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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已有 192人查阅 发表时间:2017-04-14 05:51:37

一、审批项目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原由本局登记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原由本局登记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

四、申请条件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可以参照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五、提交材料目录

(一)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公司

1、有限公司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4、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其他简易注销企业

1、有限公司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提交《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提交《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提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办理流程(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公司直接提交)

1、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2、登记机关将公告信息推送至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政府部门,同时通过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无异议,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个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

七、审批时限

登记机关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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