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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销:息县校外培训机构如何“营改非”?(附营业执照注销流程)

已有 95人查阅 发表时间:2021-11-15 23:39:21

各校外培训机构:

接上级通知,已取得营利性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证、照齐全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机构(以下简称现有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工作已启动,现将有关流程简述如下:

1.现有机构向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按有关规定注销营利性营业执照,流程另附(咨询电话:县市场监管局注册大厅,0376-5861620)。

2.现有机构向县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新的非营利法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咨询电话:县民政局民间组织股,13937630318)。

3.现有机构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交"营转非"申请,同时交还原办学许可证及副本,接受预收费监管登记(咨询电话:县教育局民办教育股,0376-5856336)。

4.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注销营利性办学许可证,颁发非营利性办学许可证(咨询电话:县教育局民办教育股,0376-5856336)。

5.按相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咨询电话:县民政局民间组织股,13937630318)。

6.办结非营利法人登记的机构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入库,完成"营改非"流程的机构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服务综合平台"申请"营改非"并填报信息(咨询电话:县教育局民办教育股,0376-5856336)。

7.时间要求:流程第1项务必于11月9日前各机构自行完成;第2项在各机构完成第1项时同步进行;第3项,11月11日前提交申请,11月14日前完成登记;第4项在11月21日前完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培训机构立即进行第5项,并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6项。

注意事项:

1.已办理非营利性办学许可证并进行非营利法人登记的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范围依法依规开展学科培训。

2."营改非"的机构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双减"文件的有关规定修订章程,公司简易注销流程 ,完善管理制度,体现非营利性质,公司注销公告公司注销,明确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3.现有机构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流程。不准备登记民办非的,要在11月9日前写出办学许可证注销申请,加盖培训机构公章,连同办学许可证交民办教育股完成注销手续。截至11月11日,未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未申请"营转非",也未提交办学许可证注销申请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在网络平台直接给予注销。

营业执照注销流程

一、个体注销

1.清税证明(市民之家税务窗口办理)。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到发照市场所注销。

二、公司注销

1.清税证明(市民之家税务窗口办)。

2.在省内报纸或全程登记电子平台上进行注销公告。

3.注销公告期满45天以后带营业执照、清税证明、注销表格到市场监管局注销。

①网上(全程登记电子化平台)办理。

②或到市场监管局填表办理。

业务联系电话:0376-5861620

备注: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可以通过以下渠道:

1.河南省内正规发行报纸。

2.河南省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

https://www.110414.com/gongsizhuxiaowenda/6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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