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接待了一位老厂长,他手里攥着发黄的图纸,眼圈泛红地说:我们厂30年前做的布艺娃娃,现在市面上到处都是仿的,可我们厂早在10年前就注销了,连个公章都没有,这著作权到底算谁的?能不能告那些仿冒的?这事儿让我想起经手过的十几个类似案子——集体企业注销后,著作权就像没爹没妈的孩子,被侵权时维权无门。今天咱们就掰扯掰扯,集体企业注销后,著作权到底该怎么维权?<
集体企业的特殊身份:注销为啥总留下烂摊子?
集体企业,说白了就是大家一起办的企业,所有权归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所有,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跟私营企业、国企不一样,它的注销流程往往更粗糙——很多企业注销时,盯着的是债务清算、税务注销,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压根没当回事儿。你想想,一个上世纪80年代成立的集体服装厂,设计师是厂里的老师傅,图纸是大家伙儿一起琢磨出来的,生产记录记在流水账本上,连个著作权登记都没有。等企业注销时,清算组忙着处理厂房、设备,这些看不见的资产就被彻底遗忘了。
更麻烦的是,集体企业的权利主体本身就很模糊。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但集体企业的著作权可能是职务作品(员工在工作期间创作的),也可能是法人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的)。集体企业注销后,这个单位没了,权利主体到底是谁?是原企业全体职工?还是清算组?甚至,如果企业改制时没明确约定,会不会被原负责人私吞?这些问题不解决,维权就是无源之水。
第一步:先找到著作权归谁——别急着告,先定身份
维权前,得先解决一个核心问题:著作权到底归谁?这就像打官司前得确定原告是谁,不然法院都不立案。
大概率情况1:著作权属于原企业全体职工共有
如果作品是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创作的,比如厂徽、产品包装、工艺流程、内部刊物等,且没有明确约定归个人,那根据《民法典》和《著作权法》,著作权应该归原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所有。我之前处理过一个老字号酱菜厂的案子,企业注销后,有人用他们的秘方生产酱菜,原厂长带着十几名退休工人来维权。我们先去查了企业注销档案,发现当时的《清算报告》里提到企业无形资产(含配方、工艺)未作处理,这就成了关键证据——说明清算组当时没放弃著作权,权利自然归全体职工。
特殊情况:著作权可能已转让或约定归属
有些集体企业在注销前,可能因为改制、合作等原因,把著作权转让给了第三方,或者在章程里约定了归属。比如我见过一个集体印刷厂,注销前把一套儿童读物的著作权卖给了出版社,这种情况下,受让方就是权利主体。不过这种情况需要查企业当时的转让协议、会议纪要,甚至要去工商局调取改制时的备案文件,有点大海捞针,但必须得做。
最头疼的情况:著作权归属不明
有些企业注销时,档案里啥都没有,既没提著作权,也没转让记录,创作者又说不清是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这种情况下,我个人猜测,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确权——也就是先打一个确认著作权归属的官司,把谁是权利人这个问题解决了,再谈维权。这个过程会很长,成本也高,但没办法,这是必经之路。
第二步:收集证据——没有铁证,维权就是空喊口号
确定了权利主体,接下来就是收集证据。集体企业注销后,很多原始材料可能都找不到了,所以得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核心证据1:创作证据——证明这作品是我们的
比如设计手稿、创作记录、内部讨论文件、生产流程图纸、样品照片等。我之前帮一个集体玩具厂维权,他们厂里的退休老保管员从床底下翻出了80年代的产品设计草图,上面还有设计师的签名和厂里的公章,这直接成了铁证。如果没有原件,复印件也行,但最好有其他证据佐证,比如当时参与创作的员工证言。
核心证据2:使用证据——证明我们一直在用,而且大家都知道这是我们的
比如产品销售记录、宣传册、广告合同、展会照片、客户证言等。有个做传统糕点的集体企业,注销后有人用他们的包装卖糕点,我们找到了他们90年代在超市的进货单,上面印着XX厂独家生产,还有当时的超市盖章,这就证明了该包装与原企业具有唯一对应性。
关键证据3:注销档案——证明企业注销时没放弃著作权
去企业原登记地的工商局调取注销档案,重点看《清算报告》《注销申请书》,里面有没有提到无形资产未处理著作权未转让等字样。如果有,那就能证明清算组当时知道有著作权,且未作放弃,权利自然由继受主体(比如全体职工)享有。
这里要提醒一句:很多集体企业注销时财务凭证不完整,连创作经费的支出记录都没有,这会让维权变得非常被动。比如我见过一个厂,想证明某个工艺是他们发明的,却找不到当年的研发经费报销单,连参与研发的员工名单都残缺不全,最后只能哑巴吃黄连。
第三步:选择维权路径——行政投诉、诉讼,还是双管齐下?
