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背景: <
.jpg)
本次访谈在一家共享办公区的创业者茶话间进行,空气中飘着咖啡香和淡淡的讨论声。访谈者小林(财经媒体人)邀请了三位不同背景的嘉宾:张明远(10年公司法专业律师)、李婷(科技创业公司创始人,曾经历公司解散)、王磊(传统制造业股东,参与过公司清算)。他们围坐在圆桌旁,话题从公司解散是不是开个会就能决定展开,逐步深入到表决次数、程序正义与利益平衡的细节。
第一部分:专家视角——法律框架下的表决门槛
小林:今天想请教各位一个基础但关键的问题:公司解散,是不是只要开个股东会,大家举手表决就行?需要开几次会才能算数?
张明远(律师,语速沉稳,偶尔会用手轻敲桌面强调重点):这个问题得分两层看。法律上,公司解散决议属于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一次会议理论上就能完成——只要到会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且决议内容明确。
小林:那为什么实践中常有开了两次会才通过的说法?是不是第一次没达到,就得开第二次?
张明远:对,这里有个关键点:到会和表决是两回事。第一次会议可能因为通知程序不合规、股东对表决权计算有争议,或者部分股东故意缺席导致达不到法定人数,导致决议无效。这时候就需要重新召集会议。
李婷(突然插话,语气带着创业者的急切):张律师,我们公司第一次解散会议,有个小股东故意不来,说你们开你们的,我不认,后来怎么办?
张明远:这就是通知义务和回避表决的问题。根据《公司法》,股东会会议应当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通知要写明议题。如果小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不影响会议召开——只要到会股东代表表决权达到三分之二,决议就有效。但如果通知内容没写解散事项,或者只通知了部分股东,那决议就可能被法院撤销。
小林:那如果第一次会议表决权差一点,比如只过了半数,是不是必须开第二次?
张明远:是的,但第二次会议不是重开一次,而是重新召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次会议需要重新履行通知程序,表决规则不变——还是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小林:有没有可能开三次会?
张明远(笑了笑):理论上没有次数上限,但实践中很少超过三次。如果三次都未通过,说明公司可能存在公司僵局,这时候股东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部分:创业者视角——吵了三次才散伙的血泪史
小林:李总,您之前的公司解散,开了几次会?能具体说说过程吗?
李婷(身体前倾,语气带着疲惫又释然):我们开了三次!第一次是2020年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公司现金流断了,几个大股东想散伙。结果会上吵翻了——有个技术股东占15%表决权,死活不同意,说再等等,说不定能熬过去。当时我们没经验,以为只要大股东同意就行,结果第一次表决权只过了65%,差那1%没达到三分之二(三分之二约是66.7%)。
小林:那第二次呢?怎么说服那个技术股东的?
李婷:第二次会议前,我们找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做了清算审计,把公司净资产只剩10万,每月还要亏5万的数据摆出来。技术股东一看再拖下去可能一分钱拿不到,才松口。但这次又出了岔子:有个股东说你们没提前15天通知我,会议无效——其实我们提前20天就邮件通知了,但他没看邮箱。最后我们调取了邮件记录,才证明程序合规。
王磊(一直安静听着,突然开口,带着北方口音的直爽):李总,你们这算好的。我们公司解散时,光因为表决权计算就吵了两场会。有个股东用知识产权出资,占10%股权,他说我的知识产权值200万,表决权应该按200万算,结果其他股东不认,最后只能走评估程序,耽误了一个月。
小林:那你们最终开了几次会才通过?
李婷:第三次!第三次会议前,我们找了律师列了《解散协议》,把债务清偿顺序、员工补偿、剩余财产分配都写清楚了——特别是那个技术股东,他最担心的是能不能优先拿到自己的专利补偿。协议签了,表决时全票通过。虽然折腾了三个月,但至少没留下后遗症。
张明远:李总的做法很典型。解散决议的核心不是次数,而是程序正义和利益平衡。很多股东卡在次数上,其实是卡在信任和信息上——只要把账算清、把协议写明,次数自然会减少。
第三部分:股东视角——我投了三次反对票,最后还是散了
小林:王哥,您作为股东,经历过公司解散表决,您觉得表决次数多对股东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
王磊(靠在椅背上,语气带着过来人的无奈):我们公司是家族企业,我占20%股权,另外两个堂兄各占40%。2021年因为经营理念不合,他们俩想解散,我想继续做。第一次表决,他们俩80%表决权直接通过,但我当场提出清算报告没出来,不能解散,结果会议僵住了。
小林:那第二次会议呢?
王磊:第二次会议是他们俩重新召集的,找了第三方做清算,发现公司负债比资产多200万。这时候我松口了——再拖着,所有股东都得背债。但这次又有个问题:他们俩想优先拿回自己的投资款,我不同意,说应该按股权比例分配。又吵了一个星期,第三次表决才通过《清算方案》,明确剩余财产按股权比例分配,不足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
小林:您三次都投了反对票,最后还是同意解散,是因为什么?
王磊:第一次是意气用事,第二次是看清现实,第三次是无奈接受。其实表决次数多,对小股东反而是保护——第一次如果他们俩强行解散,我可能一分钱拿不到;第二次有了清算报告,我知道自己要承担多少债务;第三次有了分配方案,至少能保证公平。
张明远:王哥的经历印证了一个法律原则: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虽然三次表决增加了时间成本,但避免了后续的纠纷——比如如果第一次强行解散,王哥完全可能起诉决议无效,官司打下来,时间成本更高。
访谈者评论
听着三位嘉宾的讨论,我突然意识到公司解散决议需要多少次表决这个问题,背后藏着法律、人性与商业逻辑的博弈。张律师从法律框架拆解了一次理论、多次实践的逻辑,李婷用创业者的血泪史证明了程序比次数更重要,王磊则以股东视角展现了表决次数是利益平衡的缓冲带。
法律上,一次表决即可;但现实中,股东的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情绪对抗,往往让一次变成三次甚至更多。而每一次表决,其实都是一次重新谈判、一次信任重建、一次对公司究竟如何体面退场的共识达成。
访谈总结思考
1. 法律底线:一次表决是原则,多次表决是例外
根据《公司法》,公司解散决议只需一次股东会表决,且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但例外在于:如果第一次会议因程序瑕疵(如通知不当、表决权争议)或股东异议导致无效,就需要重新召集会议。
2. 实操关键:程序正义比表决次数更重要
无论是通知义务、清算审计,还是决议内容的明确性,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决议无效。与其纠结开几次会,不如把功夫花在把程序做扎实上——提前通知、明确议题、提供清算方案,能大幅减少表决次数。
3. 人性考量:表决次数是利益平衡的减压阀
公司解散本质是利益切割,尤其是对中小股东而言,多次表决意味着更多表达诉求、争取权益的机会。正如王磊的经历,三次表决看似麻烦,实则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4. 终极建议:与其纠结次数,不如聚焦内容
解散决议的核心不是开多少次会,而是能不能让所有股东接受。提前做好清算审计、债务清偿方案、剩余财产分配计划,用数据代替情绪,用协议代替对抗,才能让解散从内耗变成体面收场。
(全文完,约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