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别只盯着工商和税务,劳动局这个隐形雷区炸起来比罚款还疼

我跟你说,干财税这行20年,见过太多企业老板注销公司时,要么盯着工商执照怎么收回来,要么愁着税务清算怎么少补税,但很少有人会先琢磨琢磨——劳动局那边,到底有没有遗留问题?结果呢?有的企业刚把工商注销搞定,劳动局的仲裁传票就送上门了;有的总公司注销完,才发现分公司欠员工的工资、社保,得从总公司股东口袋里掏钱。今天咱们就掰扯掰扯,分公司注销和总公司注销时,劳动局那边到底藏着哪些风险,怎么才能躲开这些坑。<

分公司注销,总公司注销的劳动局注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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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别以为关了门就没事,员工和社保的债,总公司得接着

先说说分公司。很多老板觉得分公司就是总公司的手脚,注销分公司不就是砍掉一条胳膊嘛,简单。但说实话,分公司在法律上不算独立法人,它欠的债,不管是欠供应商的钱,还是欠员工的工资、社保,总公司都得兜底。劳动局查起来,可不管你分公司是不是独立核算,只认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主体。

我之前接过一个案子,客户是做连锁餐饮的,在上海开了十几家分公司,去年因为疫情撑不住,先把一家亏损严重的分公司注销了。注销流程走得挺顺,工商、税务都搞定了,老板正高兴呢,结果劳动局找上门了——原来这家分公司解散时,没给10个员工发经济补偿金,员工集体仲裁了。老板当时就懵了:分公司都注销了,人早就遣散了,怎么还找我要钱?

我跟他说:你这就是典型的‘只顾眼前,不管后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分公司注销,本质上就是‘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补偿金一分都不能少。而且分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没通知工会,也没向员工支付补偿,程序上直接违法了。

更麻烦的是,这家分公司注销前,还有3个月的社保没给员工交。劳动局一查,总公司的社保账户还在,直接从总公司社保账户里划走了欠缴的社保和滞纳金,还罚了2万。老板后来跟我吐槽:早知道注销分公司前,先去劳动局把员工安置和社保问题捋顺了,也不至于现在总被追着要钱。

所以啊,分公司注销时,劳动局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三块:一是员工安置(经济补偿金、未结工资);二是社保欠缴(分公司注销前必须把所有员工的社保缴到当月,否则总公司会被追缴);三是工伤或职业病未处理(如果有员工在职期间发生工伤,分公司注销时必须预留工伤待遇费用,不然劳动局会卡注销流程)。

总公司注销:子公司、分公司、遗留员工,一个没处理好,股东可能背锅

如果说分公司注销是小雷,那总公司注销就是大雷阵,一不小心股东就得承担连带责任。很多老板觉得总公司注销了,一了百了,但别忘了,总公司旗下可能有分公司、子公司,甚至还有没处理的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这些尾巴没清理干净,劳动局随时会秋后算账。

我印象最深的一个案子,是做贸易的A公司,总公司在北京,下面有5家分公司和2家子公司。去年总公司决定注销,清算组找了会计师事务所做税务清算,觉得没问题了,就去工商申请注销。结果劳动局审查时发现,广州分公司还有2名员工没签劳动合同,而且分公司注销时没给这2人支付双倍工资;上海分公司有个员工在离职前已经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疑似职业病),但分公司注销时没预留职业病诊断费用。

劳动局直接给总公司清算组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1. 广州分公司的2名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总共20多万);2. 上海分公司预留职业病诊断和可能的赔偿费用(至少50万);3. 总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和清算组负责人,未依法履行通知工会、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罚款5万。

老板当时就急了:分公司都是独立经营的,总公司怎么还管这些?我跟他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这里有个前提——清算组必须‘依法通知债权人’,而员工就是‘特殊债权人’。你分公司注销时没处理员工问题,相当于‘逃债’,劳动局当然要追究总公司的责任。而且,如果股东在清算时没发现这些债务,导致公司财产被转移,股东还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更麻烦的是,如果总公司注销后,还有员工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比如员工说我一直在总公司上班,分公司只是派我出去干活),那股东可能得从自己的口袋里掏钱赔偿。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总公司注销3年后,有个员工拿着工作证工资条去劳动局投诉,说总公司没给交社保,劳动局居然支持了,最后股东个人赔了8万多。