证据收集齐了,就可以开始维权了。主要有两条路: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有时候也可以双管齐下。
行政投诉:快,但赔偿可能不多
向版权局(现在一般是新闻出版局或文旅局下属的版权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查处侵权行为。优点是流程相对简单,处理速度快,版权局可以责令侵权方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但缺点也很明显:行政投诉只能制止侵权,不能主张赔偿损失,如果侵权方赚了100万,你可能只能让他停工,拿不回一分钱。
我之前处理过一个老字号布鞋厂的案子,集体企业注销后,有人用他们的鞋样生产布鞋。我们先向版权局投诉,版权局很快认定侵权成立,责令侵权方停止生产。但侵权方已经卖了10万双,原企业职工想拿赔偿,就只能走诉讼这条路了。
民事诉讼:能要赔偿,但耗时长、成本高
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是最直接的维权方式,但难点在于:
1. 确定被告:如果侵权方是个体工商户,好办;如果是公司,得查清楚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没有刺破公司面纱的可能(比如用注销企业的名义侵权,实际是原负责人操控)。
2. 计算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法定赔偿(500元-500万元)。集体企业注销后,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往往很难证明,法院最后可能只能判法定赔偿,金额不一定理想。
3. 举证责任:你得证明你是权利人对方侵权了侵权给你造成了损失。这三个环节,任何一个出问题,都可能败诉。
有个案例让我印象很深:某集体出版社注销后,有人重新出版了他们社的经典读物。原出版社的几位老编辑联合起诉,我们收集了当年的图书版权页、印刷合同、发行记录,还有老编辑的证人证言,法院最终认定他们共有著作权,判侵权方赔偿20万。这个案子耗时18个月,光律师费就花了5万,但对老编辑们来说,讨个说法比钱更重要。
几个避坑指南:集体企业著作权维权,最容易踩的3个坑
做了这么多年案子,我发现集体企业维权时,总在同一个地方摔跤。今天就给大家提个醒:
坑1:以为企业注销了,著作权就没了
大错特错!著作权是知识产权,跟厂房、设备不一样,它不会因为企业注销就自动消失。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集体企业注销,相当于法人死亡,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该由继受主体(比如全体职工)继承。记住:注销只是主体消失,不是权利消失。
坑2:找不到权利人,就自己单干
我见过有的退休职工,觉得这作品是我们厂当年做的,就自己跑去起诉侵权方。结果法院一看,你又不是著作权登记人,也不是清算组,你凭什么起诉?直接驳回起诉。维权前一定要先确权,要么全体职工一起当原告,要么推选几个代表,最好有公证文件,不然法院不认。
坑3:只盯着大侵权方,忽略了小虾米
有些企业觉得告大公司才有用,其实不然。集体企业的著作权往往涉及传统工艺老品牌,侵权方可能是街边小店、小作坊,虽然赔偿少,但杀鸡儆猴的效果好。而且,小作坊更容易找到生产源头,顺藤摸瓜,可能挖出更大的侵权网络。
写在最后:集体企业注销前,这些著作权功课一定要做
说实话,处理过这么多集体企业注销的案子,我最无奈的就是事后补救。与其等注销后维权无门,不如在企业注销前就把著作权功课做足。
搞一次著作权清产核资。把企业所有的作品(设计图、工艺、软件、作品等)列个清单,哪些登记了,哪些没登记,哪些可能涉及职务作品,哪些是法人作品,都梳理清楚。
在清算报告里明确著作权归属。别再像以前那样,写一句无形资产未处理就完事了。最好写明本企业XX著作权归全体职工共同所有,由XX部门负责后续管理,或者已将XX著作权转让给XX方,转让协议见附件。
妥善保管创作档案。设计手稿、研发记录、财务凭证(比如购买创作材料的发票)、宣传材料,这些都得归档,最好扫描成电子版,多备份。别等企业注销了,连这作品是不是我们创作的都证明不了。
上海加喜财税专注企业注销服务十余年,我们发现,超过60%的集体企业因财务凭证不完整,导致注销后知识产权维权时举证不能。比如缺少创作经费的支出凭证、员工创作记录、著作权转让协议等关键文件,这些都是在法院认定权利归属时的硬通货。建议集体企业在注销前务必通过专业机构梳理知识产权资产,对著作权进行确权登记,并妥善保管相关财务凭证。上海加喜财税提供企业注销+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服务,通过专业团队梳理财务与知识产权档案,帮助企业规避注销后的维权风险,让老祖宗的智慧不再无处安家。详情可访问加喜公司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