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注销的法定程序与客户基于合同期待权的续签请求相遇,不仅撕裂了商业关系的连续性,更将调解费用的责任分配问题推向了法律与的交叉地带,而这一问题,正如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年发布的《公司注销纠纷案件专题报告》所揭示的那样,在近三年相关案件中占比高达37.8%,成为仅次于劳动争议的第二大清算后纠纷类型。调解费用——这一看似程序性的成本,实则是衡量商业主体退出时对契约精神尊重程度的标尺,其处理方式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影响着市场主体的行为预期与商业生态的稳定性。本文将从法律适用、商业与实务困境三个维度,剖析公司注销中合同续签争议调解费用的责任分配逻辑,并在观点碰撞中探索更具平衡性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清算义务与合同期待权的冲突
公司注销的本质是法人资格的终止,而《公司法》第186条明确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一规定看似为债务清偿提供了路径,但合同续签争议的特殊性在于: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到期债务,而是客户基于原合同产生的期待利益——当原合同即将到期,客户已为续签做好准备(如准备履约保证金、调整生产计划),而公司突然启动注销程序,导致续签无法实现,此时产生的调解费用,究竟属于清算费用还是普通债务,法律条文并未给出明确答案。
某法学教授在《商事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的《公司注销后未了结事务处理研究》中指出,根据清算费用优先受偿原则,若调解费用是为了处理未了结事务所必需的费用,则应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未了结事务的界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续签争议源于原合同的延续可能性,属于未了结事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司注销意味着合同主体资格消灭,续签请求本身已失去基础,争议调解并非必需,客户应自行承担维权成本。这两种观点的分歧,本质是对法人独立性与契约严守的价值排序——前者强调公司注销的程序刚性,后者则侧重对客户信赖利益的保护。
从比较法视角看,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LLCA)第807条要求清算人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尚未履行的合同,其中公平合理便包括对相对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合理费用的补偿。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4条则规定,清算人应在清算范围内继续营业,若因清算导致合同相对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虽然为我国提供了参考,但我国《公司法》对未了结事务的规定仍显原则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例如,在(2021)京02民终123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调解费用属于清算费用,由清算财产承担;而在(2022)沪01民初5678号案件中,法院则以合同续签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客户要求公司承担调解费用的诉讼请求。这种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更让清算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陷入做与不做的两难。
二、商业的拷问:公司注销能否成为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如果说法律适用的模糊性是技术层面的难题,那么商业层面的追问则更具根本性:当公司选择注销,是否意味着可以甩掉对客户的未了责任?调解费用作为客户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支出,若最终由客户自行承担,是否变相鼓励了企业通过注销逃避契约义务?某知名律所2023年发布的《企业注销风险实务白皮书》显示,在主动注销的企业中,有62.3%存在未妥善处理客户合同续签问题的情况,其中38.7%的客户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主张权利。这一数据背后,是商业信任的流失——当企业将注销视为免责工具,客户对市场主体的信任基础便会逐渐瓦解。
从商业角度看,公司注销并非债务豁免的法定事由,而是责任转移的程序安排。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言:商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往往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但这种利益促进的前提是,商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退出市场时的责任清算。调解费用看似是额外成本,实则是企业履行后合同义务的体现:客户选择与企业签订长期合同,是基于对企业的持续履约能力的信任;而当企业决定注销,这种信任便面临考验,此时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既是对客户信任的回应,也是企业声誉的最后一公里保护。
现实中不少企业却将注销视为甩包袱的机会。某快消品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注销,在未通知老客户的情况下启动清算程序,导致十余家长期合作的经销商无法续签合同,产生调解费用共计20余万元。当经销商要求清算组承担费用时,清算组以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为由拒绝。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从《民法典》第558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来看,公司注销前未履行通知义务,已构成违约,而调解费用是客户为维护违约产生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理应由违约方承担。难道因为财产不足,就可以将违约成本转嫁给守约的客户吗?这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负责任的企业因承担退出成本而退出市场,不负责任的企业则通过注销逃债获得重生机会。
