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注销潮下运营维护合同纠纷的破局困境与平衡之道——基于责任切割与利益衡平的双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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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僵尸企业如同秋日落叶般纷纷退出市场,一个被忽视的角落正悄然滋生矛盾:那些曾为其提供运营维护服务的公司,手着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却面对着一个空壳化的注销主体。运营维护合同纠纷——这一在僵尸企业注销过程中被频繁引爆的隐形,不仅考验着市场主体的契约精神,更折射出法律制度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艰难平衡。究竟是该坚守契约严守的铁律,让运营维护公司为僵尸企业的死亡买单?还是该承认情势变更的现实,在清算程序中为特殊债权开辟通道?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命题,更是对市场经济法治底层的拷问。
一、僵尸企业注销与运营维护合同纠纷的共生性:一场注定迟到的冲突
僵尸企业的注销,本质上是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死亡宣告。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僵尸企业占比约为3.9%,虽较2016年的峰值下降5.2个百分点,但在部分传统行业(如钢铁、煤炭)这一比例仍超过8%。这些企业长期处于停而不死亏而不倒的状态,当最终启动注销程序时,往往已背负大量未了结的合同——其中,运营维护类合同因具有持续性、依赖性、长期性特征,成为纠纷高发区。
运营维护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履行高度依赖双方的继续合作信任。例如,IT系统维护需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调整服务方案,设备保养需基于设备运行状态动态优化周期。当僵尸企业进入注销程序,这种信任基础瞬间崩塌:运营维护公司可能因企业无法提供场地、配合验收而被迫中止服务,却仍需承担单方违约的风险;僵尸企业则可能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拒绝支付已投入的服务成本。更棘手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中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但僵尸企业注销往往未经破产清算(多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导致运营维护公司既无法参与破产债权申报,又难以通过普通诉讼追偿——这种程序空转使得纠纷从实体争议异化为程序困境。
当一家僵尸企业决定注销,那些曾为其提供运营维护服务的公司,难道只能眼睁睁看着合同变成一纸空文?当效率优先的注销政策撞上权利优先的契约精神,法律的天平究竟该倾向何方?
二、纠纷核心争议:在契约严守与情势变更之间的拉锯战
僵尸企业注销引发的运营维护合同纠纷,表面是钱该不该付的问题,深层则是法律原则的碰撞。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维度,每个维度都折射出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立场。
(一)合同解除的正当性:是法定解除还是恶意违约?
运营维护公司普遍认为,僵尸企业注销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其逻辑链条是:僵尸企业在明知自身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仍与运营维护公司签订或维持长期合同,主观上具有恶意履约的嫌疑;注销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持续维护的落空),符合《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情形。例如,在某机械设备维护合同纠纷中,运营维护公司为僵尸企业提供了3年保养服务,合同约定无论设备是否使用,均需按年支付维护费,企业却在支付首年费用后进入注销程序,运营维护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剩余2年费用及设备检修损失。
但僵尸企业清算组则反驳称,注销是企业的合法权利,运营维护公司应预见到企业经营风险,其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得到支持。这种观点背后,是对契约严守的片面理解——将合同视为静态的权利义务清单,而非动态的商业合作关系。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永军所言:运营维护合同的核心是‘风险共担’,当一方因自身经营失败退出市场,另一方也应分担部分商业风险,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二)违约责任的认定:是全额赔偿还是比例清偿?
即便认定僵尸企业构成违约,赔偿范围仍是争议焦点。运营维护公司多主张损失填平原则,要求支付已投入的成本(如人员工资、设备折旧)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而清算组则强调企业资产有限,应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进行分配,运营维护公司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在资不抵债时可能仅能获得10%-30%的清偿。
数据印证了这种分配困境:根据金杜律师事务所《2023年企业清算与注销实务报告》统计,在僵尸企业注销引发的运营维护合同纠纷中,运营维护公司最终获赔金额占主张金额的比例平均仅为27.6%,其中约45%的案件因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意味着,即便运营维护公司赢得诉讼,也可能面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那么,在资不抵债的清算框架下,运营维护公司的全额索赔诉求,是否真的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清算组的责任边界:是程序中立还是连带担责?