注销前必看:劳动局风险自查清单,这几步没做到,千万别动注销

说了这么多风险,到底怎么才能避开呢?根据我20年的经验,不管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注销,劳动局这边必须过三关,少一步都可能出问题。

第一关:员工安置关——该给的钱一分不能少,该走的程序一步不能漏

得搞清楚哪些员工需要处理。分公司注销时,所有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要解除合同;总公司注销时,除了总公司的员工,还要看分公司、子公司有没有挂靠在总公司名下的员工(比如社保由总公司交,但实际在分公司干活)。

然后,补偿金怎么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常说的N或N+1,+1是代通知金,除非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

这里有个坑:很多企业注销时,会跟员工说咱们协商解除,给N-1就行。说实话,如果员工同意,没问题;但如果员工不同意,或者企业没给足,员工去仲裁,企业大概率要补足。我见过一个案例,企业跟员工协商给N-1,员工当时签了字,但后来听说别人拿了N,反悔去仲裁,法院判决企业还得补N-1的差额,因为协商解除必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让员工接受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无效。

程序要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提前解散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就算分公司只有5个员工,也得开个职工大会,告诉大家公司要注销了,你们要么拿补偿金走,要么我们帮忙推荐工作,不能直接发个通知就让人走人。

第二关:社保欠缴关——从成立到注销,每个月的社保都得清零

社保是劳动局最看重的硬指标,没有之一。不管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注销前必须去社保局打印《社保缴费情况单》,确保从成立到注销当月,所有员工的社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都足额缴纳了。

这里常见的问题是:1.试用期员工没交社保;2.员工自己要求不交社保,企业也没交;3.分公司用总公司的社保交,但没给分公司员工单独开户。这些情况,劳动局查到都会算欠缴,而且要交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比高利贷还狠)。

我之前帮一个企业做注销清算,发现分公司有个员工2019年入职,企业说他当时自己不想交社保,我们每个月给他发了300块补贴,结果劳动局直接判定企业补缴2年的社保(企业部分+个人部分),滞纳金交了5万多。老板后来跟我说:早知道这300块补贴,不如直接交社保,现在倒贴了10万。

第三关:特殊员工关——工伤、三期女职工、职业病,这些定时必须提前拆

如果公司有工伤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三期女职工),或者疑似职业病的员工,注销前必须优先处理他们的待遇问题。

比如工伤员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果解除合同),必须在注销前支付到位;如果员工还在治疗期,必须预留足够的治疗费用。我见过一个企业,分公司注销时有个工伤员工还在住院,企业觉得人已经走了,治疗费跟我们没关系,结果劳动局直接要求总公司从清算财产中预留20万作为治疗费,否则不予注销。

三期女职工更麻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总公司注销时,有三期女职工,必须等她哺乳期结束才能解除合同,或者支付到哺乳期结束的工资和社保。

上海加喜财税:注销不是甩包袱,财务凭证和知识产权,别让它们成为遗留问题

干财税这行20年,我发现很多企业注销时,只盯着债务清偿,却忽略了两个隐形资产——财务凭证和知识产权。财务凭证不完整,可能导致劳动局、税务局查账时无据可依,进而认定企业逃债;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没处理,可能让企业多年的无形资产白白流失,甚至引发新的纠纷。

比如我们服务过一家科技公司,总公司注销时,分公司还有几项专利没转移,结果注销后,其他公司拿着这些专利去生产,原公司股东才发现专利还在自己名下,但已经无法主张权利。还有的企业,财务凭证丢了几年,劳动局查员工工资时,企业拿不出银行流水和工资表,直接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工资,股东赔了钱还得补凭证。

上海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在做企业注销服务时,会先帮客户梳理财务凭证完整性——从成立到注销的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合同、工资表,缺一不可;同时会清点知识产权清单,能转让的提前转让,不能转让的(比如商号)及时注销,避免后续麻烦。毕竟,注销不是结束,而是干净地结束,别让这些小细节,成为企业注销后的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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