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注销过程中,专利权如何终止侵权赔偿执行期限争议解决途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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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后三点,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深色木桌上,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小林坐在访谈桌前,面前摊开笔记本,对面坐着三位不同领域的嘉宾——知识产权法学专家张教授、资深专利诉讼律师李姐,以及科技公司创始人王总。这场访谈的主题,是专利权注销后,侵权赔偿执行期限的争议解决,一个看似小众却让不少企业踩坑的法律问题。

一、开场:从注销到赔偿的疑问

小林:各位老师好,今天想聊聊专利权注销后,侵权赔偿执行期限的争议问题。先从最基础的问起:如果一项专利被注销了,之前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还能继续执行吗?执行期限怎么算?

张教授(扶了扶眼镜,语速平缓):这个问题得分两层看。专利权注销,意味着专利权依法终止,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未缴年费、书面声明放弃等情形,就会终止。但专利权终止不等于侵权赔偿请求权消灭——因为侵权赔偿是基于过去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属于既得债权,就像你借了别人钱,对方破产了,债权依然存在。

李姐(突然插话,带着北方口音):哎,张教授说得对,但实践中企业常在这儿犯迷糊!我去年接了个案子,某公司专利注销后,被侵权方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老板拍着桌子说专利都没了,还赔啥钱?结果法院直接划扣了账户资金,老板当时就傻眼了。

王总(苦笑):可不就是我们公司嘛!当时真是懵了,专利都注销了,怎么还要赔钱?后来才知道,这叫债权债务的相对性,专利权没了,但侵权之债还在。

二、争议焦点:执行期限的起算点与中断

小林:那既然债权还在,执行期限怎么算?是从判决生效起算,还是从专利注销起算?

李姐(拿起笔在纸上画了画):关键看有没有执行依据。如果有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执行期限是2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算(《民事诉讼法》第246条)。但如果是专利注销后,双方没打过官司,侵权方主动赔偿的,这时候执行期限怎么算?就容易扯皮了。

张教授:这里涉及请求权基础的问题。专利权注销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185条,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赔偿数额的确定,如果是协商一致的,可能形成和解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得通过诉讼或仲裁。执行期限的起算点,取决于权利人何时主张权利——比如专利注销后,权利人发函催告赔偿,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重新计算3年(《民法典》第195条)。

王总(皱眉):我们公司当时的情况是,专利注销前,侵权方已经停止了侵权,但之前几年的赔偿款没付清。专利注销后,我们找对方要钱,对方说专利都没了,你凭什么要?后来我们起诉,法院居然支持了我们,但执行期限是从注销后我们起诉那天算的?这合理吗?

李姐:合理!因为专利注销前,你可能没积极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可能已经过了。注销后你重新起诉,相当于新请求权,执行期限自然从起诉之日起算。不过你得证明,在专利注销前,你一直在主张权利,比如有催款记录、往来邮件,不然对方以时效已过抗辩,你就麻烦了。

三、争议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与诉讼的博弈

小林:如果双方对执行期限有争议,比如权利人认为从注销日起算,侵权人认为从判决生效日起算,有哪些解决途径?

李姐(喝了口咖啡):首选肯定是协商!我常说诉讼是最后的手段,协商成本低、效率高。比如我们之前有个案子,专利权人是个研究所,专利注销后,被侵权企业愿意赔钱,但对执行期限有分歧。我们组织双方坐下来,把《专利法》《民法典》条款摊开,最后约定以专利注销日为基准,分期赔偿,双方都签了和解协议——有这份协议,将来执行也有依据。

张教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调解。调解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比如知识产权局有专利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法院诉前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不过调解有个前提,双方都得有妥协意愿,如果一方死磕专利注销=债务消灭,调解就很难推进。

王总:我们公司当时也想过调解,但对方企业咬定执行期限已过,不同意赔钱。最后只能诉讼,耗时8个月,法院判决专利注销不影响债权行使,执行期限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虽然赢了,但律师费、诉讼费花了20多万,早知道早点协商了!

小林:诉讼中,法院会重点审查什么?

李姐:三个核心:一是专利权终止的时间点,看专利登记簿的注销记录;二是侵权赔偿请求权的产生时间,即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三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比如发函、起诉的日期。我们去年有个胜诉案例,就是通过调取专利局注销档案、权利人2020年的催款邮件,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最终法院支持了从2021年起算执行期限。

四、风险防范:企业如何避坑?

小林:从企业角度,专利注销前应该做哪些准备,避免后续赔偿争议?

王总(叹气):我们公司就是吃了没评估的亏!当时专利快到期了,觉得没人侵权,注销省事,结果注销后才发现,之前有个小厂偷偷用了我们的技术。如果注销前做个侵权风险评估,把未决侵权案件、潜在赔偿风险列清楚,就不会有后面的事了。

李姐:对!我给企业的建议是三步走:第一步,专利注销前3个月,委托律师做专利权尽职调查,重点查有没有未决诉讼、行政投诉、许可合同中的赔偿条款;第二步,如果存在未决赔偿,优先与侵权方达成和解协议,明确专利注销后赔偿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第三步,注销后及时通知相关方,比如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发布公告,避免对方以不知情抗辩。

张教授:还要注意权利承继问题。如果专利权人是企业,注销时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应由清算组处理(《公司法》第186条);如果是个人,专利权注销后,继承人可以主张赔偿请求权。但实践中,很多企业注销时忽略债权申报,导致权利人找不到责任主体,这时候只能通过清算组成员责任来追偿,难度就大了。

五、尾声:法律与现实的平衡

小林:最后想问三位,如何看待专利权注销后赔偿执行期限争议的本质?

张教授:本质是物权变动与债权稳定的平衡。专利权是物权,注销是物权消灭;但侵权赔偿是债权,基于侵权行为产生,具有相对性和独立性。法律既要保护专利权的公示公信力,也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让侵权人钻专利注销的空子。

李姐:说白了,就是别想赖账!专利注销不是免死金牌,侵权该赔的钱一分不能少。企业得有风险前置意识,别等注销了才想起来还有笔债没收。

王总(笑了笑):对我们企业来说,这是个教训。现在公司专利管理严格了,注销前必须法务、研发、财务三方签字确认,确保无未决纠纷。毕竟,专利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注销只是资产处置,不是债务豁免。

【访谈后记】

两个小时的访谈,从法律条文到企业案例,从理论争议到实践操作,三位嘉宾从不同角度拆解了专利权注销后侵权赔偿执行期限的争议解决路径。小林发现,这个看似专业的法律问题,背后其实是企业风险意识与管理能力的较量——无论是专家的法理阐释、律师的实战经验,还是企业家的切身体会,都在传递一个信号:专利管理不能重授权、轻维护,更不能重权利、轻义务。当专利走到注销这一步,法律关系并未终结,唯有提前规划、积极应对,才能避免注销之后,纠纷未了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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