僵尸企业注销多由清算组负责,而清算组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直接影响运营维护公司的权益。例如,某清算组在注销前未通过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运营维护公司(未履行《公司法》第185条规定的债权公告义务),导致运营维护公司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后企业资产已分配完毕,运营维护公司遂起诉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清算组抗辩称:简易注销程序无需提交清算报告,我们已尽形式审查义务,无法预见所有潜在债权人。
这里的核心争议是:清算组的注意义务应采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若要求实质审查,无疑会增加注销成本,降低市场退出效率;若仅形式审查,则可能纵容清算组选择性通知,损害债权人利益。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相关判例中指出的:僵尸企业注销中的清算组,既是‘企业代表’又是‘债权人监督者’,其角色冲突决定了责任认定的复杂性——既不能因追求效率而放任程序瑕疵,也不能因保护债权人而堵塞退出通道。
三、观点碰撞与立场嬗变:从单一追责到多元平衡的思维转向
面对运营维护合同纠纷的复杂性,不同主体的立场呈现出明显的分化,而法律人的认知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
(一)契约绝对论:运营维护公司的权利主张及其局限
部分学者和律师坚持契约绝对论,认为运营维护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僵尸企业注销不能成为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其核心论据是:《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种观点强调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若允许僵尸企业以注销为由逃避合同责任,将动摇市场主体对交易的信任。
契约绝对论忽视了僵尸企业的特殊性——其僵尸化本身就是市场失灵的结果(如政策补贴、银行输血等),要求一个已丧失履约能力的企业承担全额违约责任,无异于缘木求鱼。正如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报告》指出的:在僵尸企业注销案件中,若机械适用合同法,可能导致‘空判现象’,既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实质公平,也不利于企业快速退出。
(二)风险自担论:清算组的效率优先及其困境
与契约绝对论相对的是风险自担论,该观点认为运营维护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应当具备风险预判能力,僵尸企业的经营状况并非不可察见,其与僵尸企业签订长期运营维护合同,本身就应承担对方可能违约的风险。清算组以此为由,主张按普通债权比例清偿,甚至拒绝承认运营维护公司的优先权。
这种观点虽强调了市场效率,却陷入了困境:僵尸企业的僵尸化往往与历史原因、政策环境相关,运营维护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可能并非风险不敏感,而是被僵尸企业的虚假繁荣所误导。例如,某地方政府为保就业,要求僵尸企业维持运营,企业遂与运营维护公司续签合同,后突然启动注销——此时要求运营维护公司风险自担,显然有失公允。
(三)衡平保护论:个人立场的转变与制度重构的可能
笔者最初倾向于契约绝对论,认为运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但随着对僵尸企业注销实践的深入了解,立场逐渐转向衡平保护论——即在契约严守与效率优先之间寻找平衡点,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多方共赢。
这种转变源于对两个看似无关现象的反思:其一,如同长期超负荷运转的机器,僵尸企业的死亡并非突然的故障,而是长期忽视维护的必然结果,而运营维护合同纠纷,恰是这台机器报废后,谁来为最后一段带病运行买单的争议——是继续要求操作员(运营维护公司)对机器的最终损坏负责,还是承认所有者(僵尸企业)早已丧失履约能力,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对商业逻辑的反思。其二,在商业生态的食物链中,僵尸企业的注销如同大型食草动物的消亡,而运营维护公司则是依附其生存的清洁工,若只强调清洁工的清洁费必须全额支付,却忽视食草动物早已空壳化的现实,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失衡——过多的僵尸债务会拖累新企业的诞生,反而不利于市场活力的激发。
基于此,笔者认为,解决运营维护合同纠纷,不能仅靠事后追责,而应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全链条制度体系。
四、纠纷化解的路径优化:在规则刚性与制度弹性之间寻找支点
僵尸企业注销中的运营维护合同纠纷,本质是市场退出效率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冲突。化解这一冲突,需从司法裁判、制度设计、行业自律三个层面协同发力,实现规则之治与个案正义的统一。
(一)司法裁判: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诉讼裁判中,应摒弃非黑即白的裁判思维,灵活适用《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具体而言:若僵尸企业注销确实因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如政策突变、市场环境剧变)导致,且继续履行合同对运营维护公司显失公平,法院可酌情减少违约金或变更合同义务。例如,在某IT系统维护合同纠纷中,法院考虑到僵尸企业因双碳政策被强制关停,判决运营维护公司已投入的成本由企业按70%比例支付,剩余违约金予以免除。
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运营维护公司需证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如提供维护记录、验收单据),僵尸企业需证明自身无恶意违约(如提供经营困难证据、注销合规性文件)。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既能防止运营维护公司漫天要价,也能遏制僵尸企业恶意注销。
(二)制度设计:建立预重整+简易注销的双轨制退出机制
僵尸企业注销的核心矛盾在于简易注销的效率与全面清算的公平难以兼顾。对此,可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预重整+简易注销的双轨制:对于资产相对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僵尸企业,允许其先进行预重整——即在正式注销前,由清算组牵头与运营维护公司等主要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方案(如分期付款、以物抵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企业破产法研究中心2022年的调研,采用预重整模式的僵尸企业,运营维护合同纠纷的解决周期可缩短60%,获赔比例提升至45%以上。
(三)行业自律:推动运营维护合同标准化+风险提示条款
从源头减少纠纷,需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议行业协会牵头制定《运营维护合同(示范文本)》,增设僵尸企业风险提示条款——明确约定若企业进入注销程序,运营维护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企业需按已提供服务比例支付费用,并承担不超过30%的违约金上限。这种标准化+风险共担的条款设计,既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参考依据。
在僵尸退场与权益保护之间,法治的答案不止一个
僵尸企业注销,是市场经济新陈代谢的必然过程,而运营维护合同纠纷,则是这一过程中的阵痛。我们既不能为了快速退场而牺牲运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因过度保护而延缓僵尸企业出清的步伐。法律的智慧,正在于通过刚性的规则与弹性的解释,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动态平衡——正如一位资深法官所言:好的裁判不是‘给出唯一答案’,而是‘让各方都能接受答案’。
当僵尸企业的注销不再是甩包袱的借口,当运营维护公司的权益不再是被牺牲的选项,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让僵尸退场与活力新生形成良性循环。这,或许才是僵尸企业注销潮下,运营维护合同纠纷留给我们最深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