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个老客户给我打电话,声音都带着点发颤,说他们公司注销半年了,突然收到供应商的律师函,要求支付20万违约金。理由是当初合同解除通知没收到,导致合同一直没终止,现在货物涨价了,要按新价结算。我当时就懵了——注销时明明让法务同事用EMS寄过通知啊,底单和签收记录都有,怎么就没收到了?这事儿一扯起来,客户不仅得赔钱,还得重新应付诉讼,注销时省下的几千块律师费,现在可能要赔进去几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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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啊,企业注销时,和供应商的合同处理就像拆,稍有不慎就会引爆风险。尤其是合同解除通知送达时间,这玩意儿看着是小事,但真到争议起来,能让你注销后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甚至清算组成员都跟着吃官司。我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企业栽在这上面:有的以为注销公告一发就万事大吉,结果供应商说没看到公告;有的用微信发通知,对方不认记录;还有的干脆口头说一声,连个聊天记录都没有……最后清算组被起诉,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真是得不偿失。今天我就结合几个真实案例,跟大家聊聊企业注销时,怎么搞定供应商的送达时间争议,别让注销变成甩锅大会。
案例1:EMS签收了为何还是无效?——送达对象的坑
之前有个做服装批发的客户,注销时清算组给供应商A发了封EMS,里面装着《解除合同通知书》,备注了供应商合同解除事宜。底单显示签收了,对方公司也盖了章。结果供应商A起诉时说:签收人是我们公司的前台小王,她没权限收这种文件,我们老板根本不知道!法院一审居然判供应商胜了,理由是送达对象错误,未到达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约定的收件人。
我当时就气笑了——前台签收快递不是常事吗?怎么到法院这就成无效送达了?后来我们上诉,找了律师调取了供应商A的公司章程,里面写明前台有权接收公司日常函件,又找了几个之前的快递记录,证明他们之前签收合同变更通知也是前台签的,二审才改判。但这一折腾,客户多花了5万律师费,还耽误了3个月。
这事儿给我的教训是:送达对象千万别想当然。最好查一下对方公司的《章程》,或者看之前合同里有没有约定通知送达地址和收件人。如果章程没写,合同也没约定,那法定代表人肯定是安全送达对象;如果对方有指定联系人(比如采购经理),最好在通知里写清楚本通知送达至贵司指定联系人XXX,即视为有效送达,让对方盖个章确认一下。千万别学我那个客户,以为签收=送达,其实里面全是坑。
案例2:微信发通知已读不回?电子送达的证据困局
这两年疫情多了,很多企业图省事,用微信、邮箱发解除通知。我有个做餐饮设备的客户,注销时给供应商B的采购经理发了微信消息,说合同解除,请确认,对方回了句知道了,但没说同意。结果供应商B后来不认,说那只是收到消息,不是确认解除,还把聊天记录删了,只保留了知道了三个字。
当时客户急坏了,微信记录都没了,怎么证明送达?我们只能去腾讯申请调取聊天记录备份,又找了供应商B的其他员工,证明那个采购经理确实是负责对接合同的。最后虽然解决了,但费了老大劲。说实话,电子送达方便,但证据留存太难了。微信可以删记录,邮箱可以说垃圾箱误删,万一对方不配合,你连已送达都证明不了。
我现在的建议是:能用书面送达(EMS、公证送达)就别用电子送达。如果非要用电子方式,一定要做证据固化——比如微信发消息后,立刻用另一个手机录屏,显示发送时间、对方头像、消息内容;发邮件的话,用已读回执功能,再把邮件内容和发送记录打印出来,让公证处做个公证。别嫌麻烦,注销时省下的公证费,可能不够打官司的律师费。
法律不是儿戏:清算组的通知义务到底有多重?
可能有人会说:公司都注销了,供应商没收到通知,难道还得我们负责?这话可就大错特错了。根据《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就得通知已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里的通知可不是发个公告就行,对已知供应商必须单独送达,否则清算组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65条也说了,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才生效。如果没送达,合同就一直有效,供应商完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索赔。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企业注销后,供应商拿着未解除的合同告到了法院,法院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被不当注销,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所以说,注销时的通知义务,是清算组的法定红线,碰不得。怎么才算履行到位?我的经验是:对大额供应商、长期合作供应商,必须用EMS+公证送达(邮局寄出去,公证员全程录像);对小额供应商,至少要在报纸上公告,并且保留好公告报纸和付款凭证。千万别觉得供应商那么多,一个个通知太麻烦,麻烦也比被起诉强。
争议来了怎么办?别慌,先固定证据再分情况处理
万一真的遇到供应商说没收到通知,也别慌。先把手里的证据翻出来:邮寄底单、签收记录、公证文书、聊天记录、邮件截图……如果对方不认签收记录,就申请法院调取快递公司的签收录像;如果对方说没看到公告,就把报纸原件和公告网页截图拿出来。
根据我的经验,争议解决分几种情况:
如果是送达对象错误,但你能证明对方公司内部有默认收件人(比如之前一直用前台签收),或者对方实际收到了(比如签收人把通知给了老板),法院可能会认定有效;
如果是电子送达证据不足,但你能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对方收到了(比如电话录音里对方说看到你发的通知了),也可以补救;
最麻烦的是完全没送达,这时候清算组可能得赔钱,但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损失,比如供应商因为没及时找新买家,货物积压的损失,而不是合同违约金金。
对了,还有一个杀手锏——公告催告。如果供应商一直联系不上,或者故意不签收,可以在报纸上公告,公告期满后,不管对方有没有看到,都视为送达。不过这个方法最好在注销前用,注销后再公告,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程序违法。
20年经验注销时处理供应商通知,记住这3个不
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坑,总结下来就是3个不:
一、不要想当然选送达方式。别觉得微信、电话方便,书面送达(尤其是公证送达)才是铁证。我见过一个客户,用电话通知供应商,结果对方不承认打过电话,最后只能自认倒霉。
二、不要省步骤漏证据。寄完快递要留底单,发完微信要录屏,登完公告要存报纸。注销时每一份证据,都是你应对争议的护身符。
三、不要怕麻烦提前沟通。对重要供应商,最好在注销前就主动沟通,协商解除合同,哪怕是少赔点钱,也比注销后被起诉强。我有个客户,提前和供应商谈好了,给了5%的折扣,供应商同意解除,注销过程特别顺利。
其实企业注销就像搬家,搬之前得跟邻居(供应商)打好招呼,不然人家找上门来,你锁了门也没用。送达时间争议看似是法律问题,本质是责任心问题——你认真对待了,自然没事;你敷衍了事,迟早要秋后算账。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对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服务见解
企业注销时,财务凭证不完整是大雷。我曾遇到一家科技公司,因采购发票缺失,被税务局认定为成本不实,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最终导致注销流程停滞半年。财务凭证是清算报告的基石,缺失关键凭证不仅可能引发税务风险,还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知识产权方面,商标、专利若未在注销前及时转让或注销,可能被他人恶意抢注,或因未缴年费失效,给原股东遗留侵权风险。加喜财税通过梳理财务凭证、协助补全缺失资料,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转让/注销专项服务,确保企业注销干净彻底,避免股东日后承担不必要的法律与财务风险。加喜公司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