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第三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如果清算组没通知我们(债权人)就注销了,或者清算报告遗漏债务,我们就能把清算组告上仲裁庭。
我们立刻去工商局调了注销档案,果然——清算组只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没直接通知我们(虽然法律规定公告视为通知,但实务中法院/仲裁庭更认可直接通知)。这下,我们有了突破口:以清算程序违法为由,将清算组列为被申请人。
【专家观点】清算组成责任主体:法律逻辑与现实困境
外企注销后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责任主体如何锁定'。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泳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实践中,很多外企为了'甩掉债务',故意简化清算程序,比如不通知已知债权人、低估资产价值等。这种情况下,清算组成员(通常是股东或第三方中介)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李泳教授团队的研究显示,在2022年审结的100例外企注销后债务纠纷案中,78%的案件因清算程序违法而判决清算组承担责任。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清算组成员往往以仅履行清算职责抗辩,债权人举证难度大。比如外企可能委托境外律所做清算,国内企业很难调取其内部决策文件,这就导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
【流程拆解】仲裁四步走:从立案到裁决的闯关游戏
确定了被申请人,接下来就是仲裁流程了。这事儿就像闯关,每一步都得踩准点。
第一关:立案——材料要全更要对
你以为拿着合同和欠款证明就能立案?太天真了。外企注销案件,除了常规的仲裁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合同证据,还得加上两样杀手锏:
1. 被申请人的注销证明(工商局调取);
2. 证明清算程序违法的证据(比如公告报纸原件、我们没收到通知的书面说明)。
我们当时因为没调取被申请人的股东信息,第一次立案被仲裁委打回来了——万一清算组成员跑路,得知道找谁追责啊。后来跑了趟出入境管理局,才把外资股东的护照信息补全。
第二关:财产保全——别让钱蒸发了
外企注销前,最可能做的就是转移资产。所以立案后,第一件事就是申请财产保全。我们向仲裁委提交了保全申请书,提供了对方在国内银行的账户线索(之前合作时对方付过预付款,知道开户行)。仲裁委受理后,法院冻结了清算组在境内的一笔存款,这才让我们稍微松了口气——不然钱一到境外,哭都来不及。
第三关:开庭——消失的主体如何应诉?
最戏剧性的一幕来了:开庭当天,被申请人(清算组)的代理律师说清算组不是适格主体,要求驳回申请。我们当场甩出《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又举了最高院的判例(类似案件基本都支持债权人),对方哑口无言。
庭审中,争议焦点其实很明确:欠款事实是否存在?清算程序是否违法? 我们提供了完整的发货记录、对方签收的物流单、对账邮件(对方财务曾确认下月支付),证据链很完整。清算组只能辩称公告已通知债权人,但仲裁委认为,公告通知的效力仅限于未知债权人,而我们作为已知债权人,未收到直接通知属于程序违法。
第四关:裁决与执行——拿到裁决≠拿到钱
仲裁庭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请求,裁定清算组支付300万货款及利息。但清算组说账户没钱了,怎么办?这时候就得申请强制执行了。我们发现,外资股东在境内还有一家分公司,于是依据《公司法》规定,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毕竟清算组没清偿完债务就分配财产,股东得吐出来。
【Q&A】读者最关心的10个问题
Q1:外企注销了,还能告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吗?
A:一般不能。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公司,债务应由公司财产承担。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比如个人账户收公司款),可以尝试刺破面纱,但举证难度极大。
Q2:仲裁和诉讼选哪个?
A:外企注销后纠纷,选仲裁更好!因为仲裁一裁终局,效率高;而且涉外仲裁(比如CIETAC)的裁决能在《纽约公约》缔约国执行,跨境追债更方便。
Q3:怎么找到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A:查工商档案(看是否有对外投资)、银行流水(之前合作时的付款账户)、不动产登记(通过法院调查令)。如果外企有国内员工,他们可能知道钱去哪儿了。
Q4:清算组说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A:企业注销不代表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是注销后才发现债务,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比如你查到对方注销的时间)。
Q5:外企在境外,能申请仲裁吗?
A:能!只要双方合同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CIETAC有香港仲裁中心新加坡仲裁中心,可以异地审理。
Q6:仲裁费谁来承担?
A: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会根据责任比例调整。我们这案子里,清算组承担了80%的仲裁费。
Q7:如果外企完全没财产,是不是白忙活?
A:不一定。股东如果未缴足出资(比如认缴制下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得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Q8:公告通知真的没用吗?
A:有用,但仅对未知的、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效。如果你能证明对方知道你的存在(比如有长期合作),公告就不算有效通知。
Q9:仲裁裁决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A: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在境外,依据《纽约公约》申请承认和执行。
Q10:以后和外资合作,怎么防范这种风险?
A:合同里加争议解决条款(明确仲裁机构和地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函;定期对账,保留债权凭证;发现对方有注销苗头,立刻发律师函主张权利。
【反思与展望】注销不是免死金牌,合规才是企业护身符
这场打了大半年的仲裁战,最后我们拿回了钱,但过程真的够呛。客户说早知道这么麻烦,当初就该在合同里多设几道防火墙。是啊,很多外企以为注销就能一了百了,却不知道法律早就给债权人留了后门。
随着跨境贸易越来越频繁,外企进退都会留下法律痕迹。对企业来说,注销不是甩包袱的游戏,清算程序合规才是底线;对债权人而言,遇到注销主体别慌,证据、法律、程序,三样抓牢了,总能找到讨债路。
未来,或许会有更多针对外企注销后债务清理的细化规定出台,比如建立债权人申报强制通知制度,或者要求清算组提交债务清偿承诺函。但无论如何,企业最好的护身符,永远是每一次合作时的审慎与每一次履约时的诚信。毕竟,法律能解决纠纷,但解决不了人心——毕竟,谁也不想和消失的伙伴再打一场无头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