三、观点碰撞与立场重构:从过错责任到分层共担的范式转换
在处理公司注销中合同续签争议调解费用问题时,学界与实务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公司与客户在争议中的过错程度分担费用,若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承担主要责任;若客户对续签存在误解(如误以为合同自动续期),则自行承担部分费用。第二种是合同约定优先原则,认为原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费用承担的条款应继续有效,若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则从清算财产中支付;若未约定,则按过错责任分担。第三种是清算财产有限承担原则,主张调解费用属于清算费用,但以清算财产的实际范围为限,不足部分由股东在未清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最初,笔者倾向于支持过错责任原则,认为这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但随着对《公司法》清算义务的深入研究,立场逐渐转向分层共担机制——即在区分争议性质的基础上,构建清算财产优先、过错补充、风险共担的三层责任体系。具体而言:第一层,若调解费用是为了解决公司注销前已产生的合同争议(如客户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则属于清算费用,应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第二层,若争议源于公司注销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如未通知客户导致续签无法实现),则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未清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层,若双方对续签均无过错(如市场环境突变导致合同无法续签),则调解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但分担比例不应超过清算财产的10%。
这种立场转变,源于对风险分配与效率的平衡考量。某地方法院2022年试点的《公司注销纠纷调解指引》显示,采用分层共担机制后,相关争议的调解成功率从原来的41.2%提升至78.6%,客户维权成本平均降低63.4%。这一数据印证了:单纯强调过错责任会导致清算组因担心无限责任而拖延注销程序,影响市场退出效率;而清算财产有限承担则可能让客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权益落空。分层共担机制既保障了客户的合理期待,又为清算组划定了责任边界,实现了保护债权人与促进市场退出的双重目标。
四、实务困境与破局路径:从个案正义到制度完善
尽管分层共担机制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在实务中仍面临诸多困境。首当其冲的是清算组的专业能力不足——大多数清算组由股东或律师组成,对合同续签争议的法律性质判断不清,往往将调解费用简单归为普通债务,导致客户权益受损。某调解协会2023年的调研显示,在涉及公司注销的合同争议中,有54.7%的调解因清算组拒绝承担费用而中断。其次是信息不对称——客户往往难以知晓公司已启动注销程序,直到争议发生才发现人去楼空,此时维权已为时过晚。最后是法律依据缺失——《公司法》对未了结事务的范围未作细化,导致清算组在拨付调解费用时缺乏底气。
破解这些困境,需要从制度与技术两个层面入手。在制度层面,建议修订《公司法》第186条,明确合同续签争议调解费用属于清算费用,并规定清算组在收到客户调解费用申请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担。建立清算财产预留制度——要求企业在启动注销程序时,从财产中预留5%-10%作为未了结事务基金,专门用于处理合同续签争议等后续事宜。在技术层面,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注销预警机制——当企业进入清算程序,系统自动向与其存在长期合同关系的客户发送通知,确保客户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还应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例如,某行业协会2023年推出的《企业注销客户权益保护指引》,要求会员企业在注销前30日内书面通知客户,并设立客户权益保障账户,专门用于解决合同续签争议。这种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的模式,既能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又能降低制度运行成本。
在商业退出中守护契约精神的最后一公里
公司注销是市场新陈代谢的必然结果,但退出不应成为失信的借口。调解费用作为客户维护自身权益的门槛成本,其责任分配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关乎市场对商业主体的信任度。从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到商业的拷问,从观点碰撞到制度重构,本文提出的分层共担机制,本质上是对契约严守原则的坚守——即使公司注销,其对客户的后合同义务也不应随之消灭。
正如某经济学家所言:市场的活力不仅在于准入的自由,更在于退出的有序。当企业选择注销,它带走的不仅是资产,更是对客户的承诺;而留下的,不应是一地鸡毛的争议,而是清晰的责任边界与可预期的商业规则。唯有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商业的觉醒与实务技术的创新,才能让公司在注销时走得体面,让客户在争议中维权有门,最终实现商业生态的良性循环。这,或许才是公司注销语境下,处理合同续签争议调解费用的真正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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